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警方打掉一融资租赁购车诈骗团伙

财富   2024-11-20 23:54   北京  
近日,德州天衢公安官方公众号发布一则资讯显示,德州警方打掉一租赁购车诈骗团伙,共14人落网。
该团伙在全国范围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非法手法诈骗汽车100余辆,涉案价值近2500余万元,涉及被骗融资租赁公司16家。
一、揭秘“假租车真诈骗”的”暗黑套路“
今年3月,山东德州某融资租赁公司报警称,陈某以“售后回租”模式,分期购买了一辆汽车,还款2期后逾期不还款,现在车辆GPS掉线、人车失联。
经查,周某通过中介找到承租人陈某,陈某与受害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分24期支付租赁费,期满后车辆归陈某所有。
周某找到经营二手车行的曹某为陈某垫付押金和后期月供等费用。陈某提车后,周某提供伪造的车辆过户手续,让陈某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手续办完后不再支付租金并恶意拆除车辆GPS,由曹某进行销赃、套现。
专案组民警经过两个多月侦查,发现该团伙在全国范围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融资租赁非法手法诈骗汽车100余辆,涉案价值近2500余万元,涉及被骗融资租赁公司16家。专案民警经多方调查取证,辗转9个省份28个地市,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带破案件5起,挽回经济损失100万余元。
目前,该犯罪团伙已有4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二、说法
1、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与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2、立案追诉标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警方提示
在车辆租赁或交易时,汽车租赁行业从业人员务必要严格审核租车人信息证件真伪及征信情况警惕不法分子以“租车”名义骗取车辆,将车辆违规抵押或转售套现。

来源:德州天衢公安

原标题:14人落网!德州警方打掉一租赁购车诈骗团伙

租赁杂谈
传递租赁前沿资讯,讲述精彩租赁故事。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