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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安
全
遵守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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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文明市民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强化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号)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现将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7日未进行裁决违法行为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公示如下:
此公告。
阿图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来源丨车辆管理所
编辑丨马 艳
初审丨田 野
复审丨满延跃
签发丨胡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