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晋研析】新《公司法》五年认缴期限的意涵与应对
职场
2024-12-18 19:13
山西
自2021年12月,《公司法(修订草案)》出台后,时隔两年,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3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新《公司法》在资本制度、公司治理、股东权利保护、设立与退出制度等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其中,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其关于五年认缴期限的规定早在草案阶段便引发了学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激烈讨论,如今新法出台,公司应当如何应对这一变化,成为当下亟需思考的问题。
五年认缴期限的规定涉及我国公司登记中的注册资本缴纳模式。一般而言,注册资本缴纳制度可分为实缴制和认缴制。《公司法》在1993年制定之初采用实缴制,其第二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引入了认缴制,其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该认缴制属于有限认缴,即对注册资本的缴纳设置了一定的期限与最低缴纳数额,虽然是有限认缴,但本次修法已为全面认缴制奠定了基础。紧接着2013年《公司法》修订,其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该规定使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模式从实缴制完全过渡到了认缴制,属于全面认缴,不仅取消了注册资本的缴纳期限,也取消了最低缴纳数额。该规定一直延续至2023年《公司法》修订。新《公司法》的注册资本缴纳模式,同2005年《公司法》修订一样,属于有限认缴制,区别在于设置了较长的缴纳期限,但未设置最低缴纳数额,也即新《公司法》五年认缴期限的规定本质上是有期限限制的认缴制度。综上,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缴纳模式可以体现为以下图示:实际上,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缴纳模式的修订,体现了立法者对全面认缴制度在实践中表现的反思。全面认缴制度的实施降低了股东对注册资本的出资要求,这种灵活的出资方式进一步降低创业门槛,从而激发了市场活力。但不可忽视的是,认缴制对认缴数额、缴资期限等没有任何限制,加之已有的股权转让、股利分配等配套制度较为不健全,相关法律责任落实也不到位,这些因素导致认缴登记制在实施过程中引发了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等突出问题,涌现出了大量“一元公司”、“巨婴公司”、“百年缴资期限公司”、“皮包公司”、“空壳公司”,这些情况不利于有效保护交易安全、引导真实投资、反映公司资本客观情况、建设诚信市场环境等。基于此,2023年《公司法》修改,将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在认缴制的基础上,设置了五年内缴足的限制。
显然,五年认缴期限的规定不仅针对新创设的公司,新《公司法》实施前的存量公司也应当遵循。因此,存量公司应如何应对这一变化是我们接下来需要研究的课题。对此,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指出:“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其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是,五年认缴期限从2024年7月1日开始执行,超过出资期限的需逐步调整至五年认缴期限内。为了有效实施五年认缴期限制度,2024年2月6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三条规定: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综上,根据公司设立时间与章程中设置的出资期限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后设立的新公司,毫无疑问,适用新《公司法》五年认缴期限的规定;二是2024年7月1日之前设立的公司,给予其三年过渡期,三年之后,也即2027年7月1日起对存量公司开始计算其出资期限,如果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则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如果超过五年,则应将其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也就是说,对于存量公司而言,从新《公司法》正式开始实施之日起(2024年7月1日),仍有8年时间缴足注册资本。因此,于存量公司而言,无非有三种应对策略:一是注销公司,二是减少注册资本,三是8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如果公司的存续没有太大意义与价值,在出资期限内注销,一般不需要缴足注册资本(不存在公司资本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血清型)。但是,如果公司的存续仍有价值,但是其存续价值低于实缴注册资本的成本时,可以考虑减少注册资本。但是,减资需要依据新《公司法》的程序进行,避免违法减资的风险。而对于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经营规模与注册资本不相符合的情形或者是存在多个未到期债务的公司,则建议在8年内对注册资本进行实缴。因为,即使是合法减资,也会为公司带来一些不利后果。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也即,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会降低公司债务人或合作方对公司的信任度,从而使债务加速到期或增加担保负担。当然,缴足注册资本也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也即,缴纳注册资本并不一定需要以货币的形式进行出资,也可以采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多种形式对注册资本进行实缴。该条款,实际上为存量公司缴纳注册资本提供了诸多便利与选择。综上,在新《公司法》五年认缴期限制度的背景下,存量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尽早对自身作出定位,从而作出成本最小、收益最大的策略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