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男提分手!女方告上法院要求补偿20万...

民生   2025-01-04 12:58   广东  


增城街坊小李与小伍于2022年确定恋爱关系,小李为表达自己对小伍的爱意,主动向其出具“保证书”,约定:小李只爱小伍一人,此生非小伍不娶,永不分开,如二人分手,小李自愿补偿小伍20万元。经过一年多的相处,小李认为二人经常发生矛盾,并不适合继续相处,于是小李便提出要与小伍分手。小伍认为既然小李要求分手,应按约定向其补偿20万元。但小李拒绝向小伍支付补偿,小伍便将小李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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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晓杰律师


律师释法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的赖晓杰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出具、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法律允许每个人享有恋爱自由、婚姻自由、人身自由的权利。因此,恋爱协议、承诺书中约定“一生只爱对方”“非君不娶/不嫁”,主要作用是表达自身的情感,仅能在道德层面约束个人行为。恋爱协议、承诺书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一方不能在法律层面上要求另一方承担补偿、赔偿等法律责任。本案中,小李虽然在协议中约定,如分手则补偿小伍20万元,但该协议并不受法律保护,故法院最终驳回了小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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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增城区融媒体中心 记者李诗敏,通讯员赖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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