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那遥远的地方
有一个充满烟火气息的
【幸福小区】
如千千万万普通的小区一样
一些邻里纷争、物业纠纷的琐事
也常在“幸福小区”的左邻右舍中上演
(情节纯属虚构 如有雷同 纯属巧合)
情景七:
安安:寻梦长租,求一个稳定居所
房叔:稳居之选,邀一个长期租客
终于找到稳定工作的安安
因频繁搬家深感疲惫
就想长租图个安稳……
这时,他在幸福小区遇到了
不愿频繁更换租客的房叔
两人迅速达成一致
签订了10年的租赁合同
合同签好后
安安满心欢喜地装修了房屋
一住就是5年
后来房叔因迁居国外
未与安安商量便直接卖房过户后
安安此时才知房屋所有权人已不是房叔
房叔要求安安立即搬离
房东
新房东马上住进来了,你不搬家,我就直接换锁!
你懂不懂“买卖不破租赁”?可别想着欺负我!
安安
在租赁期限内房屋所有权变化的
不影响租赁合同
所以无论是旧房主还是新房主
擅自解除合同
强制让安安搬离
或换锁等“清退”行为均属违约
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立法实行租赁权物权化,即不动产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物权变动的,对租赁关系不产生影响,买受人不能因此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从而强化债权效力,这在法理上称为买卖不破租赁。该原则是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承租人、作为第三人的买受人都必须遵守的一项重要原则,要求租赁权的产生发生须在物权变动之前。
以下情况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1
当事人另有约定,约定买受人可以不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2
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抵押在先 + 租赁在后 = 抵押权优先于承租权 → 买受人可以不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3
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查封在先 + 租赁在后 = 查封优先于承租权 → 买受人可以不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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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 | 王 婷
编辑 | 任宇扬
审核 | 万 群
签发 | 乔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