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法律】互联网服务平台与新闻媒体机构组织合规要求

民生   2024-11-04 20:28   美国  

本文作者:Gwendolyn

印尼政府于2024年8月颁布关于互联网服务平台支持优质新闻责任的条例(以下简称“第32/2024号条例”)。该条例旨在明确互联网服务平台发布新闻内容的相关责任,要求其通过平台服务支持新闻内容的传播,并规定设立一个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以负责确保公司履行其义务。为配合该条例的实施,新闻委员会发布了2024年第4号法规(以下简称“第4/2024号法规”),引入适用的监管框架和工作机制。为便于更好地理解上述条例的内容,我们将对其内容要点进行解读。




一、业务合作框架

新法规规定,互联网服务平台与新闻媒体服务公司之间商业合作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例如付费许可、利润分享、新闻用户数据共享或其他双方协议的形式,并且双方之间的任何合作都必须在协议中进行明确规定。第4/2024号法规列出了合作协议中必须包含的若干强制性条款如下:
·  合同双方的基本条款和定义;
·  参与合作的合同双方;
·  协议的范围;
·  合同双方之间的业务安排;
·  协议的基本原则;
·  商业计算方法和途径;

·  业务合作建立的机制。

第4/2024号法规为上述商业合作协议提供了指导性版本模板。



二、义务履行与监管

在第32/2024号条例的基础上,第4/2024号法规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服务平台应当履行的义务,并详述了相关要求和监管措施,具体如下:

  义务

相关要求与监管措施

1.不促进不合规内容的传播

1.互联网服务平台必须设计算机以促进优质且遵循民主价值观和相应法规的新闻传播;

2.在收到公众或新闻媒体公司关于涉嫌违规的投诉时,相关互联网服务平台应对所提交的投诉进行新闻伦理评估;

3.互联网服务平台应与委员会和新闻委员会合作,处理任何产生的报告并确保合规。

2.优先促进合规内容传播

3.设计算法以促进优质新闻传播

4.对新闻媒体类公司的公平对待

1.互联网服务平台在提供如数据抓取和索引的服务时不得歧视,必须平等对待所有新闻媒体公司;

2.互联网服务平台应与新闻媒体类公司合作,并确保合作在内容提供方面的顺利进行;

3.新闻媒体类公司可以就互联网服务平台在提供内容传播服务中发生的任何歧视性违规行为,以及互联网服务平台在与新闻媒体类公司合作过程中违反诚信的行为进行报告。

5.与新闻媒体类公司的合作

6.为传播优质新闻进行培训和提供支持

公司必须将其年度利润的一部分资金用于鼓励与相关新闻组织或新闻媒体类公司合作的优质媒体

在收到利益相关方的报告后,如果互联网服务平台仍未能实施上述新闻伦理评估或技术建议,则新闻委员会将向政府提交有关此问题的相关评估和建议。



三、结论

第32/2024号条例及其配套的第4/2024号法规为互联网服务平台和新闻媒体类公司之间的合作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框架,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通过设立委员会和引入多样化的争议解决机制,投资者可以更清晰了解互联网服务平台运营的合规要求,提升新闻内容的质量与传播效率。同时,新法规的实施也为业务合作提供了更为灵活的选择,确保所有合作形式都能得到合法的保障。对于投资者而言,建议关注互联网服务平台在履行法律义务方面的措施,包括如何处理内容合规性及其对新闻媒体类公司公平对待的实施情况。


本文作者


Gwendolyn 
律师助理

业务领域:
外商投资、制造业、公司并购 、公司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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