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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重磅:56个农业农村部重点申报项目汇总
文摘
2025-01-19 08:50
广东
导语
全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联盟可为地方政府提供国家级和省级
各类涉农项目申报服务
,包括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数字农业试点、绿色种养循环试点、“五好两宜”和美乡村试点试验、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等不同类型项目,帮助地方政府在项目评审认定中脱颖而出,争取国家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提升区域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影响力。
联系方式:王女士 18901160913
一、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项目
二、粮改饲示范县(市、区)项目
三、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
四、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
五、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创新引领区及基地
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
七、集中连片推进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
八、智慧农业应用基地
九、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
十、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
十一、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十二、农业科技现代化先行县
十三、现代种业提升工程
十四、国家制种大县和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
十五、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
十六、“两全两高”农业机械化示范县(示范市)
十七、畜禽废物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
十八、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
十九、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试点
二十、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
二十二、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项目
二十三、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
二十四、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
二十五、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
二十五、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
二十六、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县、示范园区
二十七、全国农业全产业链重点链和典型县
二十八、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县、示范园区
二十九、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三十、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三十一、农业产业强镇
三十二、农业现代化示范区
三十三、全国休闲农业重点县
三十四、中国美丽休闲乡村
三十五、乡村旅游重点村镇
三十六、农产品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和产地冷链集配中心
三十七、“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
三十八、美丽宜居村庄创建示范
三十九、“五好两宜”和美乡村
四十、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
四十一、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四十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四十三、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项目
四十四、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四十五、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
四十六、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和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
四十七、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
四十八、“一村一品”示范镇
四十九、国家级生态农场
五十、全国乡村治理典型案例
五十一、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五十二、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
五十三、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
五十四、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
五十五、国家级农产品产地专业市场
五十六、乡村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
01、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项目
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申报时间:
每年6月份左右
资金奖励:
2024—2025年支持50个县,原则上每个县连续支持两年,第一年安排补助资金2000万元,根据实施效果等情况安排第二年补助资金。
申报材料:
实施方案
申报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
申报条件:
一是奶业发展基础较好,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较高,奶牛存栏、奶类产量持续稳定增长,有一定数量适度规模奶畜养殖场,具有较强的提升奶业竞争力、推进高质量发展需求,奶业持续发展空间大;
二是奶业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紧密,能够组织规范签订并履行生鲜乳购销合同;三是当地政府重视奶业发展,将奶业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制定出台支持奶业发展的意见、规划和政策,支持为
巴氏杀菌乳、低温发酵乳等低温乳制品和奶酪、乳清粉等精深加工乳制品集中配套奶源基地的奶业大县。
02、粮改饲示范县(市、区)项目
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
申报时间:
以每年公布文件为准
资金奖励:
试点项目由市场主体建设为主,各级财政部门可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予以鼓励支持。奖补资金重点用于种植补贴、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沟、渠、路及灌溉设施),收获机具、打捆机具等购置,草料库、农机具库等修扩建,试验研究与技术推广、检验检测等费用。
申报材料:
实施方案
申报主体: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
申报条件:
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由省级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遴选符合以下条件的县(市、区、场,以下简称县)实施:一是草食家畜养殖基础好,规模化程度较高;二是气候、水土条件适宜发展规模化饲草料种植;三是政府重视种植结构调整和草食畜牧业发展;四是农民粮改饲积极性高、养殖场户收贮条件好。对总体收贮规模有限、但拥有较强带动能力的大型规模养殖场或专业收贮主体的县,也可酌情遴选纳入试点范围。有条件的省,可以选择地市级行政区划实施整地区推进。
山东省要求在“粮改饲”种植结构调整和发展草食畜牧业积极性高的县(市、区)中,优先考虑有较好的草食家畜养殖基础、较大规模的牛羊养殖场和饲草专业收储加工企业的县(市、区)。
03、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
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
申报时间:
每年6月份左右
申报材料:
线上系统填写、线下申报
申报主体:
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单位和水产养殖重点县(市、区)
申报条件:
一是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的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
1.养殖区域坐落于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养殖区、限养区内。2.养殖生产者持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可证明其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及承包合同。苗种生产单位须持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3.生产经营单位须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水产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等及上述单位联合体等,联合体应为同一养殖类型。4.除工厂化养殖类型外,东、中部地区的养殖面积须在2000亩(含)以上,西部地区的养殖面积须在1000亩(含)以上。为工厂化养殖类型的,占地规模须在100亩(含)以上,养殖车间建筑面积须在2万平方米(含)以上。5.近三年(含本年度)内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100%(未被抽检年份视同合格),不存在使用假劣兽药、禁止使用药物及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不存在使用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6)若为非自然开放水域养殖模式,应当进排水分开且无明显毁损,并具有养殖尾水净化处理设施或设备且能正常使用;若为网箱、网栏、筏式、吊笼等自然开放水域养殖模式,应具备废弃物收集设施或设备且能正常使用。
二是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的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
1.成立创建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颁布水产养殖产业发展规划。2.东、中部地区的养殖面积须在2万亩(含)以上、养殖产量须在1万吨(含)以上;西部地区的养殖面积须在1万亩(含)以上、养殖产量须在3000吨(含)以上。3.县级人民政府颁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水域滩涂养殖证》应发尽发,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确权率达90%(含)以上。4.技术推广、水生动物防疫、环境监测、产品质量检测等机构健全或具有承担相关职能的机构。5.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98%(含)以上。6.建立占示范区养殖面积10%(含)以上的核心示范区,实施标准化生产。
04、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
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申报时间:
每年3月底
资金奖励:
原则上补助上限为2000万元。第一年对确定创建的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拨付第一批50%补助资金;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再拨付第二批50%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中用于支持人工渔礁建设的资金不得低于70%,用于修复海底生态的海藻、海草和珊瑚等种(移)植的资金不得高于15%,用于海洋牧场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建设、管护等其他补助内容的资金不得高于15%。对没有海藻、海草、珊瑚等种(移)植内容的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用于海洋牧场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和管护等其他补助内容资金不高于补助资金的30%。
申报材料:
实施方案
申报主体:
创建单位
申报条件:1.人工鱼礁的设计、建造和投放。人工鱼礁不少于3.5万空方。2.修复海洋生态的海藻、海草和珊瑚等种(移)植。海藻场(海草床)不少于18公顷或珊瑚移植3.5万株以上。3.海洋牧场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支持自主安全可控的北斗智能终端推广应用、管理维护平台和监测维护等设施设备建设。海底实时在线监测系统1套,管理维护平台等配套设施设备1套。4.建立长期有效的管护机制。按照“建管一体”的要求,统一谋划建设、运营和管护,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05、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创新引领区及基地
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
申报时间:
每年11月底(2023年首批)
资金奖励:
无
申报材料:
申报书、遴选指标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申报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设施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
申报条件:
一是区域特色优势明显。
设施农业产业类型符合本区域农业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符合节能宜机为主的现代设施种植业、高效集约为主的现代设施畜牧业、生态健康养殖为主的现代设施渔业、仓储保鲜和烘干为主的现代物流设施的典型特征,在所在省份或行业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二是规划布局科学合理。
未来发展定位路径清晰,区域布局和发展目标明确,形成了较为科学完善的发展规划、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等。
三是设施装备水平领先。
新型设施结构、新材料和节能降耗等先进技术装备应用普及率高,设施农业机械化取得明显进展,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水平较高。
四是节约资源成效突出。
积极利用各类非传统耕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高,节水节药技术全面普及,畜禽粪污得到有效利用,尾水排放达到管控要求,设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
五是联农带农效果显著。
联农带农激励机制效果突出,通过安排就业、股份合作、订单农业、托管服务等形成利益联结机制,有效促进小农户分享现代设施农业发展红利。
六是政策支持保障有力。
建立设施农业建设工作推进机制,制定水、电、路、讯、网络等基础设施以及财政、金融服务、人才科技等支持政策措施。在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基础上,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统筹协调相关项目资金,支持现代设施农业建设。
七是可学可复制可推广
。发展现代设施农业政策有效、制度规范、机制合理、工作有力,形成了有效经验做法和典型模式,可供其他地区和主体学习借鉴与推广应用。
06、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
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
申报时间:
每年4月底前
资金奖励:
无
申报材料:
创建标准电子版发送至全国畜牧总站备案,进行申报;申请材料及现场考核验收结果、复验示范场审核意见的纸质和电子材料报送至全国畜牧总站,进行遴选考核。
申报主体:
养殖场
申报条件: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须符合《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2018—2025年)》确定的创建标准。畜种须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范围之内,且有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公布的细化创建标准;创建的养殖场须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备案。
07、集中连片推进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
集中连片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
