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之初,王某认为其受邀从事义务帮工过程中被电锯割伤,杨某作为接受义务帮工一方,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杨某表示愿意赔偿王某的医疗费等费用,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一时无法达成协议,承办法官就义务帮工相关的司法解释及赔偿费用计算标准等进行了释明,讲清义务帮工中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待双方情绪稳定后,耐心向双方讲法理、事理、情理,最终达成由杨某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5000元,双方当庭履行了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帮工人在无法律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情形下,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动或服务的行为,其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对价给付。义务帮工通常发生在邻里、亲戚、朋友之间,义务帮工行为的无偿性,是义务帮工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最大差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来 源:甘肃高院、陇西法院
插 画:定西中院 韩沛燃、渭源法院 陈芳彬
编 辑:段 宁 编 审: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