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不义之财不可取 “盗”进医院不可为!

政务   2024-11-15 16:37   江西  


偷窃自古以来是遭人唾弃也令人不齿的行为,然而有人不但盗窃,还将罪恶之手伸向医院。医院本是救死扶伤的场所,却有人把它当做发家致富的地方,盗窃病人及其家属的救命钱,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却终究难逃法网!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7日,被告人于某某来到南昌市东湖区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外科大楼,趁他人睡觉之际,将潘某某的两部手机盗走,后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出;

 2024年1月12日,被告人于某某再次来到南昌市东湖区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外科大楼,趁他人睡着之际,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部vivo手机盗走。当日10时许,民警将被告人抓获归案,并在被告人于某某处查获其盗得的vivo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经鉴定,于某某盗得的上述三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027元。

归案后,被告人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东湖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024年3月向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东湖区人民法院以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什么是“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2日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在医院内盗窃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的行为,法律明确界定了更为严格的惩处标准。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关于“数额较大”的认定门槛,在医院这一特殊环境中,将按法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予以降低处理。此举深刻体现了法律对医院盗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检察官提醒

医院作为公共场所,人流量大,进出人员多而杂,环境复杂,且患者及其家属忙于治病疏于防范,无形中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极易发生盗窃等犯罪事件。就医患者及家属需提高防范意识,务必保管好贵重物品,谨防被“顺手牵羊”!


病房里,不要将贵重物品随意放置,应保管妥善;


在医院排队挂号、缴费时,要时刻注意自己的手机等随身财物;


病房里,不要将贵重物品随意放置,应保管妥善;


进出医院电梯,要多加留意个人财物;


如果有陌生人进入病房,要提高警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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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 | 高文婷

编辑 | 任宇扬

审核 | 万   群

签发 | 乔   怡

南昌东湖检察
为了进一步推进检务公开,拓宽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将发布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工作信息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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