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云南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之(七)

文摘   2024-12-09 18:14   云南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我省各级相关部门采取有力举措,扎实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工作走深走实。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云南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案例征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综合评定,“昆明市西山区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生态损害赔偿案”等10起典型案例,入选“云南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违法超总量排放污染物、河道非法采砂、柴油泄漏污染河道、工业废渣外溢外环境、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类型,为推动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提供了较好的实践经验。


今天一起来看

案例七

大理州鹤庆县顾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23年4月12日,鹤庆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参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专项巡察过程中,发现顾某某在漾弓江流域小裂腹鱼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大龙潭水库使用地笼捕鱼,并当场收缴地笼2个,渔获物1.9市斤。2023年11月20日,鹤庆县检察院经依法审查顾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后,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并于2023年11月24日将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移送鹤庆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处理。

2.调查评估

2023年4月12日,鹤庆县公安局聘请鹤庆县农业农村局对作案工具和渔获物进行鉴定。4月18日,鹤庆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此案件进行鉴定评估,涉案工具共有2具,为禁用渔具名录中的第8类笼壶中的定制倒须笼壶(地笼),属于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用渔具;渔获物共1.9市斤,分别为麦穗、鳑鲏、鰕虎、黄黝、泥鳅、克氏原螯虾(小龙虾),均不属于国家重点水生保护动物。涉案人员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造成渔业资源损害,破坏水域生态系统平衡,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采用生态补偿的方式,在鹤庆县北龙潭进行增殖放流。

3.磋商情况

2023年12月6日,在鹤庆县检察院的支持下,鹤庆县农业农村局与涉案人员展开磋商,重点围绕天然渔业资源损害费用、损害赔偿方式和增殖放流方案等问题进行磋商,达成磋商一致意见并签订赔偿协议。

4.修复情况

2023年12月25日,涉案人员顾某某按赔偿协议的约定向大理州兴渔水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检疫合格鲫鱼鱼苗75斤(8元/斤),用于修复鹤庆县禁捕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同日,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鹤庆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涉案人员在鹤庆县北龙潭完成人工增殖放流工作,并对鹤庆县禁捕水域水生生物种群修复效果进行修复评估,确定修复措施可行有效。


(二)主要做法

本案属于非法捕捞破坏渔业资源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件。该做法为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借鉴参考。

1.突出部门联动衔接。该案由检察院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有关规定移送至行政机关办理。通过加强与检察院沟通协调,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探索建立起检察院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了检察院监督、指导职能。

2.创新赔偿方式,因地制宜达到修复效果。本案首次采用替代性增殖放流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检察院及农业农村部门对涉案人员进行了普法教育,主动帮助涉案人员联系健康无疫病的增殖放流鱼苗,助力修复方案的实施,同步推动惩戒违法与生态修复,切实保护金沙江水域生态环境的公共利益,充分体现了执法温度。

3.本案既弥补了涉案人员对当地生态造成的损害,同时又起到长期警示作用,进一步加强禁捕宣传教育,对全面履行好长江保护的法定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产生较好的社会效应,为扎实开展好禁捕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实效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三)专家点评

该案例为实施长江“十年禁渔”以来又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赔偿义务人在金沙江流域重点禁渔水域——鹤庆漾弓江流域小裂腹鱼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旁,使用禁用渔具地笼进行捕鱼,虽非法渔获物数量较少,不足1千克,但对保护区管护影响程度仍大。鹤庆县检察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移交县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处理。在科学鉴定评估的前提下,经磋商,最终以放流鱼苗的方式进行生态补偿。


用替代性增殖放流承担和落实生态环境赔偿责任,是目前涉渔案件较为成熟的做法。因涉案地为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案例影响意义重大。




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编辑:杜  静

责任编辑:李禹胜

审核:赵志锋


大理环保
美丽大理,我是行动者。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