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最新解惑 | GB 30871-2022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通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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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用部分
1.本标准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2.本标准适用于哪些企业?
3.本标准与GB 30871—2014在内容上主要有哪些改变?
4 .特殊作业与危险作业是一样的吗?
5.本标准执行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6 .本标准能否直接作为企业的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7.本标准为何将“易燃易爆场所”改为“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具体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8.特殊作业前必须开展工作安全分析(JSA)吗?如何开展工作安全分析(JSA)?工作安全分析(JSA)是针对特殊作业开展还是针对检修活动开展?
9.什么是能量隔离?实施能量隔离的意义是什么?
10.实施能量隔离的方式有哪些?
11.为什么危险化学品企业在特殊作业实施前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措施交底?
12.企业对承包商开展的进入作业现场前的安全培训教育与特殊作业前的安全措施交底有什么不同?
13.安全作业票上安全措施确认内容能代替安全交底吗?企业是否需要再编制单独的安全交底记录?
14.如果一项检修工作涉及多种特殊作业,每一项特殊作业都要分别交底吗?
15.为什么要对作业现场可燃、有毒气体浓度进行连续检测?如何实现?
16.本标准对特殊作业气体分析仪器的种类以及分析人员是否有具体要求?
17.用于连续检测的便携式或移动式气体检测仪是否需要具备声光报警功能?
18.用于连续检测的便携式或移动式气体检测仪如何保证测量准确度?
19.在现有厂区空地内进行大型技术改造、开展新项目的基本工程建设,是否需要执行本标准?
20.同一作业涉及不同的特殊作业类型,为什么需要分别办理相关联的安全作业票?
21.同一作业办理了相关联的特殊作业票,每个安全作业票要求的安全措施不同,应该如何执行?
22.为什么规定作业实施前的作业危害分析要由危险化学品企业组织?
23.采用信息化技术办理电子安全作业票的签批,应注意哪些问题?
24.电子安全作业票是否可以替代纸质安全作业票?电子安全作业票是否与纸质安全作业票具有同等效力?电子安全作业票上的电子签名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电子安全作业票是否也需要一式三联?
25.为什么要求作业实施前,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26.为什么要求在有腐蚀性介质的场所作业,需在现场30m 内配备应急用冲洗水源?
27.对于盛装过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设备、设施、管线在进行特殊作业时,应如何使其满足安全作业条件?
28.对于涉及粉尘环境的设备、设施、场所在进行特殊作业时,应如何使其满足安全作业条件?
29.是不是所有的特殊作业都需要配备监护人?本标准是如何要求的?
30.哪些人员可以担任特殊作业的监护人?承包商人员可否担任特殊作业监护人?对由危险化学品企业自主完成的特殊作业的监护人由作业所在单位指派,还是由作业单位指派?
31.为什么要突出特殊作业监护人的职责和作用?监护人都有哪些职责?
32.特殊作业监护人的培训及发证工作由哪个单位组织?监护人员证有效期如何规定?
33.特殊作业监护人的培训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监护人培训学时是否有要求?再培训有什么具体要求?
34.特殊作业监护人的培训合格证有无统一模板或参照样式?
35.为什么要强调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36.特殊作业时是否可以设置流动监护和区域监护?
37.如何有效执行本标准规定的“监护人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
38.作业审批人的主要职责有哪些?安全作业票的审批应注意哪些问题?
39.如何理解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安全作业票有效期限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的规定要求?
40.如何理解工艺条件、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或作业环境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的规定要求?
41.哪些作业属于同一作业区域上的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
42.GBZ/T 260 对职业禁忌证是如何界定的?为什么规定患有 GBZ/T 260职业禁忌证的人员不能从事相应工作?
43.为什么要规定作业完毕后,必须清理、整理现场,将临时挪用的设施恢复原状?
44.本标准与GB/T 50484—2019《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有什么区别?
45.存在放射源的作业场所应如何做好作业前准备工作?
46.本标准对作业场所的照明系统管理是如何规定?应如何实施?
47.对由危险化学品企业自主完成的特殊作业,如何对作业单位、属地单位进行责任划分?
48.企业内设的实验室、中试装置的特殊作业应如何参照本标准进行管理?
49.仅有仓库存储的经营企业如何按照本标准做好作业管理工作?
50.汽车加油、加气站是否适用于本标准?
51.装置大检修期间的特殊作业如何管理?
52.本标准中对于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气体分析要求“检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较大的设备”如何界定?
二、动火作业
1.本标准中,动火作业是如何定义的?
2.动火作业定义中的“禁火区”就是“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吗?
3.动火作业除了本标准中规定的那几种情形外,还可能有哪些作业应该参照动火作业进行管理?
4.企业动火作业分级必须按照本标准实施吗?可以在此基础上按照本企业的风险管控要求再细化管理吗?
5.为什么动火作业属于高风险作业,作业风险从何而来?
6.在管廊上的动火作业全部属于一级动火作业吗?
7.特级动火作业是如何界定的?
8.在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的公用工程管道(比如循环水、氮气等)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属于几级?
9.企业某罐区构成了重大危险源,但罐区不涉及易燃易爆介质,在罐区防火堤内动火,属于几级动火作业?
10.某些企业在动火分析时将可燃气体浓度小于10% LEL 作为满足动火作业条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11.在横穿不同区城的同一管道(管道已隔离置换)不同部位上动火作业,应该如何进行动火作业分级?
12.在易燃易爆储罐区内动火作业,当需要作业的储罐已隔离并置换合格,但其他储罐仍带料正常运行时,动火作业应按几级管理?
13.为什么特级、一级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规定为8h?从哪个时间点开始算起?作业期间中断的时间是否计算在8h 之内?
14.为什么要规定在节假日、公休日、夜间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动火作业要升级管理?
15.哪些日期属于节假日、公休日?夜间有没有统一时段规定?其他特殊情况可能有哪些?
16.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动火,是否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17.涉及易燃易爆介质但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罐区防火堤内动火作业如何划分等级?在重大危险源生产装置内动火作业如何划分等级?
18.本标准中要求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企业是做一次书面批准就可以,还是每张二级动火票上均需负责人批签字?