落实农业农村部《全国池塘养殖尾水治理专项建设规划(2021-2035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65号),对集中连片养殖池塘进行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
对中央渔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立项的微山县、寿光市、滨州滨城区给予国家补助标准的等额配套。对各市择优储备的沂南县集中连片池塘及乡村坑塘治理1200亩和兰陵县、枣庄市台儿庄区集中连片池塘各不少于1000亩,每亩支持上限6000元,由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复实施方案(达到初步设计深度),项目管理和验收程序按照《山东省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方案》(鲁农计财字〔2022〕16号)执行。
结合乡村坑塘产业发展需求,支持东平县、聊城市茌平区、冠县、东阿县、枣庄市市中区、海阳市开展相对集中池塘和宜渔坑塘标准化改造,每县改造池塘和宜渔坑塘不少于600亩,每县支持上限360万元。由各市制定具体改造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
各市渔业主管局要充分利用渔业高质量发展资金,对未纳入省级以上扶持范围的养殖池塘,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
08、智慧农业应用基地
主管部门: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市场与信息化处
申报时间:
每年8月份左右
2019年至2022年,在全省建成以特色粮经、园艺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和林特产品等五大特色产业为基础的400个智慧农业应用基地,每年建设100个.目前建设完成。
09、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
主管部门: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财政部办公厅
申报时间:
每年5月份左右
资金奖励:
每个示范区补助约5000万元,首次拨付启动资金约4000万元,第二批补助资金根据资金使用管理和示范区建设情况确定是否安排。
申报材料:
申报书
申报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
申报条件:
一是规划设计科学,发展特色鲜明。
示范区应当位于地理区域相连、自然情况相似、社会特征相近的若干毗邻乡镇或行政村构成的集中连片区域,依托自身优势,突出红色主题,打造特色亮点,并融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行长远设计和系统建设。将改革创新贯穿乡村振兴全过程,注重经验探索与项目建设一体谋划、思路清晰。要素支撑有力,协同推进高效。示范区应当立足当前乡村发展阶段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具备有效制度机制支撑和政策支持,较好实现人才、资金、技术等要素资源整合。注重乡村振兴协同性、整体性,积极探索改革创新,激发乘数效应和化学反应,不断提升乡村振兴效力效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是坚持党建引领,群众参与积极。
示范区应当积极传承红色基因,赓续革命传统,发扬老区精神,基层党组织坚强有力,政治引领作用明显。坚持示范区为农民而建,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利益、依靠群众力量,不断提高群众参与度、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是历史贡献突出,前期准备充分。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前期已纳入示范区项目库,已全方位开展准备工作的备选示范区,以及为中国革命胜利作出突出历史贡献的革命老区县的示范区。
10、
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
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
申报时间:
10月份
资金奖励:
无
申报材料:
建设规划、实施方案
申报主体:
市、县级人民政府
申报条件:
1.工作基础好。申报地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田建设工作机制健全,规划布局科学合理,人员队伍和技术力量较强,资金投入有保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和耕地保护责任有抓手,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明显、工程管护到位,部门配合密切顺畅,农民群众参与积极性高。
2.建设潜力大。申报地区农田土壤环境质量良好,灌溉水源有可靠稳定保障,优先选择列入全国规划或实施方案的大中型灌区;符合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的耕地资源充足,具备大规模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能够较好地保障整区域建设目标。
3.粮食产量高。申报地区应是国家确定的全国产粮大县或粮食生产潜力大、产量高、商品粮调出能力强的地区;重点考虑在永久基本农田占比高、粮食播种面积大的地区实施整区域建设项目。
11、
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主管部门:
国务院
资金奖励:
无
申报材料:
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申报主体:
省级人民政府
申报条件:
1.建设基础。示范区原则上应以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或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为建设主体,在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建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下统称园区)基础上申请建设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园区要具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建设用地必须经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发展用地,明确“规划建设用地”和“科研试验、示范农业用地(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具体面积和四至范围(以界址点坐标控制)。
2.产业基础。示范区符合“一区一主题”“一区一主导产业”“一区一平台”的功能定位要求,规划布局科学合理,有明确的科技示范和产业联动机制,拥有一定数量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和产城镇村融合发展,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绿色发展水平较高,其中核心区以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配套关联产业为辅,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鲜明、规模较大、效益明显。示范区对区域农业发展应有辐射带动作用,有效促进农业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有力带动周边农民增收致富。
3.创新资源。示范区应建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并与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建设合作研发创新平台,集聚人才、技术、资本、信息等创新要素。具有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能力,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成果孵化和创业服务功能,能够为“星创天地”建设和科技特派员、留学归国人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乡土人才等创新创业提供支撑。
4.基础设施。核心区一般应完成“七通一平”建设,示范区内应具备供排水、电力、道路、通讯、热力、燃气等必要基础设施。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发展循环生态农业,符合国家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总体要求,具有废弃物循环利用、节能减排等设施,推进农业资源高效利用,打造水体洁净、空气清新、土壤安全的绿色环境,实现生产生活生态的有机统一。
5.政策保障。各级地方政府应结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等,出台相应的创新、产业化发展等系列政策,形成促进高新技术引进示范和产业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孵化的政策体系。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加大对示范区建设和重大农业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创新示范区管理模式,探索整合集约、精简高效的运行机制。示范区要发挥科技体制改革先行区作用,在落实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推动中央各项改革部署在示范区内加速落实落地。
12、
农业科技现代化先行县
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
申报时间:
每年5月左右
资金奖励:
无
申报材料:
申报表、共建方案
申报主体:
县农业农村局及农场
申报条件:
县域主要农作物优良品种覆盖率达到98%以上、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高于所在省份平均水平,畜禽水产养殖机械化水平达到50%以上,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水平明显提升,农产品加工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高于所在省份平均水平,农业工程和装备水平明显提高。
13、
现代种业提升工程
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申报时间:
3-6月份
激励政策:
政策、资金
申报材料:
申报书(建设地点(缩写)+农作物类型(可选)+项目类型)
项目内容:
(一)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项目。1.建设要求。重点新建、改扩建一批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2.建设内容。新建、改扩建种质资源库建设按照填平补齐原则,补充建设田间工程、购置仪器设备和物联网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等。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新建、改扩建一批种质资源中期库,拟布局及品种范围为:山西(特色杂粮作物)、四川(西南特色作物)、西藏(藏区高原作物)。项目由承担国家种质资源保存任务的国家和省级科研教学单位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应拥有国家种质资源库及资源保存、评价的技术队伍。4.中央投资规模。按照东部地区70%、中部地区80%、西部地区90%的补助比例安排中央投资。
(二)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圃项目。1.建设要求。新建种质资源圃原则上要求占地面积500亩左右,保存该生态区域特色作物种类2种以上,资源保存能力5000份以上,年鉴定评价和分发能力500份以上。项目建成后,资源保护种类、数量、质量以及评价鉴定能力明显提高,能够满足今后20年资源保存和鉴定评价能力提升的需求。改扩建项目形成的保存、鉴定评价和分发能力原则上不低于新建资源圃。2.建设内容。新建种质资源圃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保存、隔离、鉴定评价等圃地建设,购置资源鉴定及田间测定、监控、相适宜的农机具和物联网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等设施设备。改扩建种质资源圃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根据扩增保存种质资源的数量等实际需求,补充建设田间工程、购置仪器设备和物联网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等。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新建一批种质资源圃,拟布局及品种范围为:山西(饲草)、海南(热带野生稻)、贵州(云贵高原特色作物)。项目由承担国家种质资源保存任务的国家或省级科研教学单位建设。申报特色作物种质资源圃的项目单位,应具有该特色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与鉴定评价的科研支撑队伍,拥有500亩以上自有土地用于种质资源圃建设,已收集保存该特色作物种质资源原则上不少于300份,且该区域没有已建成的同作物类型的国家种质资源圃。改扩建一批种质资源圃,拟布局及品种范围为:广东(野生稻)、陕西(柿)、新疆(野生苹果)。项目由承担国家种质资源保存任务的国家和省级科研教学单位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承担DUS测试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繁殖材料保存能力。4.中央投资规模。按照东部地区70%、中部地区80%、西部地区90%的比例安排中央投资。
(三)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项目。1.建设要求。保护区总面积达到1500亩以上。项目建成后,原生境保护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严重濒危的农业野生植物珍稀物种种群得到恢复和发展。2.建设内容。项目应根据实际需求,重点建设隔离设施、警示设施、看护设施、防火排灌设施、温室、网室及必要的供电供水设施等,购置数据采集分析设备、通讯巡逻设备、环境监测设备、标本陈列设备、资源监测与管护监控设备等。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建设一批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拟布局范围为河北、湖北、湖南、甘肃等省份,各地限报1个。项目建设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级农业环保站、科教站、农技站等事业单位,并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申报项目目标保护物种应优先选择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处于濒危状态,对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农业野生植物,包括作物野生近缘植物、野生蔬菜、野生果树、野生花卉、野生茶树和野生药用植物等。项目需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原生境保护区的批复文件,明确保护物种、建设地点和范围、责任主体,具有长期土地经营使用权和充足的运行经费保障等。项目区域应远离人群密集活动区、污染源、地质塌陷区等。鼓励并优先支持以省级农业环保站、科教站、农技站等事业单位牵头,统筹辖区内符合规划布局的各县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项目打捆申报为一个总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明确项目后续管护措施。4.中央投资规模。按照东部地区70%、中部地区80%、西部地区90%的比例安排中央投资。
(四)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隔离基地项目1.建设要求。为落实国家“南繁硅谷”建设要求,满足海南南繁科研育种工作需求,新建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隔离基地,建设标准符合国家进出境动植物隔离基地建设的硬件要求,隔离基地核心区面积不低于100亩。基地建成后达到进出境检疫部门和植保部门的相应要求,具备检疫隔离资质。2.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检验检疫实验室、隔离检疫种植养殖区、隔离温室(包括必要的负压温室)、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土建工程,以及相关仪器设备购置。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新建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隔离基地项目,布局在海南三亚,由具有相应实力的事业单位承担。4.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且最多不超过25000万元。
