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义务帮工受伤,谁担责?

文摘   2024-11-12 15:29   甘肃  

义务帮工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一种道德风尚,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果在义务帮工的过程中发生意外、出现伤亡,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近日,陇西法院菜子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受伤的赔偿案件。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杨某系同村村民,二人均为木工。2023年6月,杨某因其母亲去世需做棺木,王某受杨某邀请前往义务帮工。王某操作杨某家中手持电锯时,因放置电锯方向不当,通电后电锯刀刃一端与地面发生碰撞致电锯飞甩,将站在电锯旁的王某右足第四、第五趾骨割伤,经医院诊断王某右足趾骨骨折、趾伸肌腱断裂和足部开放性损伤,王某住院治疗30天后出院,支出医疗费用17466元。案发后,王某就赔偿事宜多次与杨某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误工、护理等费用。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之初,王某认为其受邀从事义务帮工过程中被电锯割伤,杨某作为接受义务帮工一方,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杨某表示愿意赔偿王某的医疗费等费用,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一时无法达成协议,承办法官就义务帮工相关的司法解释及赔偿费用计算标准等进行了释明,讲清义务帮工中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待双方情绪稳定后,耐心向双方讲法理、事理、情理,最终达成由杨某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5000元,双方当庭履行了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帮工人在无法律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情形下,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动或服务的行为,其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对价给付。义务帮工通常发生在邻里、亲戚、朋友之间,义务帮工行为的无偿性,是义务帮工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最大差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王某在义务帮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电锯操作规范操作,事先没有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未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对其自身损害存在相应过错责任;杨某作为接受义务帮工一方,未提示王某电锯安全使用操作方法,对王某义务帮工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双方在法院明确责任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体现了法院通过“定分”达到“止争”的社会效果。

赠人玫瑰,手留余香。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和谐、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我们在弘扬并践行互帮互助良好风尚的同时,务必保护好自身和他人的安全,避免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出现意外,使好事变坏事,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伤害邻里和气。帮工人在义务帮忙的时候,应该量力而行,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被帮工的人也要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从而有效降低各类风险,减少争议的发生,消除社会公众助人为乐的担心和顾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来   源:甘肃高院、陇西法院

插   画:定西中院  韩沛燃、渭源法院  陈芳彬

编   辑:段   宁            编  审:张俊峰

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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