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瓦斯超限作业、超层、越界开采和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等17个方面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明确了这些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所包含的情形,并进行了解读。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煤矿重大事故隐为15个方面。
关于征求《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矿安综函〔2024〕276号
为准确认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8日,反馈意见请填写《修改意见汇总表》(附件2),并发送至电子邮箱jcc4750@sina.com。
联系人:贾宏、韩润龙;
联系电话:010-64464750、64463431(传真)。
附件: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4年11月22日
全文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编辑:孟德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