(五)农作物育种创新项目。1.建设要求。围绕发挥种子企业在现代种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通过改善企业育种创新条件,支持开展高效育种,提升种质资源保存利用、育种科研创新、良种生产加工、推广服务等能力,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民族种业。2.建设内容。根据育种科研方向和科研技术路线及育繁推一体化发展要求,着力改善科研基础设施,兼顾种子生产加工等条件。重点建设内容包括库房(含低温种子库)、检验室、农机具库等土建工程,温室、大棚、晒场、试验地田间工程,以及实验分析设备、农机具、仪器设备购置等。3.项目布局与申报条件。不同作物每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报1个。水稻育种创新项目:安徽、江西;玉米育种创新项目:辽宁、河南;大豆、油菜等油料作物育种创新项目:黑龙江、贵州;果菜茶(含食用菌、花卉)育种创新项目:北京、上海;饲草育种创新项目:甘肃、内蒙古。申报农作物育种创新项目企业条件:①已开展科企合作,与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签订长期科研合作协议,明确种业科研成果转化方式,其中参加国家或省级良种联合攻关的企业优先;②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③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自有或租用(剩余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种基地5处以上、总面积200亩以上;④近3年内,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种子销售收入的5%;⑤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6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和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和省级审定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作物的以本企业名义登记或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5个以上;⑥产业实力强,具有走出去潜力优势,在国外有一定市场;⑦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10人以上;⑧近三年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或套牌侵权行为。申报饲草育种创新项目企业条件:①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包括紧密的科研、企业合作协议,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②有专门的育种机构,自有科研实验室100平方米以上,长期稳定的育种用地(自有或剩余租期5年以上)00亩以上,具备较为完备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③拥有自有深度登记品种;④拥有商业化育种研发队伍,其中专职从事育种科研(相关专业本科以上)的人员5名以上。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投资总体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500万元,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且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
(六)分子育种创新服务平台。1.建设要求。为推进新一代智能化育种技术体系发展、有效提升动植物种业关键共性技术支撑能力,打造国际领先的国家分子育种中心,开展多物种基因组测序、组装、功能基因解析、全基因组选择、性状创新,以及新种质资源创制,进行育种大数据智能化集成应用,并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测定评价等公共技术服务。2.建设内容。致力于打造生物技术与信息技术高度集成的行业关键共性平台,主要包括高通量的基因分型平台、高效率的遗传转化体系、高性能的大数据分析中心、专业化分子检验检测中心、规模化性状测试网络等,并配套相应仪器设备。3.项目布局与申报条件。在现有基础上提升改造,布局在相关育种基础较好的湖南省,由国家级分子育种平台企业承担;要求有建设用地或自有房产可用于试验业务用房;具有分子育种、遗传育种、生物信息、大数据及物联网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能够提供必需的运行经费支持。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投资总体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500万元,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且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
(七)测试评价能力提升项目。1.建设要求。加强现有资源整合,建设一批国家级测试评价中心和区域级测试评价站,承担品种区域试验、特性鉴定、质量检测、登记认证及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DUS)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的生态区布局要求和试验机械化、智能化、信息化标准开展建设。项目建成后,能够承担本生态区域植物品种试验以及测试技术研究等任务;能够实现试验申请、试验方案形成、试验任务下达、试验管理评价、试验数据采集与汇总分析、品种推广等环节全程信息化管理;每年承担1500个次以上品种试验任务;具有开展抗病性(抗虫、抗旱、抗高低温、抗倒、耐渍涝、耐盐碱、水肥高效利用等)鉴定能力;测试用地长期稳定(自有土地)。2.建设内容。重点建设远程监控室及配套设施设备、网络管理室、考挂室、种子仓库,特性鉴定专用设施,摄影、生理生化分析、品质分析室等土建工程,组织培养工作间、植物样品处理工作间、分子及生理检测实验室,温室、网室、隔离防护等田间工程,重点购置田间耕整、运输、品种性状与田间环境数据采集、小区播种与收获、测产、考种及试验信息化等设备机具。3.项目布局和申报条件。测试评价分中心布局在广东、陕西、青海。区域测试评价站布局在辽宁、河南、四川(饲草区试)、甘肃(饲草区试),每个省份限报1个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组织协调能力强;有建设用地或自有房产可用于试验检验业务用房改造;有相应的试验用地,面积200亩左右,生态代表性强;具有开展品种试验、种子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能够提供必需的运行经费支持。同时按照1+N建设模式要求,每个区域性测试评价站应带动建设亚生态区内3—5个测试点,形成区域性试验网络。其中布局在陕西的分中心还要立足于打造面向上合组织和中亚地区的种业新品种测试评价交流合作平台。4.中央投资规模。按照东部地区60%、中部地区70%、西部地区80%比例安排中央投资。
(八)制(繁)种能力提升项目。1.建设要求。在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范围内,支持部分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县(市)加强种子(种苗)基地基础设施、生产加工、监管服务能力建设,着力提升基地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集约化和信息化水平。项目建成后,近三年种子(种苗)向本区域外调出量应占到基地种子(种苗)生产量的60%以上。2.项目布局与承担单位。项目布局在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范围内,根据作物分类优先安排一批基地建设,主要包括:常规稻(云南)、大豆(黑龙江、安徽)、马铃薯(河北)、棉花(新疆、新疆兵团)、杂粮杂豆(宁夏)、花生(山东)、糖菜茶食用菌等(河北、山西、江苏、湖北、广西、重庆)、中药材(福建、甘肃)、饲草(黑龙江、甘肃、新疆)。由种子基地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申报或基地县有实力的种子企业直接申报,每省限报一个。3.建设内容。项目重点支持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实施土地平整、田间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及配套设施等工程建设,购置相关仪器设备和农机具,实现旱涝保收;支持种子基地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物联网系统、种子物流与追溯管理信息体系建设,推进基地实现种子生产、质量监管的信息化和可追溯;支持有条件的种子基地建设种业园区,完善种子晒场、仓库及附属设备、种子质量检验室、农机库房、种子加工车间等加工及仓储设施。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投资总体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500万元,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且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
14、
国家制种大县和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
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
申报时间:
每年10月
资金奖励:
无
申报材料:
申报表和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
县农业农村局及农场
申报条件:
1.有一定生产规模。申报基地的种子(苗)生产规模应位居全国前列,近3年年均种子(苗)生产面积达到一定规模。其中,杂交水稻2万亩以上,玉米3万亩以上,常规水稻、小麦、花生10万亩以上,棉花1万亩以上,大豆东北地区10万亩以上、黄淮海地区5万亩以上;其他作物种子(苗)产量不低于该作物全国年度商品种子(苗)总量的2%。同时,近3年种子调出量应占到该基地种子生产量的50%以上。对育种加代繁殖、反季节种植鉴定、应急制种等具有重要作用的南繁冬繁夏繁基地,应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企业和科研单位从事繁殖鉴定。2.生产条件较好。种子生产自然环境优越,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区域内无检疫性有害生物。3.基地集中稳定。基地种子生产区域相对集中,近3年种子生产面积基本稳定。申报基地至少有2家优势企业常年从事种子生产活动,有种业龙头企业常年驻地从事种子生产的优先考虑。4.监管能力较强。基地所在地种子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工作规范,日常监管有力,近年来未发生种子生产重大责任事故及严重套牌侵权、假冒伪劣案件,种子生产秩序良好。5.当地党委政府重视。贯彻落实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坚决有力,有种子基地发展规划、可量化可考核的扶持基地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等。
15、
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
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
申报时间:
每年9月左右
资金奖励:
无
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向省级种业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申报主体:
育种场
申报条件:
按照《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2021―2035年)》《全国奶牛遗传改良计划(2021―2035年)》《全国肉牛遗传改良计划(2021―2035年)》《全国羊遗传改良计划(2021―2035年)》《全国肉鸡遗传改良计划(2021―2035年)》《全国水禽遗传改良计划(2020―2035年)》《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及《国家核心种公牛站遴选标准》(畜种办〔2023〕1号)等配套办法开展遴选工作。
16、
“两全两高”农业机械化示范县(示范市)
主管部门: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申报时间:
每年8月左右
资金奖励:
无
申报材料:
自评报告,人民政府签署的意见,市级农机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县域“两全两高”农业机械化自评表,农机化统计年报及其证明材料。
申报主体:
县农业农村局及农场
申报条件:
示范县评价对象为自愿申报的已被授予全国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县称号的县(市、区)。丘陵县及山区县可直接申报。示范市评价对象为已被授予“全国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市”称号的设区的市。评价条件为辖区内“两全两高”农业机械化示范县数量占农业县(市、区)总数超过85%的市。
17、
畜禽废物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
发布部门: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发布部门:
7-8月份
激励政策:
政策、资金支持
申报材料:
申报书(建设地点(缩写)+农作物类型(可选)+项目类型)
项目内容:
1.支持内容。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项目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饮水、清粪、环境控制、臭气处理、厌氧发酵或密闭式贮存发酵以及堆(沤)肥设施建设,购置粪肥运输和施用机械设备,配套建设粪污输送管网、田间贮存池等;2.支持条件。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项目支持范围为未实施2017—2020年中央财政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的非畜牧大县,支持的养殖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养殖场用地、环评等相关手续齐全,已在农业农村部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备案。(2)能够按要求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准确记录粪污处理和利用情况。(3)原则上按规定配套消纳用地或者签订粪污消纳协议,畜禽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4.项目实施后规模养殖场臭气得到有效控制,液体粪污实现密闭贮存和处理。为避免多头、重复安排资金,已实施2019—2020年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补助项目的养殖场不纳入支持范围;5.支持方式。各省要根据项目实施条件择优确定项目支持范围,按照高标准建设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标准,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对2020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新建、改扩建给予一次性补助。
18、
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
发布部门: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发布时间:
10-11月份
激励政策:
资金、政策支持
申报材料:
制定县级实施方案,明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进度安排等。
重点任务:
1.推进秸秆科学还田。充分考虑整地、播种、田间管理、病虫害防控、农民实施意愿等因素,分区域、分作物示范推广翻埋、碎混、堆沤腐熟等秸秆还田技术模式,形成适应机械化生产、助力后茬作物稳产优质的秸秆还田规程。在关键农时制定发布秸秆还田指导意见,组织各级秸秆专家指导组下沉一线开展技术指导,提高科学规范还田技术的覆盖率和到位率。针对秸秆还田技术的薄弱环节,组织优势力量开展联合攻关,形成农机农艺一体化综合技术解决方案。
2.规范秸秆收储操作。加强秸秆离田作业管理,完善标准规范,示范推广除土效果好的秸秆打包设备,引导推动秸秆加工利用主体收购低含土量秸秆,避免秸秆离田作业对耕地表层土壤造成损害。扶持社会化服务组织组建秸秆专业收储队伍,建设标准化收储站点,完善“打捆-清运”“粉碎-清运”等秸秆田间收集模式,降低秸秆离田成本。
3.推进秸秆离田利用。推进生物菌剂、酶制剂、饲料加工机械等应用,加快秸秆黄(青)贮、颗粒、膨化、微贮等技术产业化,促进秸秆饲料转化增值,壮大秸秆养畜产业。发展秸秆清洁低碳能源,有序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成型燃料、打捆直燃、沼气工程等生物质能利用,提升农村清洁用能比例。推动以秸秆为原料生产食用菌基质、栽培基质、人造板材、复合材料等,支持秸秆基料原料化利用。
4.加强秸秆资源台账建设。以县为单元,严格按照调查技术要求和流程,推进秸秆资源台账数据采集、填写,在要求时限内完成数据报送。采取电话抽查、交叉互检、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台账数据真实性进行核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充分发掘利用数据,强化台账作用发挥。还田比例超过40%以上的重点县要结合主要种植模式,开展秸秆还田生态效应监测与评价;对区域主要农作物草谷比、秸秆可收集系数进行调查测算,为秸秆资源台账关键系数核算提供基础支撑。
5.强化典型示范引领。选择秸秆资源量较大、基础条件较好、辐射带动能力较强、地方实施意愿高的县(市、区),打造一批重点县。围绕秸秆沃土、秸秆养畜、清洁能源等进行创新实践,形成一批秸秆综合利用典型样板。每个重点县选择基础条件好的田块、收储场地、利用主体等,建设不少于4个秸秆综合利用展示基地,展示秸秆利用新技术新成果,推广应用可操作、能落地的秸秆利用模式。基地统一树立“2023年全国秸秆综合利用展示基地”标牌。
19、
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试点
发布部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时间:
10-11月份
激励政策:
资金、政策支持
申报材料:
申报文本、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申报对象为个人的无需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营业执照、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协议。
申报条件:
1.有机肥替代化肥项目
(1)申报主体:镇街农业农村局
(2)实施主体:在中山市范围内从事水稻、蔬菜、水果种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个人。
(3)补助条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个人水稻类种植面积50亩以上、果蔬类种植面积20亩以上;具有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施用、带动周边种植户使用有机肥替代化肥的示范作用;鼓励优先使用本市生产的商品有机肥,以减少农业污染。
(4)项目资金额度及条件
一是经评审立项的项目,按农户施用有机肥数量补贴,每亩补贴不高于300元(折算有机肥数量补贴),全市有机肥补贴面积不少于4000亩;
