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Ryanshah Akbar Putra | Gwendolyn
为推进天然气运输强制性技术指南的实施,印尼下游石油和天然气监管机构(下文称“BPH Migas”)早在2008年发布了关于通过管道共同利用天然气运输设施的第15号法规(简称“第15/2008号法规”),确立了天然气运输设施的共用管理和使用程序,并明确了天然气托运商和运输商的权利义务。为提升天然气利用效率及管道运输附加值,BPH Migas于2024年颁布了第3号法规(简称“第3/2024号法规”或“新规”),该法规已取代第15号法规并于2024年10月3日起生效。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新规内容,我们对其主要要点进行总结。
为了具备合格的天然气托运商资质,企业必须向天然气运输商和BPH Migas提交详细的书面申请,其中包括以下三项数据:天然气流量计划
天然气规格
- 与潜在消费者或天然气生产商签订的天然气销售和购买协议
运输商将按照申请顺序进行评估,如运输商批准了托运商的申请,双方将协商并签订《天然气运输协议》(Perjanjian Pengangkutan Gas,简称“PPG”),使申请者成为正式托运商。如被拒绝,BPH Migas将在45天内审查并说明拒绝理由。
根据第 3/2024 号法规,运输商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增加,与第15/2008号法规对比,主要更新如下: | |
因关税参数变化要求BPH Migas重新评估关税的权利; 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持天然气库存账户的价值的权利; 从托运商获得关于收货点运营商相关信息的权利。
| 向潜在托运商提供必要信息; 根据 BPH Migas 的规定适用关税的义务; 向 BPH Migas 报告相关 PPG 中的处罚条款,以维护天然气库存账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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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24号法规对于托运商的权利和义务也进行了增加,更新内容如下: | |
要求BPH Migas重新评估运输关税的权利; 要求运输商调整 AA 机制的权利; 提出解决设施共用问题的争议解决程序的权利。
| 符合天然气规格要求的义务; 保持最低库存量,不超过最高库存量的义务; 向运输商报告托运商之间的库存转移计划及协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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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AA机制,第 3/2024号法规明确指出,AA机制的制定至少需由以下三方共同起草并提交批准:
根据新规,运输商在提供服务时须使用最大容量,并保障系统的高效运营。运输商需通知相关方,并实施公平的天然气分配机制,确保符合托运商储备容量的要求。此外,拥有新设施的运输商应为托运商预留至少20%的备用运力,以维护公共利益和支持政府计划。未履行此要求的运输商可能面临书面警告和行政罚款。运输商还需在每年10月31日前提交容量预留安排和运输计划。同时,在新规生效前已从事天然气贸易的运输商,需在2025年4月3日前向BPH Migas申请对其预留容量的批准。
在新规实施后,已采用AA机制的运输商须在2025年10月3日前确保其符合新规要求。此外,任何未完成PPG签署的运输商或托运商须在2025年4月3日前调整以符合新规要求。
第3/2024号法规重新构建了印尼天然气运输的监管框架,着重优化天然气基础设施的使用,保障运输商与托运商之间的公平和合规。通过明确的指引和合规期限,该法规旨在提升天然气分配的可靠性与可持续性,为印尼天然气市场的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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