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讲法丨交通安全无小事,莫让加装变“枷锁”

政务   2025-01-10 22:32   福建  


夜幕降临,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打破了宁静, 让两个家庭陷入悲痛之中。

朱女士为了日常出行能遮风挡雨,私自在摩托车上加装了一个遮阳棚。一天夜里,朱女士骑着加装了遮阳棚的摩托车行驶在熟悉的乡间小路上。由于遮阳棚的遮挡,她的视线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在经过一个直线路段时,未能及时发现正在马路边缓慢行走的林奶奶。直至撞上林奶奶,朱女士才发现撞到了人。林奶奶倒地后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朱女士懊悔不已,但悲剧已无法挽回。




经鉴定,林奶奶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并发感染性休克至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朱女士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朱女士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家属沟通,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永泰县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朱女士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判处朱女士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后永泰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私自对摩托车加装遮阳棚等非法改装是严重错误且危险的行为。这些加装的部件不仅会影响车辆的操控性能,更会极大地遮挡驾驶者的视线,使驾驶人无法准确判断道路情况和周边的交通参与者,大大增加了发生事故的风险。

当我们在道路上行驶时,一定要确保车辆处于合法、安全的状态,遵守交通规则是保障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基本底线。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如视线受阻或车辆出现异常,应立即减速慢行,谨慎驾驶。

这起事件警示着我们,交通安全关乎每一个人的生命和家庭幸福。任何一个看似不起眼的违规行为,都可能引发不可挽回的后果。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摒弃侥幸心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供稿:王子航

编辑:严彬

核对:王青山

发布审核:蔡明清


永泰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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