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这类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120%在税前扣除!
答复: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120%在税前扣除。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请问:
公司要注销了,实收资本有100万元,清算给自然人股东的话,这个涉及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
1、若自然人股东仅收到100万元的清算所得,跟初始投资成本一样,无需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2、若自然人股东收到不到100万元的清算所得,低于初始投资成本,也无需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3、清算给股东的款项若是超过100万元,超过初始投资成本的部分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则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2、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来源:税库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