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
一些不法分子巧设伪装
利用网络公众平台
制造、传播涉企谣言
对企业实施敲诈勒索
以网暴企业牟取非法利益
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
话不多说
让我们一起揭开他们的伪装!
伪装一
『消费者卫士』
关于自导自演
你以为的TA:“零食里居然还有虫子和头发…无良商家!!#@¥%#林¥!我要投诉你,绝不能让别人再受害!”
实际上的TA:故意往零食里扔头发、放虫子,然后去跟客服投诉:“我在零食里吃到头发,你要赔偿精神损失,给我转三倍赔偿金,不然我就曝光,你的店铺就完蛋了!”
检察官来曝光
一些不法分子伪装成消费者卫士,假以“维权”之名、行"勒索”之实,牟取不法经济利益,不仅侵犯企业的财产权益,同时也使企业的商誉受损。
伪装二
『社会的良心』
关于网络谣言
你以为的TA:“虽然我是这家店的厨师,但是这种脏乱差的卫生环境,我还是要站出来揭露给大众,得让老板知道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实际上的TA:“厨房是我故意弄脏的又怎么样?我已经把视频放在网上了,点击量越来越高,立刻给我打40万,不然视频不下架!”
检察官来曝光
有些不法分子会传播涉企网络谣言,再借助舆情推手、“网络水军”推波助澜,恶意挑起网民和企业的矛盾,从而勒索企业。企业维权成本高,谣言澄清难,负面消息极易导致网民误解,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
伪装三
『正义使者』
关于恶意造谣
你以为的TA:“我专门打假防骗,这几家小微民营企业从事传销活动,我要写帖子曝光他们!”
实际上的TA:“我就造谣,我可有一大帮水军,不给钱就别想着删帖!一篇帖子50万!”
检察官来曝光
有些不法分子会假借正义的名义,利用网络公众平台发布、转载涉企文章,散布传播涉企虚假负面信息、蓄意造谣抹黑企业和企业家、以“舆论监督”名义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检察机关依法严惩网暴“按键伤企“犯罪,纵深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同时提醒广大网民,要不断增强法治意识,依法依规上网用网,共同营造健康和谐文明的网络生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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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 | 王 婷
编辑 | 任宇扬
审核 | 万 群
签发 | 乔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