19.动火作业升级管理应该如何实施?必须重新办理等级更高的作业票吗?节假日的夜间作业等情况,需要连续升级吗?
20.企业生产岗位 24h 连续生产(包括节假日、公休日),在节假日、公休日动火作业也要升级管理吗?
21.如果需要在管道外部进行打磨、除锈或防腐作业,是否必须要对管道吹扫干净,并分析管道内部的气体含量?
22.在盛有易燃介质的储罐、管道外壁上打磨应按照什么级别动火进行管理?
23.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设备内部怎么检测可燃气体?
24.动火作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连续检测可燃气体浓度,是否需要建立检测记录?
25.动火作业前的气体分析,为什么要规定 30min 限制?从何时开始计时,何时计时结束?
26.对于作业环境可能存在多种气体(蒸气)的情形,应如何进行动火气体分析?
27.在火灾爆炸危险环境中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对氧气、有毒气体进行检测吗?
28.在管道、储罐、塔器等设备外壁上动火,在动火点10m 范围内进行了气体分析,为什么还要检测设备内气体含量?
29.动火点怎么定义,比如说一条管道上多个焊缝需要焊接,是否办理一张动火作业票即可?
30.为什么规定动火作业时,不得采用水封或仅关闭阀门的方式代替盲板将设备、设施、管道与生产系统隔离?
31.在作业过程中可能释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上或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前如何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32.本标准中对在铁路沿线附近进行的动火作业是如何规定的?
33.为什么要规定特级动火作业需要进行视频采集?影像记录要存留多长时间?一级动火作业升级后的特级动火作业是否也需要视频采集?
34.特级动火作业时,影像采集从什么时候开始?视频视界范围是否有要求?摄录设备必须是防爆型的吗?厂区内的固定式视频监控可以作为摄录设备吗?
35.GB 15577—201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中对粉尘环境下的动火作业是怎么规定的?
36.动火作业时,为什么要对电焊机的放置位置进行规定?若电焊机的放置位置不满足规定要求,如何解决?是否需要再办理一张动火作业票?
37.为什么要强调对于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动火作业前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防护措施?
38.本标准对管线拆除涉及的动火作业,提出了哪些安全措施?
39.对本标准第5.2.6条,应如何理解和执行?
40.为什么要强调在油气罐区防火堤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不应同时进行脱(切)水、取样作业?
41.为什么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设置固定动火区?如果现场没有符合设置固定动火区的位置,是否可以不设置?
42.固定动火区的位置选定为什么要经过审批?
43.为什么要每年至少对固定动火区进行一次风险辨识?企业该如何实施?
44.固定动火区的位置选择要考虑哪些因素?
45.固定动火区有哪些常见风险?
46.在固定动火区内动火作业是否还需办理动火作业票?
47.生产装置区内能否设置固定动火区?
48.生产装置区内的固定动火区为什么需要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如何界定生产装置区?
49.本标准对室内固定动火区都有哪些安全要求?对固定动火区的墙、门为什么要有特殊要求?
50.在企业现有生产装置内进行项目建设,是否可以设置临时固定动火区?临时固定动火区是否需要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51.为什么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不能卧放?
52.为什么要强调乙炔气瓶必须安装回火防止器?
53.为什么要规定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和动火点相互间要保持一定距离?本标准是如何规定距离的?
54.在管廊上等高处进行动火作业时为什么要对焊渣可能溅落的区域进行清理、防护?
55.在设备及管道外壁上动火和在设备、管道内动火,两者有什么区别?
56.为什么要强调带压不置换动火的危险性?应如何控制风险?
57.在较大容器内进行气体分析检测时,为什么需要在上、中、下(左、中、右)不同部位取样?
58.为什么规定在动火作业时,一定距离内不得有涉及火灾爆炸物料的排液、装卸、扬尘等作业?
59.本标准中规定了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的措施要求,应如何实施?
60.本标准中规定了对作业过程中可能释放出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上或设备内部,动火前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要求,应如何实施?
61.在企业禁火区内使用除草机,是否需要按动火作业管理?
62.企业禁火区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如充电钻、气枪钻、电动扳手等,是否属于动火作业?
63.在企业厂区内生活区、行政办公区内动火作业该何管理?
64.本标准中关于动火作业的基础要求有动火现场及周围动火点周围等描述,周围是指多大的范围?
65.在氧气生产储存装置区域动火作业有无特殊要求?
66.涉及氧、氯、硝酸等氧化性物质火灾危险性为乙类的场所是否属于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67.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焊工证的人员是否可以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内从事动火作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内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是否必须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焊工证?
一、通用部分
1.本标准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特殊作业具有作业过程风险大,事故易发、多发的特点,容易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造成严重的事故后果。据统计,约有40%以上的化工生产安全事故与从事特殊作业有关。特殊作业环节已经成为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灾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 [2017]121号)将“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列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GB 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自2015年6 月正式实施以来,规范了化工企业特殊作业环节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加强了作业过程风险控制和作业前的审批,明确了人员监护的重要性,对减少特殊作业环节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特殊作业环节发生事故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几乎每年都发生因特殊作业引发 的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案例】2015年5月16日,山西某化工公司操作人员未佩戴防护用品进入冷却池内实施维修,导致中毒,并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
【案例】2018年上海某石化公司检修作业时发生爆炸事故,直接导致6人死亡。
通过对企业执行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情况的日常检查和对事故原因的分析,暴露出了现行标准在特殊作业管理过程中,尤其是企业在动火和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过程中对风险的识别和管控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标准规定的安全措施还不能满足安全作业的要求,标准执行效力不强,企业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些偏差和误区等问题,有必要对现行标准中的风险管控要求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2.本标准适用于哪些企业?
GB 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以下称“本标准”)在适用范围中明确了:本文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化工及医药企业(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
根据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制造业”类中规定了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等,在此范围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均适用于本标准。对于其他工贸企业,如白酒制造企业、独立运营的污水处理企业、城镇燃气行业等,不在本标准约束范围内,但可参照执行。油田开采业也可参照执行。
3.本标准与GB 30871—2014在内容上主要有哪些改变?
