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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湘剑”护农行动为统揽,深入开展“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严厉打击了涉农领域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了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湖南省农业农村厅从中选取了10个典型案例,现予公布。2024年1月31日,长沙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专项行动,在湘江综合枢纽工程附近水域发现非法电鱼团伙,现场查获邓某等非法捕捞人员5名、渔获物18种355尾581.82千克、作案设备2套12件。经鉴定,渔获物中列入《湖南省地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鱼类有鳤鱼24尾、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鱼类有13种305尾。邓某等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长沙市农业农村局将案件依法移送至长沙市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经查,邓某、蔡某等人共同出资购买电力捕鱼设施设备,并纠集陈某某等10人一起在湘江实施非法捕捞,逐步形成了一条“捕、运、销”完整的非法利益链条。2022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邓某等人先后167次在湘江综合枢纽工程附近水域实施电鱼,累计非法捕捞、销售各类渔获物70余吨,涉案金额150余万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二、沅江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张某平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024年7月,沅江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对违反禁渔区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一案的当事人张某平、李某波、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经立案调查,2024年4月9日,张某平、李某波、张某三人在禁渔区沅江市万子湖水域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进行非法捕捞,捕获渔获物共40千克,其中的20千克鳊鱼、鲤鱼等渔获物由李某波进行销售,获得现金326元,20千克黄鳝、鳊鱼等渔获物存放在张某平家中,被随后上门检查的公安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案发后李某波已向公安机关退缴全部违法所得326元。沅江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三名当事人作出罚款99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常宁市农业农村局协查薛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案2024年3月,常宁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在该市某酒店举办一个肥料产品推介会,推介“某碳素”高浓度复合肥料,并在会后请参会农户吃饭、签订肥料购销合同,再采取送货上门方式将该肥料送至农户家中后收取货款。执法人员根据举报联合公安机关对正在某镇送货的一辆货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车厢内堆放有85袋标称由盐城市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某碳素”产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该肥料产品执行标准和《检验报告》,其主要有效成分含量为氮,不是当事人所称的高浓度复合肥料。截至案发,当事人在常宁市内共向13人销售该肥料共451包,销售金额67575元。当事人薛某某涉嫌以单质氮肥冒充复合肥料,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常宁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查处。目前,公安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四、郴州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广西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2024年4月,郴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2024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执法人员在种子经营门店依法抽取了两份标签上标注广西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某郁香”杂交水稻种子;5月17日,执法人员在广西某种业有限公司郴州代理商处依法抽取了由该公司生产的“又某郁香”杂交水稻种子,并将两次抽取的样品送检测机构进行品种真实性检验。经检测,两份“某郁香”种子样品和“又某郁香”种子样品的差异位点数为0,检验结论显示“某郁香”种子和“又某郁香”种子为同一品种。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为布点示范,以自己生产的市场销量较好的“又某郁香”种子冒充并包装成“某郁香”种子进行销售。当事人生产经营假种子,货值金额18000元,违法所得1260元。郴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假种子、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罚款10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建议由发证机关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娄底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种苗有限公司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案2024年3月,娄底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全市农资打假行动中发现,某种苗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彩某糯”和“甜某蜜”两款玉米种子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经核查,该公司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上标注的生产经营范围为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当事人将通过审定的某品牌玉米种子拆分并以某种苗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包装销售。2024年以来,当事人共分包“彩某糯”和“甜某蜜”玉米种子各300包,涉案货值金额2100元。至案发时已销售“彩某糯”玉米种子43包,“甜某蜜”玉米种子70包,违法所得436元。娄底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种子487包、违法所得436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六、隆回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动物产品案2024年9月4日,隆回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某地官方兽医报告,隆回县某公司凌晨屠宰的8头肉牛,经瘦肉精快速检测,有4份检测卡显示“克伦特罗”检测结果呈阳性。经采集该批次牛肉、牛肝样品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进一步检测,样品中仍检出含有“克伦特罗”成分,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屠宰的该批次肉牛共10头,系从吉林省长春市购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隆回县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至隆回县公安局,隆回县公安局于2024年9月14日受案侦查。七、宁乡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宁乡市某公司未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2023年2月16日,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对某公司蔬菜种植基地种植的齐心菜和芽白进行监督抽查。经检测,芽白样品毒死蜱检测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涉案的芽白未上市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芽白种植过程中喷洒毒死蜱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宁乡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衡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2024年7月4日,衡阳市农业农村局在对某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种植并已销售的豇豆未按照规定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整改期满后,执法人员再次赴该合作社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发现当事人一批次已销售的豇豆仍存在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事实。衡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九、怀化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李某、彭某、杨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2023年10月25日,怀化市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有一辆运载118头生猪的车子进入某屠宰企业,该批次生猪来源于山西省,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湖南省出具的。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到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经立案调查,该批次生猪系当事人李某、彭某、杨某3人共同所有,于10月24日由李某通过中介从山西省定购118头未经检疫的生猪运输至怀化,由于进厂需要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彭某请求鹤城区某镇官方兽医李某违规开具了1张118头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该批次生猪货值金额268769.7元。经检查,该批次生猪具备补检条件,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撤销违规开具的动物检疫证明并依法补检。2020年12月,李某因同类违法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怀化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第一款,并按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83318.61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官方兽医李某违纪行为移送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十、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查处长沙某日用化工厂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 2022年7月,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成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线索移送函,长沙某日用化工厂涉嫌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经调查,长沙市农业农村局认为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于2022年10月31日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2023年9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且“某牌防蛀防霉片剂”的农药登记证过期的情况下,仍进行生产销售,货值金额84210.07元,违法所得80590.07元。长沙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工具,没收违法所得80590.07元,并处罚款842100.7元,生产负责人黄某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