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市公布三起生产经营场所典型案例,进一步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强化人员密集场所规范化管理,畅通群众生命通道,持续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一
北京长兴鼎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龙幽分公司安全出口锁闭案
2023年7月,昌平区应急局接市局转举报投诉,当日开始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北京长兴鼎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龙幽分公司进行举报查处时,发现该单位南侧安全出口锁闭、货物封堵。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人员处0.6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北京魔方互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安全出口锁闭案
2023年7月,昌平区应急局接市局转举报投诉,当日开始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北京魔方互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查处时,发现该单位西南侧安全出口锁闭,东侧安全出口锁闭、货物封堵。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人员处0.6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北京金柄诚商贸有限公司安全出口锁闭案
2023年7月,昌平区应急局接市局转举报投诉,当日开始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北京金柄诚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查处时,发现该单位北侧安全出口锁闭、货物封堵。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人员处0.6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安全出口是紧急情况下用来逃生的通道,一些企业安全出口被货物占用、锁闭、封堵。殊不知一旦发生火灾,安全出口就是连接“生”与“死”的“生命通道”。针对经营场所安全出口被占用、锁闭、封堵的违法行为,应加大查处力度,确保“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畅通一起”,切实提高火灾防控救援能力,守护“生命之路”。
素材来源:北京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