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大理州2024年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文摘   2024-11-28 17:46   云南  

近年来,大理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聚焦污染防治攻坚战,紧盯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采取“线上+线下”联动、部门联合等方式强化机动车检测机构监管,精准打击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促进第三方环保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有效震慑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4个弄虚作假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典型案例一  南涧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 【案情介绍】

2023年11月16日,根据《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理州公安局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大理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南涧分局,对南涧县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查,该公司对车牌号为云L6****的机动车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在出现肉眼明显可见黑烟的情况下,仍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加速法)》(GB3847-2018)中排放合格判定标准。

  •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处罚款10万元。

典型案例二  大理州某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 【案情介绍】

2023年12月26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大理分局执法人员对大理州某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2023年9月至11月期间该公司对车牌号为云LF****、云L3****、云LE****、云L2****的4辆机动车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在出现肉眼明显可见黑烟的情况下,仍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加速法)》(GB3847-2018)中排放合格判定标准。

  •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并处罚款10万元。
典型案例三  云南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 【案情介绍】

2024年1月4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大理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登录大理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排查,发现2023年12月期间该公司对车牌号为豫R4****、云L0****、云LB****、云LN****、云LP****、云LU****的6辆机动车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在出现肉眼明显可见黑烟的情况下,仍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加速法)》(GB3847-2018)中排放合格判定标准。

  •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并处罚款17.3万元。
典型案例四  云龙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 【案情介绍】

根据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对环境突出问题开展核查的通知,指出云龙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机动车检测过程中存在“黑烟过检”问题,2024年6月20日,云龙分局执法人员前往调查核实。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该公司环保尾气视频发现,2024年2月期间,该公司对车牌号为云L6****、云L8****、云LH****、云LU****、云L5****、云L2****的6辆机动车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在出现肉眼明显可见黑烟的情况下,仍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加速法)》(GB3847-2018)中排放合格判定标准。

  •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责令该检测机构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并处以罚款11.2万元。
启示意义
“黑烟过检”是检测机构为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在污染物排放检测过程中,机动车排放明显黑烟的情况下,而故意放宽检测标准,为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出具合格证明,帮助超标车辆实现“假达标”。机动车排放作为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黑烟过检”现象的存在会导致更多的不合格车辆上路,加剧空气污染问题,对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造成威胁,同时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严肃查处“黑烟过检”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发挥警示效果,促使检测机构严格执行检测标准,堵住污染车辆上路关口,守住的是蓝天白云生态环境;堵住破坏市场发展漏洞,守住的是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来源:大理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编辑:杜  静

责任编辑:李禹胜

审核:赵志锋


大理环保
美丽大理,我是行动者。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