本标准与GB 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相比,主要做了以下调整:
(1)界定了适用范围,由原来的“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中的特殊作业”调整为“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以及化工及医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特殊作业”;
(2)重新定义了“易燃易爆场所”,并将其改称为“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3)重新确定了动火作业范畴,将“在禁火区内使用喷砂机作业”划入动火作业定义范畴;
(4)引入了“能量隔离”的概念;
(5)增加了“固定动火区”的定义及管理要求;
(6)突出了监护人的职责,规定了监护人需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要求;
(7)调整了动火作业分级的叫法,将GB 30871—2014中的动火作业分级由“特殊、一级、二级”修正为“特级、一级、二级”;
(8)加强了对安全作业票的管理力度,将一些推荐性要求上升为强制性条款;
(9)修正了特级动火的划分范围,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划为特级动火;
(10)规定了特级动火作业应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的要求;
(11)提出了特级动火作业和受限空间内作业需连续检测气体浓度的要求;
(12)规定了一张盲板作业票只能进行一块盲板的抽(堵)作业的要求;
(13)提出了动土作业挖掘深度超过1.2m,且可能存在一定危险物料积聚时,应执行受限空间作业相关规定的要求;
(14)增加了在可燃、易爆粉尘环境下进行特殊作业的安全要求;
(15)对安全作业票的内容设置及管理要求也进行了适当修正。
4 .特殊作业与危险作业是一样的吗?
本标准规定了列入特殊作业的八种作业类型,即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与断路作业。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提出了关于“危险作业”的相关要求,“危险作业”是指操作过程安全风险较大,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安全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作业。一般包括:
(1) GB 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规定的八项特殊作业;
(2)储罐切水、液化烃充装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
(3)安全风险较大的设备检维修作业等。
储罐切水、液化烃充装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属在正常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常规作业类型,作业程序较为固定,一般可以通过制定并严格执行作业规程来完成。储罐切水、液化烃充装等危险作业由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实施作业许可。
因此,危险作业范围更加广泛,包含了特殊作业。
5.本标准执行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本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第十九条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本标准的技术要求全文强制。附录部分属于“资料性”文件,允许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管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改,但应满足本标准的基本要求。
6 .本标准能否直接作为企业的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本标准不能被企业直接引用作为本企业的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企业应结合自身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类型及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在严格遵守本标准条款要求的基础上,将本标准条款要求转化为企业的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内容并有效执行。企业的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内容应满足或严于本标准的要求。
7.本标准为何将“易燃易爆场所”改为“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具体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GB 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定义的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 50016、GB 50160、GB 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而本标准定义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为:能够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气体、蒸气、粉尘等介质环境以及在高温、受热、摩擦、撞击、自燃等情况下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场所。这样修改既使得本标准中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危险场所范围更加宽泛,包含了原标准中的“易燃易爆场所”,强调了可燃粉尘环境,同时增加了可能导致火灾的场所。而且有些物质常态下不属于甲、乙类,但受热后可能会挥发或发生反应生成的新物质可能具有燃爆性,如在含硫的环境下,介质中会存在硫化亚铁,其在空气中受热会自燃引发火灾,这种场所也归为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8.特殊作业前必须开展工作安全分析(JSA)吗?如何开展工作安全分析(JSA)?工作安全分析(JSA)是针对特殊作业开展还是针对检修活动开展?
安全分析(JSA)法是特殊作业前开展危害分析最常见的方法之一。
JSA是将作业活动分解为若干相连的工作步骤,识别每个工作骤的潜在危害因素,然后通过风险评价,判定风险等级,制定控制措施。
工作安全分析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从事此项作业的人员受到伤害,也不能使他人受到伤害,同时也不能使设备和其他系统受到影响或受到损害。分析时不能仅分析作业人员工作不规范的危害,还要分析作业环境存在的潜在危害。工作不规范产生的危害和工作本身面临的危害都应识别出来。对识别出的危害制定控制与预防措施,一般从工程控制(能量隔离)、管理措施、个体防护和临时措施等四个方面考虑。工作安全分析完成后,应由所有参与作业的人员进行学习签字。
部分企业在开展工作安全分析(JSA)时,运用了LS或LEC方法对作业活动每一步进行风险评价。在评价过程中,请注意:如果评价的是在采取了安全措施后的风险大小,假如评价出了较大风险或重大风险,应在采取新的安全措施并把风险降低后方可作业。如果评价的是在采取安全措施前的风险大小,其较大或重大风险等级只是明确了该作业活动的固有危险性大小,不一定需要再采取新的安全措施来降低风险。
特殊作业前是否必须要开展工作安全分析(JSA),本标准及相关文件没有做出明确要求。企业在做好特殊作业票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后,具备条件的,可以开展特殊作业前的工作安全分析JSA,或者开展其他方式方法的作业前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如果某一项检修活动同时涉及多项特殊作业,则应针对此项检修活动做总体的工作安全分析(JSA),而不是针对各项特殊作业分别做工作安全分析(JSA)。针对检修活动做总体的工作安全分析(JSA)即可以简化工作程序,也可以对检修活动中各方面各环节潜在的风险进行总体的分析并进行管控。
9.什么是能量隔离?实施能量隔离的意义是什么?
本标准明确了能量隔离的定义。能量隔离是指将潜在的、可能因失控造成人身伤害、环境损害、设备损坏、财产损失的能量进行有效的控制、隔离和保护。包括机械隔离、工艺隔离、电气隔离、放射源隔离等。
自然界中存在各种能量,包括热能、化学能、势能、电能、弹性能、机械能、辐射能、放射能、声能等。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过程中主要以电能、热能和化学能为主。能量是造成伤害的根本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就是能量的意外释放。因此要保证作业时人身全,就必须将所有能量从作业系统中隔离出去。
10.实施能量隔离的方式有哪些?
