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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一家水果店老板为招揽顾客,通过百度百科搜索水果功效制成海报张贴店内,2023 年 6 月被投诉虚假宣传,7 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整改后水果店当天拆除海报。2024 年 1 月行政执法机关对其罚款 5 万元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0 万元(含滞纳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水果店主观无故意,及时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行政执法机关处罚显失公平,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强调行政处罚应遵循原则,避免 “小过重罚” 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行政处罚在日常生活中也是比较常见的,但很多人对《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并不了解,这些原则在于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多次修订,现行版本为2021年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一部旨在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它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原则、种类、设定、实施程序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行政处罚法包含哪些原则呢?
▶ 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这是行政处罚最基本的原则,确保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 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公开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这意味着行政处罚的决策过程应当透明,处罚结果应当公开,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强调,实施行政处罚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更是对违法者的教育。处罚机关在实施处罚的同时,应当注重引导和教育违法者自觉守法。
▶ 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是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处罚的滥用。
▶ 过罚相当原则:过罚相当原则要求设定和适用行政处罚时,必须使处罚后果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确保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避免了处罚过重或过轻的情况。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既约束了行政机关的行为,又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对于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实现良法善治发挥着重要作用。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在日常的实务中,造成“小过重罚”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对执法目的理解出现偏差,个别执法机关错误认为“管理就是处罚,严管就是重罚”,导致“顶格处罚”“小过重罚”等不时发生。有的是机械执法、“一刀切”,不考虑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不考虑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把“过罚不当”当成所谓的“严格执法”。
例如文章开头所说的案件,虽然有违法行为,但是影响较小,也及时换掉了海报,消除了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单说这些原则可能不好理解,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小案例加以说明。
案例一:大排档店诉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处罚案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大排档店内正在销售15瓶畅享胃动力乳酸菌风味饮品生产日期均为2020年1月1日,保质期为8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在商品销售统计单中显示,在2020年9月2日至9月10日之间,共计销售胃动力饮品1瓶,价格18元。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于9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并对某大排档店处以警告、没收15瓶畅享胃动力乳酸菌风味饮品、没收违法所得13.6元、罚款50000元。某大排档店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对罚款数额调整为15000元,其他处罚内容不变。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大排档的过期饮料仅过期不足10天,且仅售出一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在行政机关查处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罚款50000元过重,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
案例二:某物业管理公司不服北京市水务局行政处罚案
2022年3月21日,北京市水务局执法人员发现某物业管理公司不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予以现场勘查并立案。经过城市排水检测机构检测,发现检测水样的4项检测项目的测定值超过标准限值。3月29日,市水务局向某物业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某物业管理公司“拟处罚50000元以下罚款”。
4月19日,城市排水检测机构复检显示1项检测项目的测定值超过标准限值。市水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物业管理公司处以罚款4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某物业管理公司不服,于2022年6月24日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在对物业公司进行罚款时,应当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行政处罚不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更是彰显法律权威、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途径。然而,如何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一直是行政执法中的难点和重点。
于完善立法层面而言,精细且明确的处罚标准设定是基石。立法者需深入考量各类违法行为的复杂多样特性,将处罚种类与幅度进行科学划分。
行政机关自身执法行为的规范程度,直接左右着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天平。强化执法人员的培训与管理体系建设刻不容缓。
行政机关应不遗余力地通过官方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等多元平台,广泛公开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同时,在严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底线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将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结果等信息通过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平台、政务公开栏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既让公众得以了解状况,又使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接受全社会的审视与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