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规后,首批金租公司换发金融许可证

财富   2024-11-18 23:51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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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月以来,已有三家金融租赁公司换发了金融许可证,业务范围已按新办法作了相应的更新。值得关注的是,上述换发的金融许可证,业务范围并不尽相同。
一、新规后首批金租公司换发金融许可证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官方公示的金融许可证信息,已有三家金租公司换发了金融许可证:
1、贵阳贵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11月6日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更新后的业务范围包括:
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向非银行股东借入3个月(含)以上借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发行非资本类债券;接受租赁保证金;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
2、吉林九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11月8日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更新后的业务范围包括:
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向非银行股东借入3个月(含)以上借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发行非资本类债券;接受租赁保证金;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
3、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更新后的业务范围包括:
经营以下业务: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向非银行股东借入3个月(含)以上借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发行非资本类债券;接受租赁保证金;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在境内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向项目公司发放股东借款,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履约担保;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可以看到,九银金租和贵银金租的经营范围是相同的,而北银金租的经营范围则在上述两家金租公司的经营范围之上增加了以下几项:“在境内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向项目公司发放股东借款,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履约担保”“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新监管办法下对金租公司业务范围作出重大调整
以下为新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业务范围规定的对比:

金融争议观察整理
与2014《金租管理办法》相比,2024《金租管理办法》就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以下调整:

第一,将“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从基础业务调整为经审批的专项业务。关于上述变化的原因,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中给出的理由是,上述两项业务对金融租赁公司专业性要求更高。但是,金融租赁公司究竟提供哪些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才符合“质价相符”的标准,“可以在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外额外收费咨询服务费”,似乎仍然无法从2024《金租管理办法》中找到答案。

第二,经审批的专项业务中增加了“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修订)第4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按照交易目的分为两类:(一)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此类交易需符合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二)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未来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时,其参与的具体衍生产品合约是否必须与融资租赁资产相关,衍生产品规模是否存在金额限制等问题,仍有待监管文件进行细化。

第三,在经审批的专项业务中,将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细化为“在境内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两类。但“在境内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不再限于“境内保税区”。一方面,金融租赁公司从事境外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设立项目公司的形式开展;另一方面,结合2024《金租管理办法》第50条的规定,租赁物为飞机(含发动机)或船舶(含集装箱)且项目公司需设在境外的,原则上应当由专业子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监管新规对金租公司业务开展的影响,已悄然发生。
关注!金融租赁行业重磅新规正式施行
参考:金融争议观察、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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