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 | 上海陆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3.27”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概况
2024年3月27日晚间21时许,上海市青浦区徐乐路徐耀路交叉口处,1辆车牌号为沪FB0807的汽车吊正在吊装河道内的一艘船体,在吊装过程中船体的吊点突然断裂,汽车吊的吊绳随即击打到2名作业人员。事故共造成1人重伤。
经调查认定,青浦徐泾上海陆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3.27”起重伤害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个人和单位概况
1.张某标,男,安徽人,自由职业者,涉事挖泥船买方、涉事起重吊装作业发包人。
2.上海陆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涉事船只起重吊装作业承接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342383128W,成立于2015年5月22日,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华江公路129弄7号J3046室。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27日19时许,上海陆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张某利驾驶1辆汽车吊(沪FB0807)至徐乐路和徐耀路路口处的1座小桥上,由于此时开展吊装作业可能会阻碍交通,因此吊装作业被警察阻止,并要求相关人员到21时再进行吊装作业。
2024年3月27日20时40分许,宋某红和张某龙二人将吊绳系挂到船体四周的4个吊点上。系挂好后,张某标、宋某红和张某龙3人便站在附近的桥上(距船距离约4、5米)。
2024年3月27日21时许,汽车吊驾驶员张某利操作开始起吊,船体逐渐升起刚吊离水面时,船体的4个吊点断裂,失去牵引的吊绳立刻弹起击打到在附近桥面上的张某标和宋某红。
(三)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导致1人重伤。
伤者信息1:张某标,男,55岁,安徽人,身份证号码:342127196912245717,自由职业者。经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张某标伤势为:双侧上颌骨骨折,下颌骨骨折-颏部、左侧升支。
2.司法鉴定情况
2024年5月15日,区应急局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张某标伤情进行司法鉴定,2024年6月3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24]临鉴字第2460号),认定张某标伤情符合重伤标准。
3.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截止至目前,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三、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应急救援情况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事故情况后,立刻拨打110、120呼救,120到场后张某标、宋某红被送至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抢救,后张某标被转院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应急措施妥当,救援及时。
(二)救治善后情况
张某标、宋某红经治疗后,目前恢复情况良好。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法定时限内主动上报,联动中心传达准确,相关部门到场及时。事故应急处置信息传达流畅,防控措施妥当,善后处置妥善,事故应急处置到位。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在船只吊装过程中,船体吊点断裂,吊绳失控飞出击打到站在附近的人员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分析
1.起重作业安全条件缺失。相关作业人员在未配备专门的持证指挥人员、夜间照明不佳的情况下盲目开展起重吊装作业。
2.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相关作业人员未对船体的吊点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韩某翔,男,群众,上海陆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涉事船只起重吊装作业承接人,未严格实施落实起重作业的基本安全操作规程;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不力,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韩某翔个人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上海陆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实施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对吊装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涉事船体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上海陆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