本标准明确了能量隔离的几种主要方式,包括机械隔离、工艺隔离、电气隔离、放射源隔离等。
机械隔离就是将设备、设施及装置从动力源、气体源头、液体源头物理的隔开。如转动设备检修前将其与电机分开等。
工艺隔离是将流体管道上的阀门关闭和上锁,可能包括管道的泄压、冲洗以及排气措施,是机械隔离的特殊情况。如根据工艺介质理化性质、介质状态、工艺条件、管径大小等采取的单阀加盲板隔离、双阀加排空隔离、双阀排空加盲板隔离等措施。
电气隔离就是将电路或设备部件从所有的输电源头安全可靠地分离,包括电气、仪表和通信的隔离。如在配电室将涉及作业的电机停止送电或拆开电机接线等。
放射源隔离就是将设备、装置的相关放射源断开或拆离。
特殊作业实施前开展的准备工作,应根据安全风险管控需要采取一种或多种能量隔离措施。
【案例】某化肥生产企业在安排操作人员进入造粒机内清理叶片上的料浆结垢时,因没办理停电手续,恰好碰到其他人员误操作,致使造粒机突然运转起来,幸亏发现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
11.为什么危险化学品企业在特殊作业实施前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措施交底?
在危险化学品企业中,许多特殊作业是委托承包商来完成的,即使由企业自有的专业维修力量来承担,内部专业维修人员也不是对厂区每一个场所可能存在的风险都了如指掌。作业人员对企业内作业场所不熟悉,尤其是作业现场周边、地上、地下、窨井、暗沟、坑洞等环境情况了解不够,对作业现场及附近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危险性不了解,对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不能准确预判,在实施作业时就有可能出现事故或受到伤害,因此有必要在正式开始作业前由作业属地单位向承担作业的人员将作业现场的各种情况逐一交代清楚。
安全措施交底就是交现状、交环境、交风险、交措施、交应急。承担安全措施交底的一般为属地单位生产班长或专职技术人员。
【案例】2014年 4 月 16日,江苏某化工公司在硬脂酸造粒塔底部锥体上进行焊接作业时。造粒系统内的硬脂酸粉尘发生爆炸。事故原因之一就是没有进行检修作业安全交底。
12.企业对承包商开展的进入作业现场前的安全培训教育与特殊作业前的安全措施交底有什么不同?
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文件中要求企业要对承包商在进入作业现场前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其主要内容为:作业所属基层单位的主要风险及管控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现场处置方案、作业所属工程概况及施工特点、工程主要风险及管控措施、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佩戴要求等。
特殊作业前的安全措施交底则是要求属地单位人员向准备实施作业的人员针对某一具体作业类型、具体作业地点可能存在的危险及具体安全防范措施进行详细交代并逐一落实。在交底内容方面,本标准第4.4条有所规定,主要有:
a)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与应急措施;
b)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c)涉及断路、动土作业时,应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安全措施交底比安全教育内容更具体,针对性更强。安全教育不能代替安全措施交底。
13.安全作业票上安全措施确认内容能代替安全交底吗?企业是否需要再编制单独的安全交底记录?
安全作业票上列出的安全措施主要是依据本标准条文内容要求制定的,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场景。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安全作业票中的“其他安全措施”中补充作业票未列出的安全措施。如果安全作业票上安全措施(含补充的措施)已经全面了,可以算作安全交底的一部分内容。
本标准未对企业是否要单独编制安全措施交底记录做出明确要求。
14.如果一项检修工作涉及多种特殊作业,每一项特殊作业都要分别交底吗?
一项检修工作如果同时涉及多种特殊作业,如在管廊上进行电焊作业,可能同时涉及高处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则可以结合这项检修工作,做总体的安全交底,不必单独针对每一项特殊作业分别进行安全交底。
15.为什么要对作业现场可燃、有毒气体浓度进行连续检测?如何实现?
特殊作业现场环境复杂多变,在已检测合格的环境下作业仍然会存在有毒可燃气体浓度再次超限的可能。特殊作业时,如果生产装置设备等隔绝不彻底,或周边设备设施发生泄漏,可燃、有毒气体串入作业现场而未被及时发现,就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在受限空间内作业就有可能导致人员中毒事故。而且即便采取了隔离措施,也不能保证隔离措施万无一失。因此为确保作业过程安全,部分特殊作业进行时需连续检测可燃、有毒气体浓度。
对作业现场可燃、有毒气体浓度的连续检测可以通过在作业现场设置移动式或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器来实现。
16.本标准对特殊作业气体分析仪器的种类以及分析人员是否有具体要求?
本标准未对特殊作业气体分析仪器的种类做出具体要求,可以使用色谱仪,也可以使用便携式或移动式检测仪。色谱分析具有分析结果准确的优点,但与便携式气体检测仪相比,其取样、分析时间较长,若取样地点距离分析地点较远时,可能会出现超过有效检测分析时间的情况。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在特级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特殊作业的首次气体检测分析采用色谱分析,在本单位制度中做出明确管理要求。另外,可采用色谱分析的方式对便携式气体分析检测结果进行复核、比对,确保便携式气体检测仪的准确性。
本标准未对特殊作业气体分析人员做出具体要求,可以是企业中分析化验人员(使用色谱仪分析)。也可以是企业特殊作业现场的监护人、基层单位的安全管理员等。无论是哪些人员,均应经过相关培训,掌握特殊作业气体分析的操作规程及相关要求。
17.用于连续检测的便携式或移动式气体检测仪是否需要具备声光报警功能?
用于连续检测的便携式或移动式气体检测仪需要具备声光报警功能。特殊作业过程中,作业现场一旦有可燃、有毒气体串入作业现场,如果没有声光报警功能,可能会导致监护人员、作业人员不能及时发现作业现场可燃有毒气体浓度的变化,则连续检测有可能失去其作用。
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也明确了气体检测仪应具有声光报警功能。
18.用于连续检测的便携式或移动式气体检测仪如何保证测量准确度?
为保证用于连续检测的便携式或移动式气体检测仪测量的准确度,除了在气体检测仪出厂时的检定外,还需要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同时还要保证气体检测仪在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正确使用。
JJG 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和JJG 695—2003《硫化氢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等许多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中均规定了气体检测仪检定或校准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除按照规定的检定周期进行检定外,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企业可采取使用两台便携式检测仪在同环境下进行分析结果比对,或同时使用色谱分析与便携式检测仪进行结果比对,保证气体检测仪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另外企业应对取样分析人员进行气体检测仪操作规程的培训,正确选择、使用适用的气体检测仪。
19.在现有厂区空地内进行大型技术改造、开展新项目的基本工程建设,是否需要执行本标准?
