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⑭

文摘   2024-07-22 20:18   江苏  

为深入推进党纪学习教育,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南航研究生”微信公众号推出“研读”专栏,围绕研究生导学团队,以师生共读、团队共学、心得共享的形式全面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今天,马克思主义学院徐川老师带领星火燎原团队为大家领学《条例》的第二编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师生共读



团队共学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二)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三)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四)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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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燎原团队

在研究生组会“思政一刻钟”环节学习《条例》原文



心得共享


导师心得


徐川

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近期,我和团队学生们一起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党员教师,我们的使命是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但同时,我们时刻要以党的纪律为准绳,坚定不移地践行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学纪于心,守纪于责,护纪于行。党的工作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是确保我们党的各项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开展的必然要求。《条例》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利于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刻学习领会《条例》对不断增强党员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推动形成遵规守纪高度自觉,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学习《条例》的目的在于将其铭记在心,只有明晰标准,强化自律,才能树立坚不可摧的精神力量。我们要始终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党员的责任和使命,要始终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而努力。我们要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切实做到外化于行,严以修身、严以律己、尽职尽责、表里如一。


学生心得


许睿杰

马克思主义学院2023级博士研究生


通过导师带领我们系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一部分后,我深刻认识到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是规范所有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为全体党员划出了不可触碰的“红线”和“底线”。

一、筑牢思想防线

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使我感受到《条例》的每一项规定都是对党员干部行为的约束和指引,是对党的纪律要求的细化和具体化。作为一名党员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增强纪律观念,坚定理想信念,红线不踩、底线不碰,尤其在生活中的小事情上,把住小节,守住底线,“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在利益诱惑面前始终不忘党的纪律,用更强的党性意识,政治觉悟和纪律要求自己,做一名知纪、畏纪、守纪的党员。

二、强化责任担当

遵纪守法是坚定理想信念和干好本职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作为一名党员要充分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在工作中,要坚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来高效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起好执行党章党规党纪的示范引领作用;在生活中,要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好习惯,经常用党的纪律作为镜子来正视自己,防微杜渐,真正成为一名遵守纪律的好党员。

三、保持敬畏之心

立德树人是共产党员提升自我、引领社会的标尺,通过深入学习党的理论和纪律规矩,增强自我约束的自觉性,明确行为的界限和底线。勇于自我革命,锤炼过硬品格,常思贪欲之害,常修为政之德,做到慎独慎微,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用实际行动践行党的宗旨和使命,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生态。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新时代的研究生党员,无论是学习、工作还是生活中,都要自觉践行《条例》内容,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到慎独、慎初、慎微、慎友,立足当下、放眼未来,积极投身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在实现中国梦的道路上贡献自己的青春力量,在民族复兴的新征程中实现人生价值、闪耀青春光芒。



出品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素材来源丨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丨范伟 徐艳惠

值班编辑丨刘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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