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草案适用于厦门市行政辖区内城中村的住房租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 草案要求,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出租人应当通过结构加固,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结构安全鉴定且鉴定合格后,方可出租。
✍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达到规定数量的个人,依法办理商事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 出租人应当按照实际使用数量代为收取水费、电费,不得违反水费、电费定价规定加收费用,不得实施哄抬租金、拒不退还租赁押金等行为。
✍ 在价格监测方面,市住房租赁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城中村住房租金监测预警机制,加强租金监测和市场分析预测。
✍ 草案鼓励租赁住房规模化运营。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成立住房租赁企业或者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在村民自愿以及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统一收房、改造、运营,打造规范化、规模化、特色化的租赁模式。
草案鼓励城中村租赁住房规模化运营。
✍ 鼓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探索建立城中村住房运营管理与公共事务服务管理一体化的模式。对城中村中涉及的市容卫生、道路养护等市政管理服务项目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专业单位实施管理;市政管理服务项目以外的物业服务项目,鼓励聘请物业服务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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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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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晚报
同安区融媒体中心 出品
编审:叶薇薇、叶冬梅、刘志民、吴佳佳
终审:王英瑞、叶志展、刘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