当在企业生产厂区内同时存在现有装置生产运行和新项目基本建设情况时,在特殊作业管理方面,除了本标准外,还有 GB/T 50484一2019《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HG/T 20201—2017《化工工程建设起重规范》、JG J80—20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和SH 3536—2011《石油化工工程起重施工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
GB/T 50484—2019《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适用于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化纤、化肥等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管理。它包括了本标准规定的八大特殊作业的安全要求。
HG/T 20201——2017《化工工程建设起重规范》适用于化工工程建设安装工程的起重施工,它主要是介绍了起重作业的技术操作要求。
JGJ 80—20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作业,同时也适用于其他高处作业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它更加突出高处作业中的技术要求。
SH 3536—2011《石油化工工程起重施工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程项目新建、改扩建、检修和拆除工程时的起重施工,它主要是介绍了起重作业的技术操作要求。
在企业实施特殊作业时,究竟采用哪个标准规范,需根据具体作业类型和作业时段、作业环境确定。
对新、改、扩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动火作业,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情况下,可以按照GB/T 50484—2019《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要求执行:
(1)基本建设项目与现有生产工艺系统完全隔离;
(2)在地面动火时,作业区域面向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一侧已采用高度不低于2m的彩钢围挡等形式予以遮挡;在高处作业时,应预先进行风险分析,并加强动火作业时的气体检测工作;
(3)作业区域距离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距离不小于30m。
对新、改、扩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其他特殊作业,在确保建设项目与现有生产工艺系统完全隔离的情况下,可按照GB/T 50484—2019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其他标准规范要求执行。
20.同一作业涉及不同的特殊作业类型,为什么需要分别办理相关联的安全作业票?
在企业从事特殊作业过程中,可能涉及多种作业类型。如在受限空间内动火,可能会涉及受限空间、动火和临时用电等作业;在管廊上焊接管道涉及高处、动火和临时用电等作业类型;在高大塔器里拆卸部件可能还会涉及高处、受限空间、动火作业多种作业类型等。
每种作业存在的风险是不同的,所采取的风险管控措施也不一样。在本标准附录提供的安全作业票中明确了各种作业需要识别的风险及防控措施。当同一作业涉及不同的特殊作业类型时,分别办理相关联安全作业票的目的就是将各种可能的风险全部识别和管控到位。
21.同一作业办理了相关联的特殊作业票,每个安全作业票要求的安全措施不同,应该如何执行?
当同一作业办理了关联的特殊作业票,每个安全作业票要求的安全措施不同时,应同时执行各作业票中的措施要求。对于同一风险的不同管控措施,应以最严格的管控措施为准。
22.为什么规定作业实施前的作业危害分析要由危险化学品企业组织?
危险化学品企业中,许多特殊作业是委托承包商完成的。承包商对企业厂区内尤其是作业场所周边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以及企业配备的应急设施、应急措施、生产工况了解不多,对企业风险认知不够,不能确保在作业实施过程中出现险情时能够进行有效处置。而危险化学品企业作为属地单位,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及作业现场周边生产装置运行状况的熟悉程度肯定比承包商要高,因此由他们来组织开展作业前作业危害分析更为恰当。另外,在承包商有关管理规定中,也早已明确承包商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内发生的事故属于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事故。因此危险化学品企业作为特殊作业的主体责任单位及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单位。更有责任和义务来承担特殊作业前的危害分析工作。本标准进一步明确了组织开展作业前危害分析的责任要求,同时要求开展作业危害分析,具体实施作业的一方必须全过程参加,以便做到对风险的预知、预判。
23.采用信息化技术办理电子安全作业票的签批,应注意哪些问题?
随着工业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许多运用手机端、平板端办理安全作业票审批的 APP 纷纷问世,为企业开展特殊作业审批提供了便利,同时还可以强化对特殊作业的管理及统计分析。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采用信息化技术办理电子安全作业票的签批,应注意下列问题:
(1)安全作业票的签批必须由签批人在作业现场办理,不得在办公室或其他位置远程签批;
(2)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用于安全作业票签批的移动式设备必须为防爆型;
(3)作业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应能通过移动式设备客户端及时了解现场动态;
(4)开发用于电子审批的 APP 应具备流程化审批功能和特殊情况下的“作业中止”功能;
(5)电子安全作业票应满足本标准的相关要求。
24.电子安全作业票是否可以替代纸质安全作业票?电子安全作业票是否与纸质安全作业票具有同等效力?电子安全作业票上的电子签名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电子安全作业票是否也需要一式三联?
在运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式设备办理特殊作业票审批过程中,电子安全作业票与纸质安全作业票具有同等效力。使用电子安全作业票的,可不需再办理纸质安全作业票。电子安全作业票能满足储存时限要求的,也不必再打印为纸质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年修订)第三条要求,对于电子化的特殊作业票采用电子签名方式审批的,采用电子签名应符合本标准要求。电子安全作业票不需要一式三联。
25.为什么要求作业实施前,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在动火作业时,焊渣飞溅,会波及动火点周围区域。如果作业现场存在的坑、井、沟、孔洞等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一旦坑、井、沟孔洞内有沉积的油污或积聚的易燃易爆气体,则可能会因动火作业产生的火花而发生火灾或爆炸。油污受热也可能有油气产生,当达到爆炸浓度时也会引发爆炸。
另外,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往往更多地关注作业部位,而忽视对头顶、脚下或周边设施的关注,这些坑、沟会对作业人员的安全造成影响,如发生作业人员失足滑跌、磕碰、踏空等现象,造成人员伤害。
对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采取的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用阻燃的灭火毯覆盖;
(2)用沙土临时填实;
(3)非火灾爆炸场所可采用钢板或水泥盖板予以覆盖;
(4)清理坑、井、沟内的易燃物;
(5)在坑、井、沟外设置牢固的护栏;
(6)填充孔洞;
(7)充水隔离等。
26.为什么要求在有腐蚀性介质的场所作业,需在现场30m 内配备应急用冲洗水源?
