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公司为庆祝公司成立周年活动,决定为本单位女职工发放如下福利:
一是为女职工免费提供自产的口红一支;
二是为女职工免费提供化妆技巧培训服务。
请问是否均需要视同销售?
我们先来了解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
1.货物“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2.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视同销售”的行为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由此可见:
1.为女职工免费提供自产口红,属于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当视同销售。
2.为女职工免费提供化妆技巧培训服务,因是为本单位女职工提供服务,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来源:北京朝阳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