二是农户或镇街需提供有机肥自购部分的财务票据才能获得有机肥补贴申领资格,购买的商品有机肥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三是自购有机肥料的数量必须不小于补贴申领数量的150%。
四是施肥用量建议标准:水稻250公斤/亩,蔬菜500公斤/亩,果树1000公斤/亩。
2.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与专业化统防统治项目
(1)申报主体:镇街农业农村局
(2)实施主体:本市有农业病虫防治资质、装备精良、服务高效、管理规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专业化服务组织。
项目资金额度:按水稻种植面积计算,每亩补贴不高于50元。
20、
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
发布部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时间:
4-5月份
激励政策:
资金、政策支持
申报材料:
申报文本、细化实化县级实施方案。
实施内容:
实施范围。2024年,聚焦畜牧大省、粮食和蔬菜主产区、生态保护重点区域,优先在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黄河流域、东北黑土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点地区,选择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甘肃等17个省份开展试点。其中,北京、天津、上海和云南开展整省份试点;其他省份在畜牧大县或畜禽粪污资源量大的县(市、区)中,选择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运行顺畅、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粮食大县或经济作物优势县,开展整县推进。相关省份要积极创新支持机制,切实加大指导和投入力度。试点县畜禽粪污产生量高于县域种植业消纳量的,可在本县(市、区)种植业满负荷消纳后,选择同隶属地市行政区内的1-2个县(市、区)就近消纳。允许北京、天津、上海跨省域消纳。
支持方式。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带动,扩大粪肥还田利用社会化服务市场规模,引导专业化服务主体加大投入,提高规模效益,降低运营成本,确保经济可行,促进增产提质,形成良性循环。中央财政对专业化服务主体粪污收集处理、粪肥施用到田等服务予以适当补奖支持,对试点县的支持原则上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试点省份要统筹资金资源加大对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的支持,鼓励通过PPP模式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应当积极应用新技术、探索新方式、推广好经验,努力构建基于粪肥流向全程可追溯的补贴发放与管理机制;采取自愿申报与竞争性选择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不低于120%的比例进行差额选择确定试点县。试点县要按规定用好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组织实施好试点工作。
补奖内容。试点县可以结合本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主推技术模式,主要对粪肥还田收集处理、施用服务等重点环节予以补奖,不得用于补助养殖主体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对象主要是提供粪污收集处理服务的企业(不包括养殖企业)、合作社等主体以及提供粪肥还田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试点补奖政策实施范围仅限耕地和园地,不含草场草地。相关省份根据粪污类型、运输距离、施用方式、还田数量等合理测算各环节补贴标准,依据专业化服务主体在不同环节的服务量予以补奖,补贴比例不超过本地区粪肥收集处理施用总成本的30%。对提供全环节服务的专业化服务主体,可依据还田面积按亩均标准打包补奖。试点优先安排蔬菜和粮食生产,兼顾果茶等经济作物。补奖资金对商品有机肥使用补贴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粪肥还田利用机械不列入补奖范围,可通过农机购置补贴应补尽补。
责任落实。县级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要科学谋划,落实落细,确保试点效果。相关省份要严格项目县遴选,加强项目实施指导,落实监管责任。农业农村部将会同财政部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对试点成效好、机制创新力度大的试点县,原则上持续支持5年;对运行模式不畅、机制创新不足、财政补奖资金使用不规范的县将剔除试点范围。
21、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项目
发布部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时间:
10-11月份
激励政策:
资金、政策支持
申报材料:
申报文件、所在市农业部门审核意见、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申报书及其他附件材料。
申报创建程序:
申报创建主体。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县(市、区)的申报创建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示范企业、基地的申报主体为县(市、区)农业局,创建主体为乡镇政府、各类农业经营主体。
申报创建条件。申报创建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单位应具备相应条件(见附件3)。
申报创建程序。市级农业部门择优确定申报创建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县的县(市、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报创建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由县农业部门向市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农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农业厅评审。
22、
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
发布部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时间:
3—5月份
激励政策:
资金支持
申报材料:
编制实施方案、发展规划
项目内容:
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实现农药化肥使用负增长。实行种养结合,发展循环农业,推进畜禽粪污、秸秆、农膜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秸秆综合利用率高于本省及全国平均水平。
指标分配。指标分为基础性、竞争性两类,每个省份安排1个基础性指标和1个竞争性指标(浙江、海南、宁夏不安排指标,北京、天津、上海不安排竞争性指标),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各安排1个基础性指标。基础性指标原则上以县、农场为主体申报。
申报程序。按照“创建主体申请、省级部门择优遴选、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农业农村部等八部门批准创建”的程序,开展申报创建工作。由先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材料包括创建方案和有关基础数据表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别有关部门择优遴选推荐创建名单,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农业农村部等八部门。
评审方式。农业农村部等八部门组成专家组,通过形式审查、集中评审、视频答辩等方式进行遴选。申报基础性指标的先行区,采用书面审核的形式,符合条件的纳入批准创建名单,不符合条件的直接取消资格,不再递补。申报竞争性指标的先行区,采取差额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纳入批准创建名单。农业农村部等八部门视先行区创建进展,适时开展认定工作。
23、
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
发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
3-4月份
激励政策:
资金、政策支持
申报材料:
申报书
申报条件
:
(一)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1.在山东省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社团、事业)资格;
2.申报主体商标经工商注册,取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通过地理标志认证;
3.申报产品为可供食用的各种种植、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农产品;
4.申报产品在五年内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现象,无较大质量安全事件和较大动植物疫情疫病;
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诚信守法经营,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
(二)知名农产品企业产品品牌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山东省内注册成立;
2.从事包括但不限于粮油、果蔬、畜产品、水产品等农产品生产加工业;
3.取得工商注册商标并拥有商标所有权,在相应产品包装、宣传资料等环节使用三年及以上;
4.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近三年内产品实物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均为合格,且无较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
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24、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
发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
5—6月份
激励政策:
资金、政策支持
申报材料:
填写《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书》,并根据《办法》要求对示范区建设申报提出意见、填写《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推荐信息汇总表》。
申报条件:
1.经过地理标志认定。示范区内经批准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时间在3年以上。
2.具有产业优势。知名度高,具有较大产业规模,较高年销售额或出口额,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者数量达区域内生产者总数的60%以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产值达区域内相关产业产值的60%以上。
3.规范诚信守法。示范区内相关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规范、诚信、守法,3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受到监管执法等相关部门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
4.持续政策保障。示范区保护对象所属领域应为政府发展规划鼓励或重点支持范围,出台明确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保障政策、工作机制、督促考核和激励措施等。
25、
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
发布部门:
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
发布时间:
4-5月份
激励政策:
财政、土地、环境、水利、金融、科技等支持。
申报材料:
填写《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申报书》,并提供创建工作方案及证明材料。省级特优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填写《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申报信息汇总表》。
申报条件:
主导品种选择。各地要以《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规划纲要》对重点品种(类)和区域布局的总体要求为指导,立足本地产业发展实际,充分挖掘资源文化优势,综合考虑市场消费需求,统筹兼顾粮经产品、园艺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和林特产品等五大类特色农产品,自主选择特色主导品种,科学合理申报特色鲜明、优势集聚、产业融合、市场竞争力强的中国特优区。
创建主体明确。原则上以县(市、区,林区,垦区)为单位申报。区域内特色主导品种相同、获得同一地理标志认证(登记)的地级市可单独申报,地级市区域内的部分县(场)也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地区须加强规划引导,按照相关规定,有效整合区域内财政、土地、环境、水利、金融、科技等方面的相关政策,构建起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统筹好中国特优区内产业链条建设,实现产业持续均衡发展。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县申报创建,对“三区三州”地区所属贫困县创建条件和认定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申报基本要求。拟申报的中国特优区,应符合《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建认定标准》(农市发〔2017〕8号)中的创建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一是特色农业产业优势明显。资源特色鲜明、产业规模适度、生产历史悠久、绿色生态发展,拥有较好产业基础和相对完善的产业链条,是当地前三大特色农林主导产业之一,在国内外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竞争力。二是市场培育和品牌建设有力。特色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程度高,特色主导产品市场供销稳定,产品品质优良,市场主体创新能力强,市场管理机制健全,拥有一定影响力的农(林)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以及知名度高、美誉度好、影响力广的产品品牌。三是推进措施扎实有效。地方政府高度重视特色产业发展,在产业扶持政策、土地保障、金融支持、人才引进、价格机制和品牌创设等方面措施有力,取得较好成效。四是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效果显著。在特色产业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仓储物流基地、科技支撑体系、品牌建设与营销体系、质量控制体系、现代管理体系等方面引领示范作用明显,对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五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发展政策要求。特色农产品种养要符合农业、森林、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法律法规,以及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要求。
26、
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县、示范园区
发布部门:
农业农村部、沿海市渔业主管局
发布时间:
11—12月份
激励政策:
财政、政策支持
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填写申报书、编制申报材料。
申报条件:
(一)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县
1.编制完成本地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或在其他规划中单列农产品加工业内容,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2.主导产业突出,具有粮食、蔬菜、水果、畜牧、水产、茶叶等产业优势,县域内原料基地与农产品加工业布局合理,生产与加工、科研与产业、企业与农户衔接配套。
3.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成效显著,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园区,县域内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40家以上,其中,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加工型)或农产品加工业示范企业6家以上;农产品加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60亿元。
4.配套设施较为完善,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建有融资担保、检验检测、仓储物流、劳动用工、出口代理等公共服务平台或综合服务平台。
5.农产品加工技术水平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有1-2项普遍应用、较为成熟的加工技术;拥有市级以上认定机构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可挂靠在企业)。
6.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自建基地生产的原料或与农民合作社、农户签订合同稳定收购的原料,占生产加工所用原料70%以上。
