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⑩

文摘   2024-07-09 17:10   江苏  

为深入推进党纪学习教育,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南航研究生”微信公众号推出“研读”专栏,围绕研究生导学团队,以师生共读、团队共学、心得共享的形式全面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今天,经济与管理学院高广鑫老师带领智能决策与风险分析创新团队为大家领学《条例》的第二编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十六条至九十三条。




师生共读


团队共学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二编

第七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四)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九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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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决策与风险分析创新团队

在研究生组会“思政一刻钟”环节学习《条例》原文


 心得共享


导师心得



高广鑫

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

智能决策与风险分析创新团队党支部书记


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一次心灵的洗礼,也是一次党性锤炼的过程。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我们应该将《条例》作为日常工作中的行动指南,逐条逐项深化细化对照检视,要坚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坚持原原本本学,做到知行合一。《条例》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知纪、明纪、守纪、执纪的学习材料,我们要认真学习并主动接受党纪条规的教育。通过潜心学习,加深认识,经常用党的纪律规矩“照镜子、正衣冠”,做到完整准确、全面掌握、防患未然,进一步提升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

坚持持续不断学,做到检视整改。一是坚持个人自学与团队学习相结合,通过党课、主题党日等多种方式,逐章逐条学习《条例》。二是自觉对照《条例》,检视自身存在的不足和个人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严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找准问题、深挖根源、细化措施、整改到位。



学生心得




徐志伟

经济与管理学院2023级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

智能决策与风险分析创新团队党支部组织委员


组织纪律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近日,在老师的带领下,我们一起深入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使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做事要讲规矩、讲原则,在组织内部就要受党的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自觉履行党员的义务。

铭记行为红线,筑牢思想防线。《条例》的第二编第七章第八十六条至八十九条详细列举了多种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及其对应的处分,这些规定为我们党员提供了清晰的行为准则。我们应该认识到,遵守组织纪律不能仅仅依靠外部约束,更需内心认同和自觉遵守。在日常工作中,应主动增强组织观念,对党组织的决定做到无条件执行,对组织程序保持敬畏之心。

明确组织纪律,坚守绝对忠诚。《条例》的第二编第七章第九十条至九十三条详细列举了党员违反外事行为规定的处分。这些规定明确了党员在出国事宜方面应该做到三个方面。一是严守党纪国法,保守国家机密。二是严格执行组织安排,不得擅自脱离组织。三是严守出国期限,不得超期滞留。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新时代的研究生党员,无论是学习、工作还是生活中,都要自觉践行《条例》内容,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到慎独、慎初、慎微、慎友,立足当下、放眼未来,积极投身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在实现中国梦的道路上贡献自己的青春力量,在民族复兴的新征程中实现人生价值、闪耀青春光芒。



出品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素材来源丨经济与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丨范伟 徐艳惠

值班编辑丨刘思宇

南航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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