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未经备案的兽医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被罚10多万元!

百科   2025-01-11 11:37   山东  

处罚决定书:沪闵农(动卫)罚(2024〕24号


案件名称:使用未经备案的兽医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未在闵行区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执业兽医师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299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处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处罚日期:2024年10月21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在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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