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但同时,对也提出了很多要求。
自2024年开年以来,已有近3000家企业因研发费用不达标等原因被取消高新资格!一公司更是因为少填一张表,被强制补税超6000万!
据了解:该公司不存在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质条件的情形。公司已就取消高企资格公告提出书面异议,并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浦东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持续沟通。
文中还提到,2024年10月12日,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发布《关于公示2024年上海市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公司名列其中,现在备案流程中。
近年来,公司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情况较为常见,仅2024年至今,就有近3000家公司被取消资格,通常原因包括高新收入占比不达标、研发费用占比不达标、科技人员占比不达标等。
但以连续两年未填报报表的理由不认定则比较少见,着实让人惋惜。只不过因为报表疏忽而导致了六七千万元的补税,企业相关负责人首当其冲对此负责,这个教训值得每个企业吸取!
那么,高新企业认定条件有什么要求?究竟有什么优惠政策?这么多企业被取消认定资格,企业又该注意什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哪些常见误区?
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
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同时满足以下8个条件!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1、 增值税加计抵减
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上述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政策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 267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7号)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44号)
3、 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
政策内容: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28条
4、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政策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政策内容: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6、技术转让所得减免
政策内容: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82号)
资质被取消的原因是什么?
高新企业一定要注意这几点!
专利数量很重要,申报时知识产权要着重"数量布局 质量取胜”!如果仅仅一两项发明专利,是不足以在高企认定中获得评审专家的认可的。
建议企业提前做好知识产权的规划工作,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转让或申请的方式尽快取得与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相关知识产权。打算申请高新认定的企业,至少储备6项软著或实用新型或1项发明专利。
由于企业在申报时没有做好相关的规划,后期在很大程度上拖延了企业的高新申报进程。研发费用归集是令申报者头疼的问题。
其实研发费用可以归集的范围比较广,研发人员工资、社保,材料费,知识产权申请费,试制费,外包开发费用等等都可以归集到里面去,要求会计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文件的归集要求来。注意申报前各项计划一定要做好,各个数据硬指标一定要达到。
软件可智能提取明细账,智能匹配标准会计科目,在保证项目费用合理、合规的基础上,大大提升财务工作效率。数据导入完成后,系统可自动关联凭证信息和分配表,无需再为繁琐的账目分类、费用归集而烦恼。
软件可提前进行企业信息、项目信息配置等基础数据采集,无论涉及多少项目,均可一键快速录入项目人员、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清单等信息。系统支持自定义分配修改,可实时掌握、调整项目进度和各项目的费用情况,为管理者提供有效决策支持。
软件可按月/按年实时生成研发费用辅助账、优惠明细表、高企相关资料,一键导出加计扣除报表、高企认定报表,工作效率提升50%以上。系统注重项目资料的留痕,可高效管理项目文档、证书、报告等资料,帮助企业从容应对税局申报及核查要求。
在申报高企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许多原本应具有高新资格的企业并没有相对完善的研发组织和管理制度,较多的采取的是粗放式管理,不要在最不应该丢分的地方丢了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也是高企申报的重点之一。例如:
①规范研发帐
②规范产品开票名称
③注意有效专利数量
④科技人员动态管理
⑤规范研发管理制度
⑥开展产学研合作
成果转化的形式是多样化的,比如销售合同、测试报告、知识产权、技术服务等等,但是企业往往准备时一头雾水,准备材料繁琐但是缺乏针对性。
1、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概括为以下6种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2、准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材料的重点
第一,科技成果转化证明要对研究开发项目(RD)的阶段性成果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与技术指标等内容必须有支撑。
第二,科技成果转化证明的项数与RD、高新技术产品(服务)(PS)的项数没有关系,并不是一一对应的,1个RD的N项核心技术转化为1个或多个成果的,可以计为N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科技成果转化与RD的时间节点上不能有矛盾性,例如,RD开发时间未完成,但已有相应的销售证明材料,这就违背了项目开发的常理性。
第四,必须在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或当地认定机构工作网(如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内填写科技成果转化列表,填写的成果时间范围应为近3年内。
3、企业该如何准备科技成果转让能力证明材料
(1)新产品:指产品整体性概念中任何一部分的创新、改进,能给消费者带来某种新的感受、满足和利益的相对新的或绝对新的产品;证明材料可以是:新产品证书、生产批文(药类)、销售合同、订单、销售发票、检测报告、企业标准、用户使用报告等一种或多种材料;
(2)新设备:指为了提高生产效率而开发的或改进的生产设备;证明材料可以是:设备使用说明书、设备备案文件、发票、设备照片等一种或多种材料;
(3)新技术应用:多个使用单位的推广应用证明、解决产品性能质量或生产效率问题情况;
(4)样品/样机:检测报告、毒理报告、用户报告,说明书等。
各报表数据不一致是我们在整理申报材料时发现的普遍问题,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注意涉及到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研发支出、职工薪酬、利润总额等关键数据,一定要注意数据的一致性。
凡是符合下述行为之一的,有可能会被取消高企资格。还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检查(抽查)成为各地政府部门的“常规动作”。
企业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首先需要明确其研发项目是否为研发活动。根据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根据研发活动的判断要点(见表3),企业可自行判断其项目是否为研发活动。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并非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是高企的专属,不论是高新技术企业还是非高新技术企业,只要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均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并非只有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发生的人工费用才允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和加计扣除新政策对研发人员均未要求“专门”从事研究开发,也就是说,从事研发活动同时也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的人员,也可归为研究开发人员,但由于属于同时兼顾行为,其费用应该按照合理的方法比如按实际工时占比等进行分摊。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建筑行业不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因此公司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政策。
目前只有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包括: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并非日常发生的活动都属于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其中,1至6类活动虽与研发活动有密切关系,但都不属于研发活动。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由于会计核算不健全,则研发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
只有查账征收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才允许加计扣除。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自主研发无需事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或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也无需再报送备案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企业未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单独会计处理, 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未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也没有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不允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的优惠!
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下设“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二级科目,根据核算要求可以自行设立三级及以下科目等,按照研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归集核算。
1、费用化支出的核算,研发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贷: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月末结转费用化支出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资本化支出的核算,研发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形成资产时: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2023年企业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3季度(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于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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