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种情形,检测机构直接主管人员禁业十年!

科技   2024-12-05 17:30   北京  

11月29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公布,其中对《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了修改。新增第三十四条,明确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其出具的有关数据、结论、报告等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增加了第四十一条,对环境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既处罚公司同时也会处罚个人,增加了弄虚作假的个人违法成本。



修改《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1.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对开展森林、湿地、荒漠、水流、耕地、草原保护的单位和个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水生生物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其他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生态保护地区获得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用于本地区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等需要直接补偿给单位和个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偿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指导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关系

2.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机构(以下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进行检查

3.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环境监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环境监测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其出具的有关数据、结论、报告等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判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排污单位委托环境监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不免除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或者变相指使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4.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环境监测项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且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环境监测服务工作

“环境监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送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环境监测服务工作

“(一)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弄虚作假受过一次行政处罚一年内又实施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指使或者变相指使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信息来源  湖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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