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2024年1月,昌平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昌平同成街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超市入口外东侧存在占用紧急疏散通道的情形。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昌平区应急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0.65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案例2
2024年4月,昌平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北京河畔乡居农家乐旅游观光园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餐厅大厅安全疏散出口不符合紧急疏散要求,安全疏散出口门不能向疏散方向开启,并且出口标识为纸贴,非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昌平区应急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和疏散通道。
案例3
2024年4月16日,顺义区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单位限期整改,并对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单位相关负责人2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生产经营单位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还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如果该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违反本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的行为,应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