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公布一批市场领域典型案例

民生   2024-11-13 18:47   四川  
为进一步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2024“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市民群众如发现相关案件线索,请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举报。
一、邻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家乐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案
2024年5月11日,邻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农家乐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2024年3月20日,邻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农家乐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大厅一桌消费者就餐结束后,餐桌剩余菜品份量过多,造成食物浪费。经查,当事人在2名消费者已点3斤黄辣丁、2斤鲤鱼的情况下,又以招牌菜的名义诱导消费者点了西兰花炒腊肉、春芽儿炒鸡蛋两份炒菜,用餐过程中又以荤素搭配名义再次诱导消费者点了土豆、面条等火锅配菜,点餐菜品明显超出两人分量,导致剩菜较多,造成浪费。另查明,邻水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2月20日对当事人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行为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邻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反对食品浪费,人人有责、人人可为、人人受益。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食品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食品经营单位倡导节俭行为的监督,强化对消费者的宣传引导,从严打击违法浪费现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深入推进到基层一线,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在此呼吁我们每个人都主动响应倡议,从自身做起,积极弘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养成文明用餐好习惯。
二、岳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月30日,岳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2023年12月12日,岳池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经查,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店内工作人员也未在消费者点餐过程中提示说明,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岳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俭养德。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查办此案,对各餐饮单位积极践行餐桌文明,科学合理设计餐品的份量,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厉行节约有积极影响,有利于提高餐饮服务经营者法律意识、责任意识。

三、武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药房在经营场所外举办线下食品宣传推介活动未按规定进行告知并全程录像保存备查案

2024年7月22日,武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药房在经营场所外举办线下食品宣传推介活动未按规定进行告知并全程录像保存备查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警告及罚款10000元。

2024年5月25日,武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其他部门移送的线索依法对某药房在武胜县飞龙镇某酒店开展的食品宣传推介活动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宣传推介山东鑫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特膳营养素”,产品批准代号为GB24154,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2734160201519,且未按规定告知并全程录像。经查,当事人许可经营范围为药品零售、食品销售等,核定经营地址位于武胜县沿口镇某广场,当事人于2024年5月25日在武胜县飞龙镇某酒店宣传推介的“特膳营养素”属于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武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的查处,不仅对违规者进行了制裁,也给其他市场主体敲响了警钟,进一步压缩了非法宣传推介空间,促使更多的市场主体严格规范自身经营行为,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保障老年群体权益。此外,也让《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走向了实践运用,法律的权威与执行力得到增强。
四、广安市前锋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及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案

2024年10月28日,广安市前锋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餐饮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及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警告、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3日,广安市前锋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线索,对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3瓶白酒待售,经营场所内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经查,当事人2024年2月29日取得《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属于食品小经营店。2024年3月2日,当事人向未成年人某甲等销售酒,具体销售数量、金额、违法所得等信息因当事人未做记录、付费账单未妥善保管等原因,无法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广安市前锋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大都处于性格和习惯养成的关键时期,饮酒不仅会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还会影响品格塑造,可能诱使未成年人做出错误的判断和行为,甚至诱发各类刑事违法犯罪。此案的查办,规范了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强化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市场监管部门提醒,酒水经营者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让未成年人远离酒精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酒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
五、邻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庄未按规定使用醇基液体燃料案

2024年9月6日,邻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农庄使用醇基液体燃料未进行着色警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2024年5月23日,邻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农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农庄厨房内有6桶丁醇燃料正在与灶具连接用于餐饮服务活动,且均未着色警示,仅有1桶外观张贴有危险化学品标签标识。经查,2024年4月28 日,该农庄已因未按规定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违法行为被邻水县市场监管局责令于2024年5月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邻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首次将餐饮环节使用醇基液体等燃料纳入管理,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工业酒精、醇基液体燃料,应当对其着色警示,并使用有危险化学品标签标识容器贮存,严格管理,防止误饮。”。此案的查处,震慑了使用醇基液体燃料未进行着色警示的违法经营者,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安全隐患。今后,市场监管局将继续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强化担当、严格执法,加强餐饮环节监督执法力度,全力保障人民群众餐饮食品安全。
六、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建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案

2024年4月8日,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建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77.5元、没收违法所得51元、没收不合格消防应急标志灯具16台。

2023年12月26日,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进行抽检,经检验,该产品基本功能试验项目不符合GB17945-201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批次灯具已售卖一部分,但不能提供销售记录,销售产品无法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合格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可能会导致在紧急情况下无法正常工作,致使人们无法快速识别安全出口,影响疏散效率,增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此案的查处,既使该经营部认识到销售合格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重要性,也有效震慑了类似违法行为,促使生产者和销售者重视产品质量。同时,也增强了公众消防安全意识,让更多人关注和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
七、华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文具店销售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玩具案

2024年7月18日,华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文具店销售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玩具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28元。

2024年6月25日,华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的手枪玩具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经查,该玩具属于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36号公告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儿童用品大类中的玩具(产品代码2202)的界定,为强制性认证范围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华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儿童玩具的3C认证,旨在保护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没有3C认证的儿童玩具在质量和安全性上无法得到保障。此案的查处有力规范了商家的经营行为,也震慑了相关经营商户。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出厂、销售和经营活动中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认证要求的儿童玩具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八、岳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经营使用回收油的食品案

2024年8月6日,岳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刘某经营使用回收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024年3月13日,岳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岳池县公安局民警的配合下,依法对岳池县某火锅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火锅店操作间内有2眼灶台和3个不锈钢桶,桶内装有红色稠状油脂。经查,2024年3月10日至12日,该店经营者刘某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底料加工制作成“老油”重新销售给顾客食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岳池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3月13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5月22日,岳池县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2024年8月6日,岳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刘某作出行政处罚。

“老油”也许好吃,但对健康威胁很大,一些常见的传染性病菌可以通过唾液传播,携带上述病菌的客人食用后,火锅油中可能残存上述病菌,若经提炼后再次拿给新的顾客使用,存在交叉感染的风险。并且,油脂在多次高温加热的条件下,还会产生慢性致癌物质,日积月累,最终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本案的查处是对食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工作的落实,能够预防、控制和惩处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强化食品监管执法权威,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END


来源:广安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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