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的分公司,第一年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吗?

职场   2025-02-02 09:01   山东  


请问:

新成立的分公司第一年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

需要看看分公司是否办理了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纳税备案。

1、若是已经办理了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纳税备案,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无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分公司当年成立,当年是由总机构直接申报。第二年由总机构分配下来,再从分公司申报。也就是说第一年新成立的分公司当年不需要就地预缴,也就是当年不需要分摊,全部在总公司缴纳申报就可以。总结:新成立的当年只是:只汇总、不分摊,第二年开始:既汇总、也分摊。

到了第二年总分公司必须分摊了,也就是计算出总的所得税额,总部分摊50%,分公司分摊50%。

参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无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若是没有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纳税备案,属于独立纳税,跟普通公司一样,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汇算清缴办理




请问:

企业自建的厂房,装修费计入费用还是固定资产?装修费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复:

基本要求就是公司自有房产的大额装修费计入固定资产并缴纳房产税,对于小额、仅仅是装饰性的普通装修而且费用不大的可以计入管理费用或者长期待摊费用。

具体:

1、首先看看是否属于新房的装修。

对于属于新房的装修,也就是初次装修费用,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费用,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这部分装修费会计上也是计入固定资产。

2、若是属于老房的装修,有分为2种情况:

(1)零星性装修支出,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就可以,也不存在房产税。

2)对于更新改造(改扩建)支出,通常都是为改善房屋的使用功能,增添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按照会计制度应该计入房产原值,相应增加了房产原值的,相应装修费应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来源:税库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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