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发展、进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一环。然而,在现实操作中仍然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书的情况。该种情形下劳动者如何维权?
案情摘要:
2022年2月,黄某经招聘进入某公司从事客服工作,于当日签订承诺书,载明“本人向贵公司申请,要求贵公司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每月现金的方式支付给本人,由本人自行缴纳”,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2024年6月,双方因为社会保险缴纳事宜发生争议,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7月12日,黄某向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裁决某公司支付黄某经济补偿金10297.5元。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员工签署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单方面放弃或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合意免缴社保,都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的法定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黄某入职时签订的承诺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某公司据此认为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故法院判令某公司应支付黄某经济补偿金10297.5元。
法官提示: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充分保障劳动者参与社会保险的权利。不得利用招聘时的有利地位,暗示、诱导或胁迫劳动者签署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承诺,以向劳动者支付金额较小的“社保补贴”的方式代替正常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即使个别劳动者主动要求用人单位将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也应当拒绝此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否则可能面临后期补缴社会保险并额外支付滞纳金的情形。
另一方面,广大劳动者也应当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险的兜底保障作用,积极配合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能贪图一时的可支配性收入增加,就要求用人单位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直接支付给自己或同意用人单位以直接向其支付“社保补贴”的方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如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等,应当予以拒绝,自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信息来源:中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