在有腐蚀性介质存在的场所作业,存在作业人员意外接触腐蚀性介质,造成化学灼伤的可能,增设应急冲洗水源就是为了保护作业人员安全。
根据HG 20571—2014《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要求,应急水源服务半径不超过15m。本标准规定服务半径不超过 30m,主要是考虑 HG 20571—2014规定的是防止生产运行期间人员灼伤的要求,而本标准考虑的是特殊作业期间的人员保护,此时设备、管道内外基本完成了排空、清洗等准备工作,存在腐蚀性介质的可能性有所降低,作业人员受到化学灼伤的风险也大大下降,故对应急用冲洗水源保护半径的要求也适当降低。
27.对于盛装过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设备、设施、管线在进行特殊作业时,应如何使其满足安全作业条件?
对于盛装过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设备、设施、管线在进行特殊作业时,应开展下列前期准备工作;
(1)进行能量隔离。采用加盲板的方式断绝物料的进入(或断开管道的方式)。
(2)排空系统中物料并进行清洗。对设备、管道中存有的不易清理的积液、残垢,可采用加热水蒸煮、用惰性气体、蒸汽吹疏的办法。尤其要注意在已经满足安全作业条件下但因实施作业又造成安全作业条件变化的情形。
【案例】2018年5月12 日发生在上海某石化公司的储罐爆燃事故,就是苯储罐在通过置换、通风,满足安全作业条件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入罐作业。但随着将内浮顶浮箱打孔,排出浮箱内积存的苯液体后未及时清理,致使储罐内作业环境发生变化,不满足安全作业条件,再加上作业人员违规使用非防爆工具,从而导致爆燃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
【案例】2004年8月13日,大庆市某热电厂的检修人员准备打开卸酸站1#盐酸储罐顶部人孔对罐内进行检查维修时,因人孔紧固螺栓严重锈蚀,无法拧开,使用火焊切割螺栓,引燃罐内气体,发生爆炸。事故原因是:盐酸储罐内衬脱落,造成钢制储罐直接与内存的盐酸发生反应,产生氢气,并与罐内空气形成爆炸型混合气体,遇火源引爆。
(3)加强通风,按规定开展可燃、有毒气体检测。
(4)必要时可按照本标准第6.6条要求由人工进入设备内进行清理。
(5)配备符合要求的照明灯具,使用防爆工具。
28.对于涉及粉尘环境的设备、设施、场所在进行特殊作业时,应如何使其满足安全作业条件?
本标准中没有给出粉尘环境下特殊作业粉尘浓度合格的标准,涉及可燃性粉尘的设备、设施、场所在进行特殊作业时,应满足以下安全作业条件:在具有火灾爆炸性粉尘环境下作业,应首先对粉尘进行清理、增湿,尤其是要关注粉尘容易积聚的部位,避免形成爆炸性粉尘环境。粉尘要采取除尘措施,防止扬尘形成爆炸性环境。按照GB 15577—201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要求,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场所10m 范围内的可燃性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动火作业区段内涉粉作业设备应停止运行,动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有效分开或隔断并加强通风。另外,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穿防静电工作服。本标准未对可燃性粉尘环境动火作业前需要做粉尘浓度分析做出明确要求。
在粉尘环境下从事其他特殊作业,应尽可能保持作业场所清洁少尘,采用增湿、覆盖措施避免扬尘,同时考虑作业人员的身心健康,佩戴防尘口罩等进行作业。
【案例】2014年4 月16 日,江苏某化工公司在硬脂酸造粒塔底部锥体上进行焊接作业时,造粒系统内的硬脂酸粉尘发生爆炸。事故原因之一是企业风险识别不到位,未能认识到硬脂酸粉尘的燃爆风险。
29.是不是所有的特殊作业都需要配备监护人?本标准是如何要求的?
本标准第 4.10条规定了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从而明确了所有的特殊作业都需要配备监护人。同时第6.8条还规定: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因此所有的特殊作业均应配备监护人。
但并非所有的特殊作业需要监护人全程监护,例如一部分临时用电作业: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非防爆抽水泵、使用非防爆排风机等,这种情形只需在接电时、设备启动阶段配备监护人,设备正常工作期间可不设专职监护人,定期进行检查即可。
30.哪些人员可以担任特殊作业的监护人?承包商人员可否担任特殊作业监护人?对由危险化学品企业自主完成的特殊作业的监护人由作业所在单位指派,还是由作业单位指派?
本标准第 4.10 条规定了特殊作业监护人应由具有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企业在选派监护人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从事本岗位作业 2年以上;
(2)对作业场所的风险掌握清楚,能够做到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工作;
(3)具有一定的应急处置能力和经验。
企业可选派一线岗位主操、副操、班长、技术人员等人员担任监护人。
对于作业内容复杂、潜在风险大的特殊作业,在危险化学品企业指派了作业监护人员的情况下,作业单位(含承包商)可以再指派监护人实施双监护。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指派作业监护人员而只有承包商人员指派了作业监护人是不允许的,因承包商人员对作业环境、作业过程中可能潜在的风险及应急处置措施不如危险化学品企业人员更加清楚。
由危险化学品企业自主完成的特殊作业的监护人建议由作业所在单位指派,同样是因为作业单位的监护人对作业环境等更加清楚。
31.为什么要突出特殊作业监护人的职责和作用?监护人都有哪些职责?
监护人在特殊作业过程中承担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监督作业人员每一个作业步骤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及时制止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二是在作业人员集中精力专注于具体作业过程时,监护人能在第一时间发现险情,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置或紧急告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撤出现场。因此作为一名监护人,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作用,安全作业不仅是保护作业人,也是保护自己。
本标准第4.10条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
(1)作业前检查安全作业票应与作业内容相符并在有效期内,核查作业票中各项安全措施已得到落实;
(2)相关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
(3)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满足作业要求;
(4)对作业人员的行为和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检查与监督,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协调与联系;
(5)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应中止作业,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当作业人员违章时,应及时制止违章,情节严重时,应收回作业票、中止作业;
(6)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作业票,中止作业。
【案例】2015年4 月9日,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硫化氢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原因就是在未安排人员进行监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违规进入受限空间好氧池大棚内,吸入硫化氢中毒晕倒,跌落至好氧池污水中窒息导致死亡。
32.特殊作业监护人的培训及发证工作由哪个单位组织?监护人员证有效期如何规定?
