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节特辑丨守护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普法课堂开讲了!

政务   2024-09-10 21:26   福建  


在教师节这个充满感恩与敬意的日子里,有这样一群特殊的身影,他们虽不是站在讲台上传授学科知识的老师,却以另一种方式守护着校园的安宁与学生的成长 —— 他们就是检察院的法治副校长。

他们,是法律知识的播种者,带着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满满的责任感,走进一间间教室,用生动的案例、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学生们揭开法律神秘的面纱。他们告诉孩子们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在孩子们心中种下一颗法治的种子。他们耐心解答学生们的疑问,让法律不再是枯燥的条文,而是与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为准则。

在教师节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永泰县检察院法治副校长“未成年人保护”普法课堂开讲了——《守护成长,警惕“隔空猥亵”》。


案情简介



检察官说法

什么是“隔空猥亵”?“隔空猥亵”犯法吗?

“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的行为与实际接触末成年人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同样的社会危险性。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进行猥亵并拍摄裸体视频,事后用视频胁迫被害人继续发送隐私部位照片、视频,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三)项明确,对猥亵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属于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越来越多犯罪分子打着加好友收红包、玩游戏处CP、招募童星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区别于传统身体接触类猥亵行为,“隔空猥亵”隐蔽性更强,受害者往往因为羞愧或恐惧而选择沉默,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家长、学校、社会都要承担其保护儿童的责任。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监管和教育,提高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孩子认识到网络空间的潜在危险,避免随意添加陌生人为好友,不轻易透露姓名、学校、家庭地址等个人信息;遇到不适宜的聊天或信息时应立即停止交流并告知家长或老师。一旦发现孩子遭受“隔空猥亵”,应立即报警并保留相关证据。学校应针对学生的年龄、具体情况开展性教育课程,提高学生防性侵意识和自救能力。未成年人应当提高判断能力,在遇到不法侵害时及时向父母、老师寻求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供稿丨陈姗 黄露莹

编辑丨严彬


永泰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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