7.产业链条完整,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程度比较高,仓储、包装、运输等产业配套发展;加工转化增值能力较强,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之比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8.农产品品牌发展基础较好,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主要产品获得“三品一标”认证和省级以上名牌认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纳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名录。
(二)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园区
1.园区发展基础良好,规划建设方案清晰,园区面积和四至范围明确,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2.园区有独立运行管理机构,内部规章制度健全,组织管理、经营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比较完善,经营状况良好。
3.园区产业聚集明显,有2家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加工型)或农产品加工业示范企业,园区农产品加工业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
4.园区投资政策和环境良好,园区自建或依托龙头企业建有融资担保、检验检测、仓储物流、劳动用工、出口代理等公共服务平台或综合服务平台,能够为进入园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服务。
5.园区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带动农户数量多、范围广,利益联结关系比较紧密;农产品加工企业原料订单采购比例超过70%。
6.园区加工转化增值能力较强,农产品加工产品附加值高,园区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原料采购额之比超过2:1。
(三)农产品加工业示范企业
1.企业组织形式。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以农产品(包括粮油、果蔬、畜产品、水产品、特色农产品等)加工为主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规模效益。蔬菜、果品、茶叶、坚果、中药材加工企业1亿元以上,其他企业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农产品加工品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70%以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3.企业信誉。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银行信用等级一般应在AA级以上(含AA级),资产负债率60%左右;企业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
4.企业质量体系。企业具有比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体系,应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HACCP认证等。
5.企业竞争力。企业在行业中技术处于领先水平,具有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主要产品通过绿色、有机认证,产销率达90%以上。产品品牌获得省级以上名牌认证或纳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名录。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作用明显;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等方式采购的国产原料占所需原料量75%以上。
7.综合利用水平。副产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内或省内同类企业先进水平,副产物高值化利用技术成熟,加工副产物低于国内或省内同类企业平均水平,有配套完整的环保设备,企业实现清洁化生产。
27、
全国农业全产业链重点链和典型县
发布部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时间:
7—8月份
激励政策:
财政、税收、金融、用地、人才等政策支持。
申报材料:
编制实施方案、发展规划、资金使用方案
建设条件:
全国农业全产业链重点链(侧重于省域范围内重要农产品)和全国农业全产业链典型县(侧重于县域范围内优势特色农产品),立足区域优势,在产业规模、市场份额、参与主体、品牌传播等方面已有一定基础,并从理念、技术、机制等多方面,引领和驱动本产业和本区域农业全产业链建设。
(一)共性条件
1.产业链条全。围绕区域农业主导产业,构建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机制,将农业研发、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品牌、体验、消费、服务、金融等各个环节和主体链接成紧密关联、有效衔接、耦合配套、协同发展的有机整体。
2.创新能力强。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配置资金链、资源链,引进培育核心关键人才,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拥有授权专利或科研成果奖励,促进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
3.绿色底色足。围绕构建绿色生产体系,集成推广适应性广、实用性强的绿色技术模式,绿色田园(牧场、渔场)、绿色加工、绿色商贸齐备,实现全产业链绿色化发展。
4.联合机制紧。由产业链上起主导作用的龙头企业牵头,组织产业链上各环节的各主体、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集团军的方式打造农业全产业链。完善利益联结和分配机制,增加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增收渠道。
(二)全国农业全产业链重点链条件
1.建有农业全产业链“链长制”。按照“一个链条、一个链长、一套班子、一套政策、一个团队”要求,由省级领导担任“链长”,把培育发展农业全产业链作为重要任务,以省级政府或省级政府办公厅文件出台了指导意见或发展规划,并有配套支持政策。
2.建有农业全产业链“链主制”。绘制农业全产业链各个环节和主体在内的“图谱”,选择在农业全产业链建设中起主导作用的龙头企业担任“链主”,牵头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链主”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3.形成全产业链协同发展格局。产业基础好,优势特色鲜明,对全国产业发展有一定影响力,东、中、西部上一年度主导产业生产、加工、物流、营销、服务等全产业链总产值分别达到100亿元、80亿元、60亿元以上(西藏、新疆可放宽为30亿元),主导产业加工业产值与一产产值比分别达到2.6︰1、2.4︰1、2.2︰1,并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已初步形成集中连片发展格局,有较强的科研支撑力量,有较好的品牌培育基础;产业经营主体活跃,有多家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和较多经营主体深度参与。
(三)全国农业全产业链典型县条件
1.主导产业地位突出。农业全产业链主导产业优势明显、特色鲜明,产业规模较大。主导产业在县域“十四五”规划中有明确要求,全产业链产值占县域内农业总产值比例超过50%,已初步形成标准化原料基地、集约化加工链条、网络化服务体系、品牌化营销渠道于一体发展格局。
2.联结机制健全。县级党委、政府积极主动谋划农业全产业链建设,制定区域内农业全产业链建设相关规划,且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措施可行、并配有相关扶持政策。配有全产业链“链长”,明确“链主”,构建了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3.融合层次较深。县域内主导产业已初步形成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格局,主体多元、业态多样、类型丰富、增收显著。主导产业加工业产值与一产产值比高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均水平。
4.基础设施完善。主导产业发展与当地基础设施、资源禀赋、生态环境、经济区位等相匹配,发展功能定位准确,县域公共基础设施完备,服务设施配套,产业发展与乡镇村庄建设、生态宜居同步推进。
5.参与主体多元。推动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农户以及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多元主体积极参与全产业链建设,形成相互协同、共同发展的格局,通过产业链打造为农(牧)民增加更多就业机会,让农(牧)民更多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原则上“链主”企业为1家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8、
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县、示范园区
发布部门: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发布时间:
10—11月份
激励政策:
资金支持
申报材料:
填写申报书、编制申报材料。
申报条件:
(一)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县
1.编制完成本地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或在其他规划中单列农产品加工业内容,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2.主导产业突出,具有粮食、蔬菜、水果、畜牧、水产、茶叶等产业优势,县域内原料基地与农产品加工业布局合理,生产与加工、科研与产业、企业与农户衔接配套。
3.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成效显著,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园区,县域内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40家以上,其中,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加工型)或农产品加工业示范企业6家以上;农产品加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60亿元。
4.配套设施较为完善,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建有融资担保、检验检测、仓储物流、劳动用工、出口代理等公共服务平台或综合服务平台。
5.农产品加工技术水平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有1-2项普遍应用、较为成熟的加工技术;拥有市级以上认定机构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可挂靠在企业)。
6.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自建基地生产的原料或与农民合作社、农户签订合同稳定收购的原料,占生产加工所用原料70%以上。
7.产业链条完整,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程度比较高,仓储、包装、运输等产业配套发展;加工转化增值能力较强,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之比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8.农产品品牌发展基础较好,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主要产品获得“三品一标”认证和省级以上名牌认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纳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名录。
(二)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园区
1.园区发展基础良好,规划建设方案清晰,园区面积和四至范围明确,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2.园区有独立运行管理机构,内部规章制度健全,组织管理、经营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比较完善,经营状况良好。
3.园区产业聚集明显,有2家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加工型)或农产品加工业示范企业,园区农产品加工业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
4.园区投资政策和环境良好,园区自建或依托龙头企业建有融资担保、检验检测、仓储物流、劳动用工、出口代理等公共服务平台或综合服务平台,能够为进入园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服务。
5.园区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带动农户数量多、范围广,利益联结关系比较紧密;农产品加工企业原料订单采购比例超过70%。
6.园区加工转化增值能力较强,农产品加工产品附加值高,园区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原料采购额之比超过2:1。
(三)农产品加工业示范企业
1.企业组织形式。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以农产品(包括粮油、果蔬、畜产品、水产品、特色农产品等)加工为主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规模效益。蔬菜、果品、茶叶、坚果、中药材加工企业1亿元以上,其他企业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农产品加工品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70%以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3.企业信誉。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银行信用等级一般应在AA级以上(含AA级),资产负债率60%左右;企业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
4.企业质量体系。企业具有比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体系,应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HACCP认证等。
5.企业竞争力。企业在行业中技术处于领先水平,具有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主要产品通过绿色、有机认证,产销率达90%以上。产品品牌获得省级以上名牌认证或纳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名录。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作用明显;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等方式采购的国产原料占所需原料量75%以上。
7.综合利用水平。副产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内或省内同类企业先进水平,副产物高值化利用技术成熟,加工副产物低于国内或省内同类企业平均水平,有配套完整的环保设备,企业实现清洁化生产。
29、
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发布部门: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发布时间:
3-4月份
激励政策:
资金支持
申报材料:
编制实施方案、发展规划、资金使用方案
项目要求:
全产业链总产值达到50亿元以上,支持各省围绕基地建设、机种机收、仓储保鲜、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现代流通、品牌培育等全产业链建设,促进提升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水平。资金支持要围绕产业集群要求,聚焦重点区域,突出关键环节,不得面面俱到,不得撒胡椒面,不允许按县市平均分配,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按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鼓励创新资金使用方式,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相关主体给予支持,不得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简单直接投入经营主体。
30、
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发布部门:
农业农村部发展规划司
申报时间:
每年3月份左右
资金奖励:
中央奖补资金1亿元
申报材料:
创建方案、建设规划、资金使用方案
申报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
申报条件:
1、主导产业1-2个,主导产业为本县(市、区)特色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在本省乃至全国具有较强竞争优势,主导产业必须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2、产业园总产值较高,20亿元以上,经过2年建设,年总产值超过30亿元;主导产业产值占产业园总产值的比重达50%以上。
3、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比较高,最好超过2:1,经过2年创建后,比值超过3:1.
