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了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在此背景下,近日,上海、北京、深圳、广州四地先后宣布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11月18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等三部门18日晚联合印发《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自12月1日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加大住房交易税收优惠力度。
11月18日,上海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明确取消标准后相关个人住房交易税收事项。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11月1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并对相关征税问题予以明确。
11月22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发布通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取消广州市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穗国房字〔2005〕375号)同时废止。
此前,江苏印发的《关于巩固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出,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强化“好房子”供给。加快建成一批品质优良、数字化智能化的改善型住宅。提升新建建筑中星级绿色建筑比例,加快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节水降碳改造。允许已出让未建设的存量住宅用地建设改善型住宅。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按照“以房定地”原则,优化土地供应规模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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