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新增公示!

民生   2024-11-15 09:57   浙江  


关于2024年11月拟新增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公示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及《关于印发《枣庄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枣医保中心发〔2022〕6号)相关要求,滕州市、市中区、薛城区经办机构组织评估小组对申请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开展了评估,评估结果为合格。现对拟确定为定点医药机构的单位予以公示(见附件)。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委托区(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后,由市级经办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布。

公示时间:2024年11月12日—2024年11月18日

受理电话:3201166

受理邮箱:

sybjdybzk@zz.shandong.cn


附件1:拟确定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机构名单

附件2:拟确定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机构名单 


枣庄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4年11月12日


附件1:

附件2:

商务合作丨1399989794

法律支持丨刘彤 1586320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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