4、编制产业园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科技等板块,且经所在地县级或以上政府批准同意。
5、高标准农田占比较高,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高于本省平均水平,生产经营信息化水平高。园区农民可支配收入原则上应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30%。
31、
农业产业强镇
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
申报时间:
每年3月份左右
资金奖励:
中央奖补资金1000万元
申报材料:
申报表、创建方案
申报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
申报条件:
1、东、中、西部地区镇域农业主导产业总产值分别达到2亿元、1.5亿元、1亿元以上(国家级贫困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放宽为0.3亿元以上)。
2、主导产业落实到具体品种类别,不得笼统地将粮食、水果、畜禽、水产等综合性行业作为主导产业,不得将休闲农业作为主导产业。
3、围绕主导产业,形成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格局。
4、东、中、西部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比分别达到2∶1,1.8∶1,1.6∶1以上(对国家级贫困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作要求)。
32、
农业现代化示范区
发布部门: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
3-4月份
激励政策:
10000—15000万元资金支持
申报材料:
编制实施方案、发展规划
项目要求:
1.类型,统筹考虑区域差异、发展水平等因素,分区分类建设示范区。在黄淮海平原粮食主产区,创建一批以粮食产业为重点的示范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地区,创建一批以优势特色产业为重点的示范区。在大中城市郊区和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创建一批以都市农业和智慧农业为重点的示范区。在脱贫地区,创建一批以“小而精”特色产业为重点的示范区。2.要求,生产基础较好、装备水平较高、产业链基本健全、经营体系较为完备、农业环境较为友好、政策支持保障有力。
33、
全国休闲农业重点县
发布部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发布时间:
4—5月
激励政策:
政策支持,挂牌
申报材料:
申报文件、申报表、重点县建设的有关规划及实施方案
申报条件:
1.具有世界知名自然文化资源、全国独特自然文化资源、区域鲜明自然文化资源;2.年接待游客200万人次以上;3.营业收入年均增速均超6%;4.农家乐、乡村民宿、休闲观光园区、休闲农庄、休闲乡村、康养和教育基地等业态类型丰富,至少具有五项上述类型,分布在县域1/3以上乡镇;5.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点5个以上;6.从业人员中农民就业比例达60%以上,农民人均收入高于省内平均水平5%以上。
34、
中国美丽休闲乡村
发布部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发布时间:
7-8月份
激励政策:
政策支持
申报材料:
申报文件、乡村规划
项目内容:
以行政村为主体单位,在发展提升乡村休闲旅游业方面应具备一是特色优势明显、二是服务设施完善、三是乡风民俗良好、四是品牌效应明显。已获得省级美丽休闲乡村、农家乐聚集村等荣誉,村域内具有不可替代的稀缺资源优势,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带动作用强。已成为中小学及各类大专院校的培训实训基地或获得省级以上奖励和荣誉称号的优先推荐。
35、
乡村旅游重点村镇
发布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
11-12月份
激励政策:
政策支持
申报材料:
申报表、申报报告、宣传图片或视频
项目内容:
1.符合文化和旅游发展方向、资源开发和产品建设水平高、具有典型示范和带动引领作用的乡村;2.文化和旅游资源富集、自然生态和传统文化保护较好、乡村民宿发展较好、旅游产品体系成熟、质量较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较完善、就业致富带动效益明显。
36、
农产品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和产地冷链集配中心
发布部门:
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
发布时间:
7-8月份
激励政策:
项目用地、融资等政策支持。
申报材料:
填写《农产品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承载县(市、区)申报名单(2023—2025年)》、填写《农产品产地冷链集配中心建设申报推荐表》、参照《农产品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方案编制要点》,提前做好相关方案编制工作。
项目内容:
关于申报农产品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对照农产品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要求,指导有意向申报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托存量冷链物流基地设施群,突出引领产业、辐射城乡和“菜篮子”应急保供等能力,择优进行推荐。纳入国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的济南市,优先推荐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县(市、区)。
关于申报农产品产地冷链集配中心。对照农产品产地冷链集配中心建设要求,以鲜活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为重点,综合考虑农产品产地冷链集配中心建设布局、功能定位等,依托已建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组织冷链集配中心申报推荐工作。
其他要求。该项工作事关我省2024年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建设,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市高度重视,加强系统谋划和顶层设计,确保申报工作有序推进。要采取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全面了解农产品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和农产品产地冷链集配中心申报主体建设运营情况,严把质量标准。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畜牧兽医、渔业部门,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确保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要参照《农产品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方案编制要点》(附件3),提前做好相关方案编制工作,并在项目用地、融资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强化部门协调,吸引带动社会资本投入。
37、
“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
发布部门: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
发布时间:
11-12月份
激励政策:
政策、资金支持。
申报材料: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推荐函(需要明确推荐顺序)、省级“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实施方案、试点县申报表、试点工作计划、与试点参与企业签署的合作协议等。
申报条件:
一是具备一定的资源禀赋和产业比较优势。有规模化种植(养殖)基础(该品种在本省份内产业规模应排名前10),有一定的农产品分等分级、初加工、包装、物流运输等基础设施,有带动作用较强的龙头企业、电商企业或协会组织,有影响力较大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基础扎实,经过试点能够形成优质特色农产品生产体系、全产业链贯通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二是具备一定的网络销售基础。农产品网络销售额占当地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超过3%,宽带网络和快递物流实现村村通,有一定的冷链物流能力,有一定数量的农产品电商企业及配套服务企业。三是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制定了细化实施方案,目标明确,措施可行。地方财政给予必要支持,在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或相应优惠。
以上条件,贫困地区可适当放宽。
38、
美丽宜居村庄创建示范
发布部门: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
发布时间:
11-12月份
激励政策:
政策支持、编印简报、现场观摩
申报材料:
申报书
创建标准:
美丽宜居村庄以行政村为单位,通过创建示范达到环境优美、生活宜居、治理有效等要求(详见附件1),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要求相适应。美丽宜居村庄创建示范标准将根据乡村振兴工作要求和示范推进实践效果进行动态调整。
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支持创建:一是村或村“两委”班子成员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二是具备连片创建示范条件的核心村;三是有稳定建管资金和机制保障的行政村。
近3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支持创建:一是村“两委”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二是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三是发生群体性治安事件或重大刑事案件;四是发生其他受到市级以上通报或处罚的事项。
2018年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的美丽宜居村庄由省级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开展复核,复核结果报农业农村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通过复核的予以命名。不占用所在省份推荐名额。
39、
“五好两宜”和美乡村
发布部门:
农业农村部、财务部
发布时间:
5-6月份
激励政策:
资金、政策支持
申报材料:
自主编制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实施范围不得超过2个乡镇或10个行政村,也不宜过于集中于少数几个村。要合理确定目标任务、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筹资渠道和政策措施等,充分论证试点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等合规性、可行性。
试点申报和确定程序:
河北、山东、河南、广东、四川5个乡村人口大省可申报2个,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申报1个,可不申报或少申报,但不可多申报。2021年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级评定结果为红色的县(市、区、旗,以下统称县)不得申报。
(一)县级编制方案。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建设用地和资金来源等合法合规性作出书面承诺,如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需已履行完成合法合规用地程序;筹集资金应依法合规,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县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自主编制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实施范围不得超过2个乡镇或10个行政村,也不宜过于集中于少数几个村。要合理确定目标任务、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筹资渠道和政策措施等,充分论证试点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等合规性、可行性;要科学评价当地财政收支状况和其他筹资来源(不得包含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不留资金缺口,确保后续项目实施和运营可持续。试点实施方案内容力求简洁明了,正文(不包括附表)不超过12000字,不附参考模板规定外的材料。
(二)省级审核申报。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省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核县级资料,确保试点方案合规可行。结合当地资源禀赋条件,优先选择县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基层组织战斗力强、农村综改积极性高、农村综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工作基础好、具备较好发展基础和发展前景的地方开展试点。涉及建设用地的,要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方案中明确用地保障,标注具体位置,并在申报文件中附省级自然资源部门的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后,于2023年5月17日前将试点的申报文件和试点实施方案报送财政部(纸质材料一式8份并附电子文档光盘),逾期不报视为自愿放弃申报。
(三)中央财政择优支持。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试点实施方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择优确定拟开展试点的地区。按照两年规划、分年实施的方式,中央财政通过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对2023年启动试点实施定额补助。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有效带动地方政府加大投入,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参与试点建设,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40、
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
发布部门:
农业农村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
发布时间:
6-10月份
激励政策:
政策、资金支持
申报材料:
试点单位拟定具体的试点方案,试点方案应包括试点背景、试点思路、试点内容、方法步骤、预期效果、保障措施等。
试点内容:
试点工作重点围绕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开展,根据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发展情况,试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
(一)探索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体制。按照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的要求,探索加强乡村治理制度建设,实现多方参与的有效途径。落实县乡党委领导责任,明确党委和政府部门职责,健全农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的工作机制,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
(二)探索乡村治理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机制。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将完善乡村治理机制与发展乡村产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进村庄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塑造文明乡风、脱贫攻坚等方面有机结合。探索理顺乡村产权与治权关系、促进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发展、多元化解农村矛盾纠纷、激发乡村发展活力等方面的有效途径。
(三)探索完善乡村治理的组织体系。探索健全以党的基层组织为领导、村民自治组织和村务监督组织为基础、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为补充的村级组织体系,实现村级各类组织按需设置、按职履责、有人办事、有章理事。完善村党组织领导各类村级组织的具体形式,坚持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设置党组织,优化组织架构,探索多种形式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健全村级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由党组织研究讨论机制,全面落实乡镇、村干部入户走访和党员联系农户机制,丰富各类村级组织协同参与乡村治理的方式。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拓宽乡村组织人才来源,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四)探索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路径。坚持在党组织领导下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强保障、以德治扬正气,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创新乡村法治宣传和法治实践,多形式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小落实。探索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的治理载体,创新综合运用村规民约、法律政策、道德舆论的治理方式,拓展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领域,探索建立“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评价体系,不断丰富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有效实现形式。
(五)完善基层治理方式。理顺县乡政府与村级组织关系,支持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强化村级组织服务功能,按照有利于村级组织建设、有利于服务群众的原则,将适合村级组织代办或承接的工作事项交由村级组织,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规范村级组织代办或承接的政府工作事项,探索建立村级工作事项清单制度,解决村级组织承担的行政事务多、各种检查评比事项多问题,切实减轻村级组织负担,促进乡村管理规范化。推动资源、管理、服务下沉,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投入机制,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自主性。推进“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向基层延伸,提高群众办事便捷程度。
