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具体有哪些区别?
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上限应该是多少?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
夫妻一方向银行的贷款就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这些大家关注的问题,由民事法官来解答。
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携手定西市融媒体中心联合打造《法官说法》全媒体普法专栏,第6期节目邀请市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二级法官李亚婷为大家说法,带您了解金融借款合同应知应会法律知识点。
点击下方观看视频节目
点击下方收听音频节目
节目实录
主持人:《法官说法》第6期节目今日播出,今天的节目,我们邀请了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二级法官李亚婷同志来与我们交流金融借款合同应知应会法律知识点。
主持人:李法官,请先给大家介绍一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概念?
法 官:金融借款合同是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就是合同双方就金融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从合同的签订或履行产生的纠纷,最常见的是借款人逾期还款而导致的纠纷。
主持人:法院在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的裁判理念是什么?
法 官:在处理金融借款合同引起的纠纷时,法院主要遵循以下裁判理念,一是遵循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服务金融市场发展大局;二是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鼓励金融业务创新,防范化解金融行业风险;四是提升审判质效,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主持人:《法官说法》第二期节目让大家对民间借贷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李法官,金融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具体有哪些区别?
法 官:金融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在放贷人、是不是约定利息、合同的形式、合同生效的条件等方面都存在不同。
金融借款合同的放贷人是金融机构,一般都会约定利息,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只要双方对合同条款约定一致了,合同就成立并生效;而民间借贷的放贷人是个人、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可以约定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利息,可以书面订立合同,也可以口头订立,而且民间借贷合同要求出借人将款项支付给借款人才成立并生效。
主持人:我们常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的出借人只能是银行吗?
法 官:除了银行,还有一些机构也能成为金融借款合同的出借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能成为金融借款合同的贷款人。目前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财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
主持人:利息或利率应该是当事人在订立金融借款合同时比较关心的问题,那么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吗?
法 官:金融贷款利率标准涉及金融政策,事关金融市场的稳定。目前,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标准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
主持人:那么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上限应该是多少?
法 官:金融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的总和不能超过年利率24%。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金融机构收取的各种利息,应该明确约定在合同中,如果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主持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通常会向被告主张律师费和诉讼费,这些费用也应该包含在前面提到的年利率24%的综合利率范围内吗?
法 官:不包含,因为律师费、诉讼费并不是借款人为借款而付出的成本,而是贷款人因维权而产生的费用,不应该包含在综合利率范围内计算。
主持人:你前面提到了利息、罚息、复利,这些具体是怎么计算的?
法 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主要涉及合同期内利息、罚息及复利:期内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借款本金×利率×贷款期限;逾期利息又称为“罚息”,是在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情况下,以逾期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出的数额,逾期利率通常为借款利率再加收30%~50%。复利,就是银行对借款人欠付的利息再加收的利息。
主持人:那么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偿还能力、借款用途等欠缺必要的审查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呢?
法 官:金融机构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对借款人、担保人的偿还能力、信用级别、借款用途、还款方式等进行审查。但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违反贷款审查义务的民事责任,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审查义务属于内部管理性规范,并不会当然导致金融借款合同无效,具体还要审查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金融机构怠于履行审查义务的,法院通常会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建议金融机构进行整改或者将相关信息告知有关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主持人:如果在诉讼中发现存在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
法 官: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甲贷乙用”的情形,实践中这种情况非常复杂,需要我们根据不同的案件事实区别处理,但简单来说就是:如果贷款人对于借名贷款的事实不知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就是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当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向贷款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贷款人对此知情并同意。各方的真实意思仅仅是实际用款人借用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借款,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合同的履行,也没有实际使用借款,这时应当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主持人:银行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那夫妻一方向银行的贷款就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法 官:这个不一定,需要区别不同的情况认定。一般情况下,如果银行贷款材料中有夫妻另一方同意贷款的签名材料等,这笔贷款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只有一方的签字,而另一方以其他方式明确认可或同意共同偿还该笔贷款的,也能认定为夫妻债务;或者一方贷款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比如购买共同居住的房屋、装修、子女上学、支付医疗费等,也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贷款时只有一人签字,事后另一方也没追认,贷款也不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开支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主持人:那么夫妻一方为金融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时,银行是否可以同时向保证人的配偶主张保证责任?
法 官:夫妻一方提供担保的情形较为复杂,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保证合同或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处只有一方签字的,他的配偶一般不承担保证责任。但生活中经常遇到贷款时,银行要求保证人的配偶也在《保证人配偶承诺函》《承诺书》或者《保证合同》后附的财产共有人同意担保证明等条款处签字,这时需要对承诺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如果明确写明保证人的配偶愿意以保证人的身份承担责任的,银行就有权向该名配偶主张保证责任。如果只是写了类似该名配偶对“另一方承担保证责任知情并同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等内容的,银行就不能要求该名配偶承担保证责任。
主持人:为他人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银行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是不是就能够免除?
法 官:一般情况下是这样的。但是如果银行与保证人在保证期间经过后又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虽然保证期间已经经过了,但是银行又向保证人发出《催收逾期债权通知书》这样的书面材料,而且通知书的内容可以认定双方又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这时如果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那么这名保证人仍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当然,如果只是单纯的催收,没有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依然免除。
主持人:金融借款合同中,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借款,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借新还旧,这种情况下保证人还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吗?
法 官:借新还旧后,旧贷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新贷的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要区别情况:如果新贷与旧贷的保证人不同,而且新贷的保证人对于借新还旧的事实不知道的,新贷的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新贷与旧贷的保证人相同的,不论他对借新还旧的事实是不是知情,都要承担保证责任。
主持人:我们知道,向银行借款除了提供保证担保,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况是以财产提供抵押担保,那么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权就设立了吗?
法 官:这要看抵押财产的性质,因为我国法律对不动产和动产抵押有不同的规定。以不动产,比如房屋、建筑物等进行抵押的,除了签订抵押合同外,还应当到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就是生活中常说的办理他项权证,抵押权才设立;以动产,比如汽车、生产设备等抵押的,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权就设立了,但是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主持人:是不是设立了抵押权,借款人到期不偿还贷款时,银行就能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法 官:不是的。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担保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能受偿的时候可以对抵押财产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借款人到期不偿还贷款,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应该优先用于偿还所担保的贷款,而不是抵押权人直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如果合同中约定有借款人到期不还款则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的内容的,也是无效的约定。
主持人:有消费者在购买期房向银行抵押贷款时,常会发生只办理预告登记的情况,什么是预告登记?
法 官:抵押权预告登记也叫作预抵押,是指在抵押登记暂时无法办理时当事人为确保将来取得抵押权而办理的一种特殊登记,其目的在于当能够办理抵押登记时,预告登记权利人能够获得相比其他担保物权人或者债权人更加优先的顺位。只要具备办理抵押登记的条件,预告登记权利人就可以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并主张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设立。
主持人:预告登记后没有申请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银行也能取得抵押权吗?
法 官:可以的。预告登记后,如果经审查已经办理了建筑物所有权的首次登记而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的情形的,银行仍然能够自预告登记之日起取得抵押权。
主持人:李法官,节目的最后,请给大家介绍一下,如果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供哪些证据才更有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呢?
法 官:如果有当事人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建议当事人尽可能提供以下证据:1.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2.担保手续;3.还款付息凭证;4.还款通知书;5.催收通知书;6.利息计算明细等。
主持人:今天的节目到此就要结束了。李法官结合办案实践,围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给我们讲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谢谢李法官!谢谢大家!我们下期节目再会。
来 源:市融媒体中心
编 辑:段 宁 编 审: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