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质
履行认缴资本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考虑至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设计结构时,不仅因继承了无限责任公司中人合性的显著特征——即较强的股东互信基础,同时也承载着股份有限公司中资合性的色彩——即确保公司在存续期间拥有股东分别认缴的出资金额作为资本基础。正因如此,其在各类组织形式当中独自发展成诸多市场主体中最为青睐的公司形式。
但是,尽管掌握着人合性与资合性双重特征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更多的生存空间仍然成长在人合性的基础之上。而一旦股东之间的基础信任与合作思想丧失,公司之存续无异于大厦将倾,正如部分学者所言:“股东之间高度的信任以及良好的合作关系是有限责任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行的基础。”【1】故而,在公司的设立、存续、以及结束整个过程中均应当着重考虑对于人合性这一要求在治理体系中的贯穿。当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存续期间丧失前述两种特征的基本条件时,更应当存在一种更为宽容的法律机制,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畅通“进”与“退”两种途径。可以想象,当该种通道缺失时,公司制度将无异于转化为限制股东自由及资金投向的羁绊,无法满足公司存续及依据特定目的而设立的一系列市场经济活动。
二
当前我国法律制度下股东退出机制及法律依据
三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所存在的不足
注:
[1] 甘培忠.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法学思考——从诉讼视角考察[J].法商研究,2002(6).
[2] 参见王军:《公司资本制度》, 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 第441页.
[3] 杨靖, 张敏. 股东之间利益冲突与退出公司机制的反思[J].法律适用,2012(2).
赵亚靖 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探析”
——专题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