(六)完善村级权力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小微权力监督制度,制定权力责任清单,探索形成农民群众、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上级部门等多方监督体系,规范乡村小微权力运行。建立农村党务、政务、村务、财务“阳光公开”监管平台,强化农村财务会计核算监督和审计监督,推进村民民主理财、民主监督。
(七)创新村民议事协商形式。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创新方式和载体,丰富村民参与乡村治理渠道,激发参与乡村治理的内生动力。适应农村人口流动和经济结构变化,为本地村民、外来居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等不同群体参与议事提供平台,探索建立村民小组议事协商机制。拓宽村民议事协商范围,推进村民议事从经济事项向化解矛盾纠纷、开展移风易俗、维护公共秩序等方面拓展。
(八)创新现代乡村治理手段。完善传统乡村治理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建立“互联网+”治理模式,提高信息服务网络覆盖面,推进乡村信息统一采集、资源互联共享,不断提升乡村治理智能化、精细化、专业化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效率和效果。
41、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发布部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时间:
11-12月份
激励政策:
政策、资金支持
申报材料:
编制申报书、签署承诺函,优选能够反映农业文化遗产典型特征、现状的照片和相关视频材料。
申报条件: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在长期农耕实践中创造并传承至今的传统农业系统,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传承发展我国优秀农耕文化的重要价值。农业文化遗产传承历史至少100年以上,在重要农业物种起源传播、重大农耕技术和制度创新推广中有着重要意义,彰显中华民族的思想智慧和价值追求,至今仍具有较强的生产功能,对当地农业生产、农民增收和社会福祉等起着重要作用。
(二)具有明确的核心保护要素和核心保护区域。核心保护要素包括农业物种、生产方式、农业景观、宅院村落、节庆活动、乡风民俗等多个方面,并具有内在关联性;核心保护区域以行政村为单位,不仅包括农业生产系统,也包括乡土文化和生态系统。
(三)具有特色鲜明的传统农业产业和农耕技术知识体系。农业文化遗产的传统农业产业应有一定规模,传承着资源集约利用、水土保持、病虫草害控制、养分循环、生物多样性保护、气候调节与适应等传统农耕技术和知识,保留有相应的特色生产方式,体现了传统农耕智慧,被当地农民普遍掌握和持续应用。
(四)具有以农耕为基础的传统乡土文化。围绕传统农业产业形成的乡土文化,融入群众日常生产生活,蕴含丰富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和道德规范,具有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审美特征的农业景观,反映当地传统特色。
(五)具备可持续保护传承的社会基础。当地群众对相关传统农业系统的认知度、参与度较高,具有较强的价值认同和保护意识,支持申报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自觉履行保护传承义务。有相应的技术支撑力量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保护传承工作。
(六)存在消亡的风险。面临自然灾害、气候变化、生物入侵等自然因素和工业化、城镇化、农业技术进步、外来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农业物种、传统生产方式、农业景观、文化表现形式等不断减少、减弱,存在消亡的风险。
42、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发布部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时间:
7-8月份
激励政策:
政策支持
申报材料:
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项目内容: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指导评估工作分为6个项目组进行申报。每个项目组负责5个左右省(区、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咨询、调查监测、成效评估等工作,开展相关重大问题研究。项目从2020年开始,到试点工作结束为止。每个项目组具体任务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指导监测
1.试点工作指导。按照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的要求,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进行分片指导,协助试点地区解决试点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研究提出创新措施。
2.试点进展监测。对照试点方案,跟踪了解试点地区各项试点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分析试点中存在的问题,系统梳理落实试点任务的工作举措,及时总结试点创新成果。
3.试点研讨交流。根据实际需要,每年组织所负责的试点地区开展研讨,针对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交流各地的经验和做法,研究提出解决共性问题的方法措施。
(二)成效评估
试点期间,对试点地区进行日常评估。试点结束前,对试点地区进行全面评估。在分析试点地区的基本情况、基本数据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走访、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对试点任务进度把握、完成情况、具体做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等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三)专题研究
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以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为样本,每年选择1-2个专项问题开展研究,形成专题研究报告,提出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建议。
项目组每年应提交1份工作报告,1-2份专题研究报告。试点结束前,完成对试点地区的成效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43、
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项目
发布部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时间:
7-8月份
激励政策:
组织领导、体制机制创新、政策支持、资金投入等支持。
申报材料:
推荐文件、试验方案
试验内容:
新增试验内容包括5个方面共19项试验任务。
1.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1)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试点
(3)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试点
(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
(5)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6)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试点
(7)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
2.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
(8)改进农业补贴办法试点试验
(9)涉农建设性资金整合试验
(10)扶贫开发综合改革试点
(11)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
3.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
(12)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
(13)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
(14)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试点
4.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15)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
(16)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试点
(17)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
5.改善乡村治理机制
(18)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转社区等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试点
(19)以农村社区、村民小组为单位的村民自治试点。
44、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发布部门:
农业农村厅
发布时间:
8-9月份
激励政策:
政策支持
申报材料:
1.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专题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等,限1500字以内)。2.加盖企业公章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银行出具的企业有效信用等级证明(在有效期内,上级银行颁发证书的,加盖当地开户银行公章)。5.企业最近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6.企业带农增收的协议、订单等材料。7.企业最近两个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8.企业相关产品及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材料。9.企业环保体系认证证明。10.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签订的合作合同(协议),共同制定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11.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文件或证书。12.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13.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证明(加盖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公章)。1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专利证书,或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注册商标材料。15.企业出口备案证明(包括企业、产品及基地出口备案材料)。
前10项材料为企业提供材料,11-15项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或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其中1-8项、11-13项为基本材料,9-10项、14-15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申报条件:
采取“总量控制、名额分配、等额申报、专家评审、认定公布”的方式开展,申报条件及程序按照《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执行。
1.企业申请。申报企业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填报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4),有关材料需胶质装订成册(1份)。
2.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3.推荐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征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候选企业名单。
45、
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
发布部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时间:
4-5月份
激励政策:
政策支持
申报材料:
填写申报表、编写申报材料
申报条件:
一是应具备较强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市场竞争力及较成熟的经营模式。申报生产型、加工型、贸易型基地的市场主体,近3年(2020—2022年)年均出口额原则上应达到500万美元以上。对脱贫地区组织申报的出口特色鲜明、联农带农作用显著的基地,可适当放宽标准。申报服务贸易型基地的市场主体,应有在境外开展或向境外提供农业生产服务的业务,原则上近3年(2020—2022年)年均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农业服务出口额(或境外农业服务营业额)不低于100万美元。二是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已在海关部门注册备案(产品无备案要求的除外);在境外开展农业生产服务业务且有投资实体的,应按照规定已在有关主管部门完成对外投资备案;鼓励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内市场主体积极申报。近5年(2018—2022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重大动植物疫情疫病、环保和安全生产事故,未因失信等原因受到行政处罚。
46、
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和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
发布部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时间:
11-12月份
激励政策:
政策支持
申报材料:
申报文件、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申报书与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申报书
项目内容:
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两区”建设申报工作。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由实施企业提出申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农业部,每个部门限申报1个;中央企业由集团总部直接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由县(区、市)政府提出申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农业部,每个部门限申报1个。
47、
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
发布部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时间:
7-8月份
激励政策:
政策、财政支持
申报材料:
申报书、编制《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创建方案》
创建条件:
(一)组织领导有力。建立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农业农村部门统筹、相关部门参与的乡村振兴工作领导体制,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思路宽、措施实、效果好。
(二)发展基础较好。统筹推进乡村振兴有力,能够守牢确保粮食安全、防止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在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方面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发展潜力,在本省份、本地市居于较好水平。
(三)工作机制明晰。建立乡村振兴责任落实、组织推动、要素保障、监督考核等机制,组建乡村振兴工作专班,推进乡村振兴思路清晰、抓手有力。
(四)创建积极性高。建立乡村振兴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人才支撑、科技创新、市场主体培育等政策较为配套,坚持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主动承担农村改革任务意愿较强,农民群众广泛支持、踊跃参与示范创建。
(五)示范带动能力较强。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方面形成一套好做法,在同类地区中具有较强代表性,具备可看可学可借鉴的推广价值。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县、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可以推荐为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创建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创建条件,并对照《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创建负面清单》(附件1)认真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纳入创建范围。
48、
“一村一品”示范镇
发布部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时间:
3-4月份
激励政策:
政策、财政支持、颁发牌匾
申报材料:
填写纸质《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申报书》,并登录申报监测线上平台在线填报有关信息。
申报条件:
一是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申报主体为行政村、乡镇、有农业的社区或街道。
二是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申报主导产业应为当地的特色种植、特色养殖、特色食品加工、特色文化(包括传统手工技艺、民俗文化等)和新业态(包括休闲旅游、民宿、电子商务等)的具体品类。
三是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申报条件:
1.主导产业基础好。村主导产业总产值超过1000万元,占全村生产总值的50%以上。镇主导产业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占全镇农业生产总值的30%以上。
