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宁法院通过提取被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成功执行到位案款592万余元,依法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甲某与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由乙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前向甲某支付工程款8604707.1元。因乙公司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甲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承办法官依法向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了乙公司的财产状况,但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乙公司也没有主动履行的意愿,法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依旧无果,案件一时陷入僵局。但承办法官并未放弃,仍想方设法继续寻找案件突破口。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多次调查了解,发现乙公司在丙公司处享有到期债权。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向丙公司发出了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经释法答疑,丙公司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随即,中宁法院成功将乙公司对第三人丙公司的到期债权592万余元提取至执行账户。
中宁法院始终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以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为导向,全力破解执行难题,用“真金白银”收获群众的真心真情。(信息来源:中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