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9日8时48分许,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半塔镇丁城村一非法生产窝点发生爆燃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24.2万元。
近期,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公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该起事故是一起非法生产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非法生产窝点从事生产、储存、销售固化剂活动,合伙人有徐某、张某宇、刘某东。
非法生产窝点所用双氧水购买单位、固化剂销售单位——来安县好士特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徐某。
非法生产窝点所用甲醇、二甘醇、皮革光亮剂购买单位 、 固化剂销售单位——泰兴市鑫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宇。
调查报告还显示,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发生后,江苏省加大对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力度,一批安全管理基础差的企业被迫关停,泰兴市鑫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合伙生产的化工企业被迫停产,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宇等人为继续谋取非法利益,向监管相对薄弱的滁州市来安县进行产业转移。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宇与刘某东、徐某合伙在来安县半塔镇非法生产窝点违法生产危险化学品固化剂。为躲避监管,以来安县好士特化工有限公司的名义采购用于生产固化剂的原材料(双氧水等)用于生产。徐某经营的来安县好士特化工有限公司利欲熏心,无视有关法律法规,违规为非法生产窝点采购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
事故直接原因是:
徐某在非法生产窝点组织工人使用叉车进行废水装车作业时,工人误将装有原料皮革光亮剂(主要成分为2-丁酮)的吨桶当作废水吨桶,在将吨桶内液体转移至厢式货车内废水罐时,因操作不慎造成吨桶内的可燃液体大量泄漏并挥发,达到爆炸极限,遇不防爆的叉车工作时产生的点火源引发第一次爆炸,爆炸引燃厂房内存放的大量固化剂和可燃液体原料,继而引发第二次剧烈爆炸,造成4人死亡(徐某、蒙某勇、黄某民以及厂房北侧房屋内的居民李某)。
非法生产合作情况
2024年3月底,经他人介绍,张某宇、刘某东与徐某就合作生产固化剂进行沟通协商,并达成口头协议,由徐某提供生产场地、生产设备,并负责现场管理和废水处理;张某宇负责原料采购、固化剂成品销售;刘某东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招聘生产人员,同时也负责固化剂成品销售。扣除成本后所得利润,徐某得50%,张某宇、刘某东各得25%。4月8日起,三人组织人员在事故厂房内生产固化剂。
事故发生经过
6月29日6时51分许,徐某驾驶江淮牌白色厢式货车到事故厂房东侧入口处等候。
7时10分许,工人蒙某勇和黄某民驾驶白色别克牌轿车来到事故厂房外。
7时11分许,事故厂房东侧卷帘门被打开,徐某将厢式货车倒入事故厂房,随后卷帘门被关闭。
7时53分许,徐某驾驶厢式货车驶出事故厂房后沿半塔路向北驶去。
7时57分许,一居民看到徐某将厢式货车停放在半塔超限超载检测点对面排放污水。
8时16分许,徐某驾驶厢式货车返回非法生产窝点,厢式货车在事故厂房东门前南侧陷入泥地无法驶出。
8时28分许,蒙某勇驾驶事故厂房内的叉车帮助厢式货车脱困。
8时32分许,蒙某勇和徐某分别将叉车和厢式货车倒入事故厂房,随后事故厂房卷帘门再次被关闭。
8时48分许,非法生产窝点东南侧“路灯亮化维护中心”的员工陈某听到爆炸声响,随即回头查看,此时事故厂房的蓝色彩钢板已经破碎,事故厂房内开始起火燃烧,蒙某勇身上已经着火,躺在叉车上呼救。随后,徐某从事故厂房内跑出,沿着事故厂房东侧小路跑向北侧房屋。此时,事故厂房北侧区域火势逐渐变大,并逐渐将堆放在此区域的产品和原料引燃。
8时51分许,事故厂房内发生第二次爆炸。连续两次爆炸造成事故厂房内的蒙某勇、黄某民、厂房北侧房屋内的居民李某和逃至厂房外的徐某4人死亡。
事故间接原因
1.非法生产窝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即投入生产。用于生产固化剂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2.属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等工作不力;开展拆违工作不力,致使涉事非法生产窝点的违法建筑长期存在。
事故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
1.非法生产窝点。
厂房建设前未履行建设审批手续,未将勘查、设计和施工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负责,厂房建成后未进行竣工验收;固化剂生产项目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即投入生产。用于生产固化剂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事发当天组织工人进行废水转移作业过程中,操作不慎,引发爆炸,造成人员伤亡。
2.来安县好士特化工有限公司
该公司多次为非法生产窝点采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且未按规定将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3.来安县半塔镇丁城村村民委员会
该村民委员会在未依法履行有关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将原黄山小学场地出租给徐某,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场地出租后未对出租场地进行安全管理,未对徐某违法违规建设厂房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安全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并报告非法生产窝点非法生产的行为。
4.来安县供电公司半塔供电所
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用电审批业务,在业务受理过程中,未认真核实徐某用电申请材料,在实际用电地址与徐某申请材料提供的来安县徐某农产品加工经营部营业执照地址不一致的情况下,违规向非法生产窝点提供用电服务。
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张某宇,非法生产窝点合伙人,泰兴市鑫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4年8月2日,来安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进行逮捕。
2.刘某东,非法生产窝点合伙人。2024年8月2日,来安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进行逮捕。
对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来安县好士特化工有限公司,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依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由滁州市公安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编辑:崔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