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线|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情感   2024-11-10 06:02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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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作为家事案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涉及的遗产问题,大多会与“遗嘱”有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财富的不断累积,越来越多的人想到运用遗嘱来处理好自己的身后事,因此在法律实践中,越来越多与“遗嘱”相关的继承案件浮出水面,但因为普通老百姓法律知识的缺乏,在实践中有很多遗嘱的效力存在问题,很难被法院认定,往往会因为表达不规范或程序不合法等原因被认定为无效遗嘱。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在原来的遗嘱形式外新增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的形式,它们同传统的“自书遗嘱”等形式有何不同?效力又是怎样的呢?让我们随同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李露律师代理的齐子衿的案件,来看看这些问题的解决之道。


01. 案 件 纪 实


齐温和徐知是一对相敬如宾的老夫妻,他们结婚多年,共同育有四个子女,原本也是十分和睦的一个大家庭。但是随着子女长大成人,开始各自组建家庭,并在外地工作定居。使得家里人鲜少有能聚在一起的时候,这让两位老人逐渐感受到了孤独。但是好在,他们还有一个女儿在身边陪伴。女儿齐子衿相比其他三个兄弟姐妹,工作会更清闲一点,因此便主动承担起了照顾父母的责任。齐温和徐知晚年时,几乎都是由齐子衿陪伴,端茶递水,照顾护理面面俱到。两位老人大为感动,于2006年3月立有自书遗嘱一份,载明要将二老名下的A房产留给齐子衿单独继承。

在订立遗嘱时,齐温首先写的是“使用”房屋二字,后又觉得不妥,将“使用”涂改为“继承”,留下了相关痕迹,大家也没在意,遗嘱完成后便由两位老人签字捺印,之后又找了两位证明人于不同日期分别签署了姓名。

因为对相关法律的不了解,谨防之前的遗嘱有效力问题,2009年9月齐温和徐知再次立有打印遗嘱一份,内容与之前的遗嘱内容相同,载明双方共有的房屋由齐子衿一人继承。

2012年1月徐知去世,其去世后的丧葬事宜均有齐子衿操持筹办,齐子衿还空出了更多时间来陪伴丧偶的齐温,让老人得以慰藉,感动之余于2013年10月再次书写自书遗嘱一份,再次确认要把自己和老伴所有的A房屋留给齐子衿居住使用。之后,齐温不幸于2014年2月去世。

两位被继承人去世后,其余三个子女与齐子衿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其他的三个子女不认可齐子衿拿出来的三份遗嘱,认为:1、第一份自书遗嘱的证明人签字时间不统一,且该遗嘱中将“使用”改为了“继承”,是明显的篡改痕迹,这份遗嘱不应具有遗嘱的效力。2、第三份自书遗嘱是在母亲徐知去世后形成的,齐温无权对徐知的财产进行处分,也无法确定齐温当时的意识是否清楚,因此也不认可该份遗嘱的效力。3、其余三个子女提供了一份2012年10月年的录像证据,录像内容为2012年10月齐温宣读书面遗嘱,表示要将A房屋留给四个子女共同继承,他们认为这份证据才是有效的,涉案A房屋应该由他们平均分配。

由于双方差距过大,齐子衿无奈诉至法院,她认为自己在父母生前尽到了充分的赡养义务,付出了全部的经历和心血,理应得到二老房屋的继承权,且她持有三份父母的遗嘱,足以见父母的生前意愿。她认为兄弟姐妹们应充分尊重父母的决定,按照遗嘱内容由她拥有A房屋的全部继承权。

本案在委托给律师后,律师做出了几点分析:

1、就2006年第一份遗嘱的效力问题,律师认为该份遗嘱是由被继承人徐知、齐温共同签名捺印,齐温本人书写的,是自书遗嘱。该遗嘱变动部分系齐温认为表达不确切亲笔进行改动所致,且改动后进行了签名,其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由于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因此虽然两位见证人的签字时间不同,但不影响该自书遗嘱的效力,这份遗嘱是有效遗嘱。

2、2009年9月齐温和徐知再次立有打印遗嘱,该遗嘱确认了2006年3月的遗嘱内容,确认了涉案房屋归齐子衿继承所有的遗产处分意见。打印遗嘱上有徐知及齐温的签字捺印,也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该遗嘱合法有效,是徐知和齐温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有效遗嘱。虽然2021年《民法典》施行前打印遗嘱尚未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该打印遗嘱同样具有遗嘱效力。

3、其余兄弟姐妹三人提供的录像证据,不足以作为齐温最终的遗产处分意见,不能推翻齐子衿提供的遗嘱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在这个案件中,其余兄弟姐妹三人所提供的录像证据日期为2012年10月16日,而齐子衿所持有的齐温的第三份自书遗嘱为2013年10月12日,是齐温的最后一份遗嘱,应以该遗嘱内容为最终判决依据。

该案件在审理过程里,虽然其余三个子女均对齐子衿所持有的三份遗嘱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但其在法院释明以后,未进行司法鉴定,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能够支撑该异议成立的证据,因此法院最终认为应由他们承担案件的不利后果,对于齐温与徐知的遗产应该按照其有效遗嘱进行处理,最终判决涉案房屋由齐子衿继承所有。


02. 法 律 分 析


1、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比,民法典新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的遗嘱形式。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现行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五种形式。随着社会发展,这些年逐步出现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但是由于法律未明确该两种遗嘱方式及生效要件,实践中存有较大争议。

为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正式确立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的遗嘱效力,但同时,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是否合法有效还要关键注意:是否有两个以上见证人、是否记录其姓名及遗嘱的明确日期。

作为《民法典》新增加的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无疑更加多样化和人性化,适应了时代发展和社会潮流。

2、该案的首份遗嘱,是由徐知执笔,齐温签字的自书遗嘱,涉及到共同遗嘱的效力问题。

对于共同遗嘱,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家一般理解为二人或者多人在同一文件上合立的遗嘱,是否有效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在本案中,首份遗嘱的遗嘱人徐知与齐温系夫妻关系,“遗嘱”为徐知亲笔书写、签名,共同遗嘱人齐温同样在遗嘱上签名,表明两个被继承人是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应认定为共同遗嘱。且该遗嘱没有违反遗嘱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03. 法 条 链 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04. 作 者 简 介


李 露 律 师

李露律师,女,中共党员,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陕西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陕西省优秀律师;陕西省三八红旗手;西安市三八红旗手;省妇联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西安市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

莲湖区普法工作先进个人;西安报业传媒集团公益律师团首批公益律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首批听证员;西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务导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务导师;西部电影频道融媒体《家事有约》栏目常驻嘉宾。

李露律师执业以来,专注婚姻家事领域案件研究及代理,业务范围涵盖非诉讼调解、婚前婚后财富规划、婚姻家庭关系修复;离婚时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等业务。共计办理婚姻家事案件千余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执业过程中,凭借女性特有的观察力和亲和力,做到情与法相结合,积极做好调解工作,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办理的案件大多以调解方式结案,深受当事人好评。李露律师热心公益,积极普法,多年来持续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行公益普法宣讲,开展婚姻家事普法讲座百余场,线上线下累计受众人数多达百万余人。2023年6月在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 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成立“李露家事法律工作室”。李露律师团队编著《如此家事》一书。目前担任西安市妇联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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