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分公司注销的时候,欠总公司的其他应付款100万元,怎么处理?
答复
需要看看总分公司是否办理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
1、若是办理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的,分公司注销的时候,分公司注销时不需要企业所得税清算。总分公司之间挂的内部往来账务按合并报表的方式互相抵消,双方对冲结平余额。
2、若是没有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的,也就是分公司独立纳税的,欠总公司的其他应付款,需要转为营业外收入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跟一般公司的注销是一样处理的。
请问
分公司注销的时候,若有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无偿调拨给总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
存货、固定资产等由分公司无偿调拨给总公司,由于没有办理增值税的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备案,因此这种调拨增值税上属于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总结:
总分公司单独核算的情况下,分公司将存货无偿划转给总公司的行为,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处理,即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公司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参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上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来源:郝守勇税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