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修改,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5年最新最全企业所得税帮助大家学习。内容有点多,先来个目录:
一、企业所得税条例新修订、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24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附件1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科技”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变更类型 | 变更前 | 变更后 |
条款内容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可作为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除了该政策以外,《企业所得税条例》中也规定了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方面的优惠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1、对设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以下简称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以《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目录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2)开展实质性运营。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3、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难以界定的,可提请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基本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小型微利企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1. 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2.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7〕79号)3. 平潭综合实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21年1月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21〕29号)4. 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自2020年1月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20〕31号)5.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6.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对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22〕19号)7. 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自2020年1月1起,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20〕38号)8.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执行期限延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1.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2. 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文来源:税务师顾姐、利安咨询、大连税务、何博士说税、晶晶亮的税月、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经理人等等网络,内容仅供交流与学习,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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