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这对夫妻不准离婚,这是因为啥啊?

民生   2024-11-15 09:57   浙江  



2019年,原告侯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20年9月,生育男孩张某甲,2020年11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23年5月份,双方即处于分居生活状态。分居生活期间,张某甲跟随张某共同生活。2023年6月,原、被告至滕州市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但未在滕州市民政局指定期限内申领离婚证书。
2023年11月,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4年9月,侯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辩称其同意离婚,但要求侯某抚养孩子,侯某则要求张某抚养孩子,双方对孩子的抚养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承办法官依法向双方送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多次组织调解,并从法律、人情、伦理等方面出发,劝导双方积极承担父母应有的责任,对双方拒绝抚养子女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但双方仍坚持拒绝直接抚养子女,调解未果
基于此,法院认为,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未成年人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相关抚养事宜。本案中,原被告均未丧失劳动能力,亦无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疾病,诉讼过程中,双方均拒绝直接抚养张某甲。经法院释明后,双方仍相互推诿而不作修正,其行为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原则,亦与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相悖,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保护原则,侯某、张某的消极行为不应提倡和鼓励,法律上对此应给予否定性评价。故在双方均拒绝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情形下,法院对侯某与张某之间的感情破裂程度以及婚姻关系是否得以解除在本案中暂不作评判及处理。故,对原告侯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准许。
宣判后,法官再次对双方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告诫未成年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承担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系法定义务,双方均不得抛弃。
即使双方的感情难以修复,也应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承担家庭教育责任,不得实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未成年人在物质上给予帮助,在精神上给予慰藉,让未成年人身心得以健康成长。
虽然法律确认了男女双方具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但法律也规定子女与父母间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人的抚养事宜。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拒绝直接抚养子女,不能解决好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案件,遵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无论双方当事人对离婚是否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一般也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判定:
一、离婚诉讼是复合之诉,除需要对双方婚姻关系进行认定外,也涉及到对子女、财产等一系列问题的处理,特别在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中,在考虑当事人情感需求的同时,也应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情感需求。虽然侯某系第二次起诉离婚,但考虑到双方拒绝直接抚养子女的消极行为,法院在是否准许离婚时应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家事审判理念,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系法定义务,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免除。未成年人的父母拒绝直接抚养子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直接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律上对此应给予否定性评价,必须在该违法情形得到纠正后方可分析评判是否准予离婚。
三、不能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抚养未成年子女不仅是家庭责任,更是社会责任。夫妻双方在处理离婚事宜时,应将子女放在中心地位考虑,尽可能以和平方式解决,减少离婚对子女身心健康的影响和伤害,同时帮助子女适应父母离婚后生活和学习环境发生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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