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徐州警方就我市禁放区域烟花爆竹管控工作提示如下:
1.《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2021年12月29日徐政规〔2021〕2号文发布,根据2024年2月2日徐政规〔2024〕3号文修正)明确: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将京台、连霍、淮徐三条绕城高速合围区域以及贾汪区老矿街道、大泉街道、徐州工业园区区域内确定为禁放区。
禁放区域内不再设置集中燃放点。
其他县(市)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应急措施。
2. 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1. 在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操办庆典、婚礼等各类活动时,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2. 在禁放区域内,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各类焰火燃放活动。
1. 不购买烟花爆竹产品
2. 不燃放烟花爆竹产品
3. 不储存烟花爆竹产品
4. 不运输烟花爆竹产品
5. 不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在禁放区域内违法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关于修改<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徐政规〔2024〕3号)有关要求,不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
不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域外烟花爆竹的储存、运输、燃放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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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徐州警方、应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