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收费管理新规定:筹款方式、经费名目和收费标准的深度解析

财富   2024-12-27 19:01   北京  

来源:标准知多点


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国标委发〔2024〕34号)文件已成为标准圈子里的被广泛热议的话题,而针对团体标准的疑问也是层出不穷,小知根据已经掌握的信息在此阐述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Q6:关于《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1.5.2收费管理,一是关于筹款,谁发起标准谁筹款的方式,是否还能继续沿用?二是关于经费名目,是否筹集经费必须纳入协会账户?如果协会是收款主体,那主编和参编单位自愿缴纳的经费,是否按照经营性收入来列财务名录?是不是此类经费不应属于赞助费?三是关于明示收费标准,能否要求以团体标准预算总额为基础,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自愿平均分摊经费预算额?

A6:制定团体标准的费用应当由团体标准组织承担,参编单位自愿交费的,团体标准组织应当向参编缴费单位明示收费标准和经费使用情况,所收经费应专款用于标准编制工作,且总额不得高于标准编制实际使用经费。主编单位自主筹集经费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团体标准组织应禁止其以团体标准组织的名义要求参编单位缴纳经费。不得以参编费、署名费等方式挂名收费,不得以给予标准号为名收取管理费。

市场监管总局回复截图
体系指标:
《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1.5.2为基本条件,指标说明如下:
1. 团体标准组织3年内未因违规收费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2. 团体标准组织应当明示收费标准和经费使用情况,所收经费应专款用于标准编制工作,且总额不得高于标准编制实际使用经费;
3. 团体标准组织不得以参编、署名、排名等为由收费,不得以标准立项为由收取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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