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战双十一!这份网购法律指南请收好

民生   2024-11-11 15:32   江苏  

今年的“双十一”盛宴已临近尾声 

你是否沉浸于“购购购”的狂欢之中呢?

然而,在这年度“扫货季”

总有些“陷阱”让人防不胜防

别担心,法律之盾为你护航!

请收好这份维权指南

助您避开“购物雷区”!

Q

快递丢失或者被冒领,责任谁担?


答:在快递未签收前,若遭遇丢失或损坏情况,买家有权要求卖家重新发货,或者直接申请退款处理。因此,在签收快递时,务必当场进行验货,一旦发现商品存在问题,应立即拍照以保留证据,并尽快与商家沟通协商赔偿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Q

忘记付尾款,定金能否退还? 


答:不可以。当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完成订单提交后,即视为双方合同成立。在此之后,消费者需要完成按时支付的义务。如果消费者仅支付了定金却未能继续支付尾款,这将构成对付款义务的未履行,导致合同无法按预期执行,从而被视为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将无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Q

所有商品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答:不是。法律规定的事项以及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其他商品可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期限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Q

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商品完好”应该如何界定?


答:“应当完好”是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前提。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Q

赠品有质量问题可以索赔吗?


答:可以。赠品属于经营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产品,与销售的商品一样应当具备合格的品质,经营者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或者假冒赠品。商家提供的赠品如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同样可以要求退换或者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Q

商家明降暗涨、虚假打折,如何维权?


答:网购中,商家“明降暗涨”、虚假优惠折扣和谎称降价等行为实则是告知消费者不实的价格信息,视情节可能符合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商家在面临行政处罚的同时还须返还货款并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因此,当消费者遇到前述“价格陷阱”时,应当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商家对商品的价格是否有误导性宣传言语,注意关注商家在一段时间内的销售价并截图,以保证出现纠纷时有效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Q

碰到虚假商业宣传行为怎么办?


答:消费者因经营者(包括主播作为广告代言人参与经营活动的情况)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可能包括购买商品的价款、因使用虚假宣传商品导致的其他直接损失等。网购商品与宣传不符,及时保存商家宣传页面截图、与商家的沟通记录等证据,与商家沟通要求退换货或退款等。如商家拒绝,可以向平台反映情况或寻求法律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Q

遭遇网购纠纷时,去何处起诉维权?


答:发生网购纠纷时,除买卖双方有约定外,消费者可以选择卖方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买受人住所地或收货地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官提醒


广大消费者在遭遇类似情况时,应迅速采取行动,通过积极与商家沟通协商、向购物平台提交投诉、联系当地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问题等方式来寻求解决方案。若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消费者应勇于运用法律手段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各商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坚守诚信为本的原则,确保在商品描述中全面、真实、精确地提供商品信息,避免夸大其词以致误导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商家应明确标注交易的具体细节,包括商品内容、价格、支付方式和交货日期等关键要素。此外,商家还应主动与消费者保持沟通,快速高效地解决争议或问题,以防矛盾激化。

编辑 :王梦霏
审定 :许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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