2.融合发展程度深。主导产业生产、加工、流通、销售、服务等关键环节有机衔接,实现了链条化、一体化发展。电子商务、休闲体验、文化传承、生态涵养等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新产业新业态已有初步发展。
3.联农带农作用强。申报村成立有农民合作社,主导产业从业农户数量占村常住农户数的40%以上。申报镇发展有地市级以上龙头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主导产业从业农户数量占镇常住农户数的20%以上。村(镇)主导产业从业人员人均可支配收入近3年增长率均超过8%。
4.特色产品品牌响。申报村(镇)推行标准化生产,主要经营主体有注册商标,产品销售渠道畅通,主要产品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申报村(镇)所在县已获得主导产业地理标志登记保护认证,认证区域内的村(镇)可优先申报。对于民俗文化和新业态,注册商标属非必要条件。
49、
国家级生态农场
发布部门:
农业农村部、中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协会
发布时间:
3-4月份
激励政策:
政策支持
申报材料:
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辅证材料。单位推荐的,由各省负责单位在申报表中填写推荐意见,
申报条件:
申请成为国家级生态农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诚信经营。主体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主体,登记注册5年以上。生产边界清晰,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齐全。无不良信用、严重违法记录,近5年未发生过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危害食品安全等事件。
(二)生产基础良好。农场具备一定规模,产业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清晰,循环链条顺畅,土壤、灌溉水、养殖用水、投入品等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品牌影响力强,质量管理体系完善。
(三)生态低碳发展。主体参与生态低碳农业建设积极性高。高效利用耕地、水、生物等自然资源,实现资源节约;降低农业生产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实现环境友好;促进农业资源多途径、多层级充分利用,实现循环利用;减少农业生产经营过程碳排放,增强固碳能力,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实现低碳排放。
(四)地方重视支持。地方政府能够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重视生态低碳农业建设,积极探索生态农业扶持政策,在规划指导、生态补偿、绿色金融等方面出台相关配套措施。优先支持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内主体申报。构建良好工作机制,组建专家队伍,督促主体建立生产经营台账,及时总结推广生态农业技术模式与典型建设模式。
50、
全国乡村治理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时间:
5-7月份
激励政策:
政策支持
申报材料:
每个省份可择优报送5个左右典型案例,并填报案例推荐表。案例内容要重点突出、情况真实、数据准确,文字表述简明流畅。具体形式包括摘要和正文两部分,摘要字数在150字左右;正文应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经验成效等内容,字数在2500字左右。每个案例要紧扣主题,选送电子照片3—4张,单张照片不小于3M,像素不低于2300×1700,并附图片说明。
案例主题:
(一)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完善乡村治理的组织体系,发挥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作用,强化党对乡村治理的领导;
(二)健全县乡村三级治理体系功能,充分发挥县级统筹作用,推进乡镇扩权赋能,减轻村级组织负担,强化基层监督促进乡村治理,推进责任明晰、横向协同、纵向联动、运行高效的县乡村三级治理体系建设;
(三)推进“党建+网格化+数字化”,科学划分综合网格,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实现“一网通管”“多网合一”;
(四)丰富完善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有效实现形式,创新综合运用村规民约、法律政策、道德舆论的治理方式,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建设文明乡风;
(五)突出农民主体地位,拓宽农民群众参与乡村治理的渠道,激发农民群众内生发展动力;
(六)发挥乡村治理基础作用,统筹推动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重点工作,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七)突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等重点区域,针对性解决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脱贫地区、脱贫群众快速发展;
(八)创新乡村治理工作手段,运用成效评价、满意度测评等方式,不断提升乡村治理效能。
51、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发布部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时间:
5月份左右
申报主体: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申报材料:
1.申报书,主要包括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保护价值、区域范围、管理机构、管理基础等;2.综合考察报告,主要包括保护物种资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状况、保护区管理条件和综合评价等;3.保护区规划方案,包括规划目标、规划内容(含核心区和实验区划分情况)等;4.保护区大比例尺地图等其他必要材料。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按照下列方式命名:1.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区域名称+保护对象名称。2.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区域名称+保护对象名称。3.具有多种重要保护对象或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区域名称+“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4.主要保护物种属于地方或水域特有种类的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区域名称+“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52、
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
主管部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申报部门:
项目所在市
主要内容:
1.省农业农村厅支持台资企业与农垦企业开展合作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台资企业可与农垦企业在土地经营、良种繁育、生产加工、仓储物流、互通联销、技术共享、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合作,促进资源资产整合、产业优化升级,推动农垦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2.省台港澳办将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对创建工作给予支持指导。根据国台办等相关部门设立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相关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农业园区,由所在市提出申请,经省台港澳办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向国台办等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53、
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
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
申报时间:
以每年公布文件为准
激励政策:
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申报材料:
可研报告及证明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严格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行业建设标准进行编制。证明材料包括:实施主体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市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证明;实施主体与有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技术支撑能力的单位签订的具有实质性内容的合作协议;实施主体近三年审计报告;土地落实的相关证明文件;规划预选址意见书;自筹资金承诺函及银行存款证明。
申报主体:
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由县(市、区)级农业(渔业)局或其下属法人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牵头申报。
申报要求:
1、实施主体为区域内具有数字农业建设需求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支持国家农业遥感应用等公益性科研单位开展农业遥感数字农业建设试点,实施主体不超过3家。
2、实施主体自筹不低于项目总投资40%,并提供出资承诺书。试点项目县市应已通过项目整合或财政配套等方式整合资金支持项目建设。
3.项目申报类型:大田种植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重点集成推广大田物联网测控、遥感监测、智能化精准作业、基于北斗系统的农机物联网等技术)、园艺作物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重点集成推广果菜茶花种植环境监测和智能控制、智能催芽育苗、水肥一体化智能灌溉、果蔬产品智能分级分选等技术)、畜禽养殖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重点集成推广养殖环境监控、畜禽体征监测、精准饲喂、智能挤奶捡蛋、废弃物自动处理、网络联合选育等技术)、水产养殖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重点集成推广应用水体环境实时监控、饵料自动精准投喂、水产类病害监测预警、循环水装备控制、网箱升降控制等技术)。
54、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
和示范单位
创建对象: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
申报时间:
4月左右
申报材料:
推荐材料(申报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基本情况、主要特色或亮点形成书面推荐材料),《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创建申报》(《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和《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创建申报表》(《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及证明材料(对照创建条件逐项提供)汇编成册。
申报要求:
1.申报数量,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推荐申报1个示范窗口和1个示范单位,不得同时申报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2.不得重复申报。2019年以来已被农业农村部命名为示范窗口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其所在农业农村部门不得再申报示范单位;已被命名为示范单位的农业农村部门,其所属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得再申报示范窗口。3.注重工作成效。各市要在符合创建条件的基础上,优先推荐队伍建设成绩显著、执法办案成效突出(2022年人均办案数量不低于1个),特别是贯彻落实“两个要害”指导意见和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有力有效的单位和机构。4.强化条件保障。各市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强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条件保障,尚未将执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执法经费、办公用房、车辆、装备等条件保障不能满足执法办案需要的单位和机构不得推荐。5.严格推荐把关。各市要对所有被推荐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并对推荐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出现被推荐单位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取消该市创建资格,并进行系统通报。省厅将对被推荐单位进行抽查。
55、
国家级农产品产地专业市场
申报主体:
以粮油、蔬菜、果品、畜禽、水产或特色农产品为主营品种,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大型农产品产地专业批发市场。其中粮油、果品、畜禽、特色农产品为主营品种的市场须为单品专业市场。
申报数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数量不超过2个,计划单列市申报数量计入本省份指标。
申报程序:
按照市场主体自愿申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遴选、农业农村部核定的程序开展。市场主体在线填写《农产品产地专业市场发展情况表》《国家级农产品产地专业市场申报书》,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线上审核,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其中《国家级农产品产地专业市场申报书》须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准盖章后邮寄至农业农村部。
申报条件:
1.市场所在地区位优势突出,且为农产品优势产区,具有完整的农业产业链,拥有一批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辐射范围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市场建设运营良好,具备成为主营品类全国性物流集散、价格形成、产业带动、品牌培育、科技交流、会展贸易等“六大中心”基本功能,近3年平均年交易额和年交易量在全国同类市场中位居前列。
3.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在规划布局、政策扶持、土地保障、金融支持、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市场发展环境较好。
4.市场运营主体原则上应为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近3年未发生造成国内外重大影响的公共卫生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等。
56、
乡村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
发布部门: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发布时间:
2-4月份
激励政策:
资金、政策支持。“头雁”培育经费每人不超过2.5万元,由财政和带头人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分两期给付,培育启动时拨付70%的经费,保障培育工作顺利开展;培育结束后,经评估合格再拨付剩余30%部分。资金、政策支持。“头雁”培育经费每人不超过2.5万元,由财政和带头人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分两期给付,培育启动时拨付70%的经费,保障培育工作顺利开展;培育结束后,经评估合格再拨付剩余30%部分。
申报材料:
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工作联系表、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培育机构清单
申请程序:
通过个人申请、县级推荐、省市甄选、部级备案的程序,层层筛选,逐级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带头人遴选出来确定为“头雁”项目培育对象。
1.个人申请。申报人员严格按照培育工作要求,认真填写申报材料,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2.县级推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人员信息进行初审,根据所在省培育要求,结合申报人员情况,确定推荐人选,保证选得准、立得住。通过中国农业农村人才网“头雁”培育项目管理系统,录入申报人员信息库。
3.省市甄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省乡村产业发展要求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对县级推荐人选进行综合分析,财政部门把有潜力成长为“头雁”的人遴选出来。
4.部级备案。农业农村部商财政部对各省上报的人选进行备案管理,对培育名额实施总量控制、统筹调配,保证推荐人选整体质量水平。
申报要求: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申报条件,结合实际细化制定本省遴选具体标准,要优中选优,确保遴选质量。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年龄在55周岁以下,高中(中专)以上学历,身心健康,诚信经营,遵纪守法,在当地群众中有较好的口碑。
2.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市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及种养大户等带头人。原则上不遴选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大型企业负责人。
3.从事当地农业主导、优势或特色产业3年以上,形成稳定的经营模式和一定规模,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有长期从事农业及相关产业且带动农户共同发展的意愿,善于接受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和新理念,主动向农户分享经验、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近3年累计带动30户或100名以上农民实现增收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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