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注销了,实收资本有100万元,清算给自然人股东的话,这个涉及个人所得税吗?

职场   2025-01-30 10:00   山东  



请问:

公司要注销了,实收资本有100万元,清算给自然人股东的话,这个涉及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

1、若自然人股东仅收到100万元的清算所得,跟初始投资成本一样,无需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2、若自然人股东收到不到100万元的清算所得,低于初始投资成本,也无需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3、清算给股东的款项若是超过100万元,超过初始投资成本的部分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则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2、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请问:

建筑公司签订的清包工合同,雇佣的农民工发放的工资需要申报个税吗?社保呢?

答复:

是的。

若是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的关系属于正式的雇佣关系,则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由建筑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建筑企业必须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税务局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

若是没有申报,则属于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存在企业所得税扣除的风险。如果企业未履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对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会存在的一定的涉税风险。建议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建筑行业农民工取得的报酬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注意:

1、根据规定,如果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那么建筑公司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

2、按照规定,施工单位必须给建筑工人缴工伤保险,否则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施工,因此工伤保险是强制购买的。

3、但是税法文件没有将是否缴纳社保作为认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因此,即使建筑公司没有为农民工缴纳社保,支付给他们的工资薪金仍然可以被视为合理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参考

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试行个人所得税全员扣缴申报的应纳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来源:税库山东

老三会计
每天10分钟,成为优秀会计人。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