对特殊作业监护人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本标准未做出明确要求。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途径:
(1)由企业自行组织(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或培训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2)委托地方有培训实力的企业集中开设培训班培训;
(3)由社会上的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
每一种培训各有优缺点。自行组织培训可以准确识别企业内部的各种风险,但培训力量不足,培训质量不高;委托外培虽然培训师资力量可以保证,但对各企业具体风险的识别不够准确,针对性不强。
一般而言,坚持“谁组织培训,谁负责考核发证”的原则。
特殊作业监护人证书有效期由企业自定。
33.特殊作业监护人的培训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监护人培训学时是否有要求?再培训有什么具体要求?
对特殊作业监护人员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存在的各种风险及分布;
(2)国家标准对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3)监护人员的职责要求;
(4)各项安全措施的确认检查方法;
(5)特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事故案例分析及教训;
(6)应急救援技能及常用个体装备、应急器材的使用方法;
(7)气体检测器的使用方法及检测要求;
(8)其他内容。
本标准未对监护人培训学时时长及再培训工作做出明确要求。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将监护人培训工作纳入企业的总体培训计划,在有关制度中自行明确监护人培训学时时长,监护人的再培训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34.特殊作业监护人的培训合格证有无统一模板或参照样式?
特殊作业监护人培训合格证书无统一模板,也无参照样式。各培训单位可自行设计、制作、标注可监护的作业种类,加盖培训单位公章后发放。取得培训合格证的监护人员应按要求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或复印件)备查。
35.为什么要强调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监护人在特殊作业过程中承担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监护人必须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与作业实施人一起,共同确保作业过程安全。作业期间监护人离开现场,就不能很好地履行监护人的职责。
本标准特别规定监护人在监护期间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就是针对部分企业随意安排监护人,不能专心履行监护职责的问题提出的严格要求。要求监护人必须专心做好监护工作,不能兼做它事。
【案例】2017年2月17日,吉林某石化公司作业人员在安装原料水罐远传液位计动火作业中,引爆罐内可燃气体,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事故原因之一就是车间动火监护人擅自离开动火现场,未落实动火作业的属地监护人职责。
36.特殊作业时是否可以设置流动监护和区域监护?
特殊作业现场不能设置流动监护和区域监护,应安排符合要求的监护人对作业过程进行全程监护。本标准中第 4.10条f)款规定:“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应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应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流动监护和区域监护不能保证监护人对所有的作业做到全程监护。同一作业面上15m 半径内的多个同类特殊作业可以由同一名监护人进行监护,但应结合作业现场实际情况、作业风险大小等合理增加监护人员。
37.如何有效执行本标准规定的“监护人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
本标准第 4.10条规定了“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应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应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的要求,就是要求监护人员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无故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确实需要离开作业现场的,应要求作业人员暂停作业,如停止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的人员离开受限空间、停止拆卸盲板、停止吊装、停止接电等。对动火作业还要求在 30min 内返回现场,方可继续动火作业,否则应对周围气体重新检测分析。收回工作票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还是要求强制中止作业,避免在缺乏监护期间发生意外事故。
如果监护人确需离开作业现场,也可由其他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监护人来接替行使监护人职责,但必须做好相关的交接工作,并在安全作业票中做好相关的记录。
【案例】2015年10月19日,江苏某化工建设工程公司发生一起一氧化碳、硫化物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原因之一是入罐作业人员未佩戴空气呼吸器,不能与罐外监护人随时保持联系,监护人中途脱岗,没有起到监护作用。
38.作业审批人的主要职责有哪些?安全作业票的审批应注意哪些问题?
按本标准第 4.11条要求,作业审批人的通用职责要求有:
(1)审批人应在作业现场完成审批工作;
(2)审批人应核查安全作业票审批级别与企业管理制度中规定级别一致情况,各项审批环节符合企业管理要求情况;
(3)审批人应核查作业票中各项风险识别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各环节审批人在审批安全作业票时,应重点关注各项审批环节的内容和人员是否符合企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查作业活动的风险分析是否全面、对应的安全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是否合理、到位等。
39.如何理解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安全作业票有效期限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的规定要求?
本标准第 4.16条规定: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安全作业票有效期限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这是因为出现上述几种情况时,可能会增加新的作业活动或涉及其他类型的特殊作业,导致原有的风险分析与实际不符,可能造成部分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不全,所以需要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
【案例】2018年,某石化公司发生较大爆炸火灾事故。承包商在进行苯储罐内浮盘拆除过程中,在确认浮盘已无修复价值后,决定整体更换浮盘。施工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施工方案没有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对施工方案也审查不严,没有发现承包商施工方案中无浮盘拆除内容的问题,导致风险识别不充分,未识别出浮盘拆除时存在苯液挥发导致燃爆的风险,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40.如何理解工艺条件、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或作业环境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的规定要求?
工艺条件、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或作业环境改变后,可能会产生新的危险有害因素,与原辨识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管控措施不符,所以需要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
41.哪些作业属于同一作业区域上的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种在同一个区域同时施工称为交叉作业。施工现场常会有上下立体交叉的作业。因此,凡在不同层次中,处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作业,属于交叉作业。常见类型有:
(1)在管廊上实施动火作业时,覆盖区域地面上有动土施工作业;
(2)吊装作业时其下方覆盖区域有人员进入或有其他作业进行;
(3)高处拆除作业时正下方有动火作业等。
42.GBZ/T 260 对职业禁忌证是如何界定的?为什么规定患有 GBZ/T 260职业禁忌证的人员不能从事相应工作?
根据GBZ/T 260—2014《职业禁忌证界定导则》,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判定为职业禁忌证:
(1)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导致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更易吸收(从而增加了内剂量)或对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易感,较易发生该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
(2)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能使劳动者原有疾病病情加重;
(3)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后能诱发潜在疾病的发生;
(4)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会影响子代健康;
(5)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下进入特殊作业岗位会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
(6)依据毒物性质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情况、结合以上判定条件进行职业禁忌证的判定。
故患有职业禁忌证的人员不能从事相应工作。如恐高症、高血压对于电工、高处作业人员等均属职业禁忌证,有心肺功能异常的人员不应从事受限空间作业(缺氧)等。
43.为什么要规定作业完毕后,必须清理、整理现场,将临时挪用的设施恢复原状?
