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顺利开展,集中精力排查重大事故隐患,推进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进一步指导广大企业深入学好用好《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推进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提高我市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质量,现对我市查处的一批重大事故隐患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集中公布,希望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对照自查,及时发现并消除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2024年11月5日,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徐州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积尘严重,超过了3.2mm,不符合《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9.2 “对于粉尘沉积的区域应及时清扫,任何时候粉尘沉积厚度均不应超过3.2mm”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的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复查,该企业已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粉尘,承诺后期严格落实粉尘清扫制度。
2024年10月29日,邳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邳州市某板材加工厂进行安全巡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木质粉尘,产生木质粉尘的设备为裁边机,与裁边机连接的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1.7条:“铝镁等金属粉尘禁止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的要求。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四项:“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的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邳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复查,该企业已将与裁边机连接的除尘系统正压吹送除尘管线拆除,更换使用单机布袋除尘器。
2024年9月23日,铜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两项重大事故隐患,分别为:
1.玻璃窑炉风冷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五项“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的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模具车间特种作业人员谢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进行电焊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上述两项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铜山区应急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就上述两项重大事故隐患对该企业合并作出人民币2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复查,该企业已及时安装检测报警装置,并将谢某某调整工作岗位,不再从事电焊作业。
2024年11月6日,贾汪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徐州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一套)。该行为不符合《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 5.1.4.2.2条“调漆室应为不燃烧、不发火的地面;室内通风换气次数15次/h-25次/h;照明及各类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调漆室应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及配置消防器材”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七项:“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的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贾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复查,该企业已将调漆室的油漆及时清除,现调漆间已停止使用。
下一步,我市将持续聚焦工贸重点行业领域,严格依据《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紧盯企业主要负责人“关键少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指导企业认真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不断提高企业发现问题的意愿和能力,增强企业自我防范意识和主动消除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觉性,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