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6日17点22分许,山西焦煤集团有限公司西铭矿井下49710轨道巷发生一起一般运输事故, 造成1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152.5万元。事故发生后,矿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迟报事故。
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西铭矿(7人)
1.李某,男,1984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西铭矿安装一队副队长,当班跟班队干部,全面负责当班安全生产工作,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管理不力,出现保险绳在运输过程中因重力及震动下滑与压绳轮钩挂导致卡轨车张紧保护动作后排查不力,未能准确发现并处理;互保联保能力差,未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留用察看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2.王某朋,男,1986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中专文化,安装一队队长,负责安装一队全面工作,是本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职责,对现场运输管理不到位,本队“反三违”工作开展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140581198609246231),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零捌佰伍拾元整(¥40,850.00)。
3.刘某林,男,1986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安装一队党支部书记,负责全队的党建和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 款职责,未严格落实“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安全培训教育工 作落实不到位,没有有效遏制本队“三违”行为,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140109198604304217),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计人民 币叁万壹仟陆佰贰拾玖元整(¥31,629.00)。
4.王某,男,1986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 安装区区长,负责安装区全面工作,是本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职责,对安装一队监督管理不到位,组织开展“反三违”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 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撤职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14010919860727421X), 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万肆仟肆佰贰拾陆元整(¥84,426.00)。
5.苗某兵,男,1980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安装区党总支书记,负责安装区的党建、教育培训工作。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职责, 未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140104198003263411),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万柒仟陆佰捌拾陆元整(¥57,686.00)。
6.李某敏,男,1981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开掘副矿长,负责全矿的开掘、安装等工作,分管安装区。 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五)项职责,对安装区落实规程措施的督促不够,对安装区现场人员监督管理不力,对分管范围内“反三违”工作督导不足,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410523198102276011),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人民 币壹拾万零壹佰捌拾伍元整(¥100,185.00)。
7.牛某平,男,1974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矿党委书记、矿长,全面负责西铭矿党政工作,是本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一条第(一)(二)(五)项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差距,领导组织实施反 “三违”工作不 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 负主要领导责任。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职责,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迟报负直接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给予撤职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据《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 款,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140104197411023412)。 发生一般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事故后迟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 项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两项合并处上一年年收 入10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肆拾万玖仟叁佰肆拾肆元整 (¥409,344.00)。依据《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 法》第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 一次记6分。
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人)
8.张某勇,男,1970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山煤电集团) 生产技术部二级专家,生产技术部辅助运输工作分管负责人,负责督促西山煤电集团所属煤矿落实辅助运输相关规定。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职责,对西铭矿运输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 任 。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149001197009284714)3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万陆仟壹佰陆拾壹元整 (¥56,161.00)。
9.李某,男,1977年1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西山煤电集团副总经理,负责煤炭生产管理等工作(含辅助运输),分管生产技术部。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职责,对西铭矿日常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领导组织实施反“三违”工作不力,西山煤电集团所属煤矿三个月内发生4起一般事故,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 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警告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力考核合格证(证号:140104197701254534)3个月,并处上一 年年收入20%的罚款,计人民币玖万肆仟捌佰壹拾肆元整 (¥94,814.00)。
10.张某荣,男,1983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文化,西山煤电集团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 项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领导组织实施反“三违”工作不力,西山煤电集团所属煤矿三个月内发生4起一般事故,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警告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142325198311181519)3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万捌仟陆佰捌拾肆元整 (¥68,684.00)。
11.连某阳,男,1972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 化,西山煤电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主持经理层工作。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 条第(二)(五)项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领导组织实施反“三违”工作不力,西山煤电集团所属煤矿自7月下旬以 来发生4起一般事故,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 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40% 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万柒仟伍佰叁拾叁元整(¥107,533.00)。
12.王某东,男,1969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 化,西山煤电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负责公司党委、董事会全面工作,西山煤电集团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职责,安 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西山煤电集团所属煤矿自7月下旬以来 发生4起一般事故,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 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地方监管部门(1人)
13.闫某忠,男,1976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太原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专员,西铭矿包保人,负责 包保矿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西铭矿日常检查不严不细,督促 西铭矿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 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西铭矿井下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造成1人遇难,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 规定,给予西铭矿处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