实施作业过程中,可能会临时拆除或暂时移动妨碍作业的设施,如动火作业时需将窨井封盖、受限空间作业时需拆开储罐顶部的通气孔、吊装作业时需拆除旁边的护栏等。作业完毕必须及时恢复相关设施到作业前的状态,避免这些设施的功能不能正常发挥。如盛装可燃液体的储罐在实施了受限空间作业时,拆开了顶部通气孔,作业完毕未恢复封闭,在这种情况下进料,就有可能造成物料与空气接触引起爆炸事故。吊装时拆除护栏造成的防护缺失也可能造成人员高处坠落。
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材料堆放有序,也可以避免施工后由于废料没有及时清理而造成交叉污染及安全隐患,保持各类设备设施功能的完整性。“工完、料净、场地清”一直是企业检维修作业需坚持的基本原则。
44.本标准与GB/T 50484—2019《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有什么区别?
两个标准适用范围和侧重不同。
GB/T 50484—2019《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等新建、改建、扩建及检修装置施工安全技术管理,侧重于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阶段,生产装置尚未引入易燃、易爆、有毒等工艺介质条件下。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以及化工及医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特殊作业。侧重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建成投用后运行期间开展的特殊作业。对于在现有生产厂区内进行改、扩建项目,开展特殊作业时适用哪个标准,应根据改、扩建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周围环境潜在的风险确定。
45.存在放射源的作业场所应如何做好作业前准备工作?
涉及放射源的企业在放射源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管理要求。存在放射源的作业场所在开展特殊作业前应采取将放射源关闭或将放射源直接移除的方式,做好放射源的能量隔离工作。
(1)将放射源关闭
①将放射源关闭并采取隔离防护措施,确保实施特殊作业的人员在防护距离内或允许可接受剂量的条件下作业;
②在放射源周围设置警戒线,划定警戒区域,悬挂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止作业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并做好现场交底工作,要求作业人员作业期间不得进入警戒区;
③为实施特殊作业的人员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检测仪器,并告知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
(2)将放射源直接移除
①放射源的移除和关闭应由掌握放射防护技能,经过良好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具备执行安装、检查及维修工作需要的能力并考核合格的技术人员操作,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操作;
②拆除的放射源应按企业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存放于指定位置发生丢失及时上报。
46.本标准对作业场所的照明系统管理是如何规定?应如何实施?
本标准第4.13条规定,作业现场照明系统配置要求为:
(1)作业现场应设置满足作业要求的照明装备。
(2)受限空间内使用的照明电压不应超过 36V,并满足安全用电的要求。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不应超过12V;在盛装过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等介质的容器内作业应使用防爆灯具;在可燃倒粉尘爆炸环境作业时应采用符合相应防爆等级要求的灯具。
(3)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周围,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4)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作业现场应设置满足作业要求的照明装备”就是要求需要使用照明的作业现场配置的照明系统不仅要满足安全使用要求,还得满足照度要求。GB 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规定了工业场所的照度要求。
“在受限空间内使用 36V 以下安全电压照明;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使用12V安全电压照明;依据使用环境的防爆要求,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灯具。”要求在容易发生触电的场所作业时,配置的照明电压在常规安全电压限值的基础上再降低1~2个电压等级。GB/T 3805-2008《特低电压(ELV)限值》规定了安全电压的最高限值为 50V。安全电压一般分为 48V、36V、24V、12V等几个等级。
“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周围及夜间设置警示红灯”是因为红色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
根据JGJ 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实现“一机、一闸”。同时动力电一般采用380V供电,照明电为 220V供电,电压不一样。虽然有些对照明电要求不高的场所,可以取380V 一相,再加一跟零线也能形成照明电供电线路,但是容易出现在电机之类启动时照明灯具闪烁现象,影响安全作业。
47.对由危险化学品企业自主完成的特殊作业,如何对作业单位、属地单位进行责任划分?
目前,部分企业有自己的维修队伍,日常进行的特殊作业由其自己的维修队伍完成,作业单位和属地单位为同一法人单位,实施特殊作业的安全责任不好区分。建议企业制定属地管理办法,界定属地管理的含义及属地的划分、确定属地主管人及其职责。
企业自己的维修队伍也不是对企业内部各作业场所的风险完全掌握,因此所有作业必须得到属地主管的同意方可实施。在特殊作业期间,应严格落实作业人、审批人及监护人的职责,并接受属地主管的监督和审核。企业自己的维修队伍,相对于属地单位讲,可按“承包商”对待。
48.企业内设的实验室、中试装置的特殊作业应如何参照本标准进行管理?
在企业的中试装置开展特殊作业,应严格按照本标准执行。在实验室室内开展的动火作业,应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参照本标准执行,企业可在相关管理制度中做出要求。
49.仅有仓库存储的经营企业如何按照本标准做好作业管理工作?
仅有仓库存储的经营企业不涉及储罐区,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基本为桶装或袋装,存储在仓库内,库外一般不存在可燃气体。因此在库外部(不含管廊)进行的动火作业应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参照本标准进行,而在仓库内部进行的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本标准要求。其他特殊作业不分室内外,均应严格执行本标准。
【案例】 发生在2020年8月4日的贝鲁特港口爆炸事故,就是人在存放2750 t 硝酸铵和大量烟花爆竹的仓库内动火,未清理库内可燃物质,引起重大爆炸事故。
50.汽车加油、加气站是否适用于本标准?
汽车加油、加气站的经营是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因此其开展动火、入罐清理等特殊作业应执行本标准。
51.装置大检修期间的特殊作业如何管理?
装置大检修期间,虽然系统内物料已经清空,但检修现场人员纷杂,多项特殊作业同步开展,再加上个别设备可能仍存有物料或置换不彻底,因此大检修期间开展特殊作业的风险仍不容忽视,对检修过程中的特殊作业应严格执行本标准。
52.本标准中对于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气体分析要求“检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较大的设备”如何界定?
这不能一概而论。设备内如果有填料等,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取样点;如果是全部直接连通的设备,结合设备内部空气流动情况,介质情况(密度比空气大,还是比空气小),综合考虑是否视为较大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